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5-18 14:33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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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4,354,156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施工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变更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31日”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20日”。 变更2: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2.3本合同工程进度计划中 “本合同工程工期:合同工期19个月,即2023年6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合同工程计划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工(以开工令为准)。其中:渠顶以下影响供水的全部施工内容,施工工期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3月20日;该段渠道断水时段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4月15日 ”。变更为“本项目总工期480日历天,其中红旗支渠120日历天、同福支渠120日历天、通泉寺支渠120日历天、兴隆分干渠项目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下发的各渠道开工令时间为准”。 变更3: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14弃渣场和临时堆存料场(2)中“所有开挖料须从开挖工作面装运至指定渣场,不允许顺坡滚渣和影响环保、水保,承包人应负责弃渣的清理;开挖施工时必须保证下方河道畅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随意弃渣的,承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处理此弃渣的费用”变更为“所有开挖废弃料须从开挖工作面装运至指定渣场(机场北基础设施附属配套项目-石板凳/草池弃土场;弃渣场地址:石板凳/草池街道。弃土运输路线:红旗支渠自132乡道-简仁路-简三路-弃土场,同福支渠自双简路--简三路-公园大街-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通泉寺支渠自简仁路-机场南线-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兴隆分干渠自109乡道-机场东一线-公园大街-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上述线路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如有调整以审核后的实际运输路线为准。),不允许顺坡滚渣和影响环保、水保,承包人应负责弃渣的清理;开挖施工时必须保证下方河道畅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随意弃渣的,承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处理此弃渣的费用”。 变更4:将招标文件第七章第5.7条下游供水中:“根据管理单位提供的供水调度计划,高复分干渠于每年的 4 月 16 日~7 月 30 日向下游供水 ”变更为“根据管理单位提供的供水调度计划,每年的3月至5月,红旗支渠由江源干渠供水,同福支渠由高南干渠供水,通泉寺支渠由简资干渠供水,兴隆分干渠由高南干渠供水。” 变更5: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5.2.3.2第8条中“投标人应提供1项流量率定服务”变更为“承包人应提供1项流量率定服务。” 变更6: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6.1.2.2(7)中提供资料:“① 随投标书提供的技术资料② 提供电缆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③ 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④ 产品出厂时提交的资料⑤ 提供电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安装、维护、说明书,电缆型号及清单,出厂检验文件,产品合格证等;⑥ 装箱单及电缆清单。”变更为“① 提供电缆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 ②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③ 产品出厂时提交的资料 ④提供电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安装、维护、说明书,电缆型号及清单,出厂检验文件,产品合格证等;⑤ 装箱单及电缆清单。” 变更7:删除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第16.1.3.5“一、 投标时提供的技术资料:(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复印件;(2)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3)提供企业近三年同类产品的业绩表;(4)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5)电气参数及结构特征。”内容。 变更8:将四条渠道的招标清单中“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项目名称,现更正为空白,投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格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变更9:因招标清单中通泉寺支渠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显示不清晰,现重新补充此表格内容: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通泉寺支渠整治项目
注:本表中的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应附本表并将“暂估金额”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 变更10:招标清单中红旗支渠整治项目《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第1.2.7.1的计量单位增加为“m3”。 二、现将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招标文件下载结束时间和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4日9时00分。 三、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已备案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恒立新 (略) 2023年5月18日 |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3-05-18 14:3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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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4,354,156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施工 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红旗支渠、同福支渠、通泉寺支渠、兴隆分干渠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更正,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变更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31日”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8月20日”。 变更2: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2.3本合同工程进度计划中 “本合同工程工期:合同工期19个月,即2023年6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合同工程计划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工(以开工令为准)。其中:渠顶以下影响供水的全部施工内容,施工工期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3月20日;该段渠道断水时段为2023年8月1日~2024年4月15日 ”。变更为“本项目总工期480日历天,其中红旗支渠120日历天、同福支渠120日历天、通泉寺支渠120日历天、兴隆分干渠项目1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下发的各渠道开工令时间为准”。 变更3: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14弃渣场和临时堆存料场(2)中“所有开挖料须从开挖工作面装运至指定渣场,不允许顺坡滚渣和影响环保、水保,承包人应负责弃渣的清理;开挖施工时必须保证下方河道畅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随意弃渣的,承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处理此弃渣的费用”变更为“所有开挖废弃料须从开挖工作面装运至指定渣场(机场北基础设施附属配套项目-石板凳/草池弃土场;弃渣场地址:石板凳/草池街道。弃土运输路线:红旗支渠自132乡道-简仁路-简三路-弃土场,同福支渠自双简路--简三路-公园大街-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通泉寺支渠自简仁路-机场南线-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兴隆分干渠自109乡道-机场东一线-公园大街-五都大道-北十七路-简三路-弃土场。上述线路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如有调整以审核后的实际运输路线为准。),不允许顺坡滚渣和影响环保、水保,承包人应负责弃渣的清理;开挖施工时必须保证下方河道畅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随意弃渣的,承担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并承担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处理此弃渣的费用”。 变更4:将招标文件第七章第5.7条下游供水中:“根据管理单位提供的供水调度计划,高复分干渠于每年的 4 月 16 日~7 月 30 日向下游供水 ”变更为“根据管理单位提供的供水调度计划,每年的3月至5月,红旗支渠由江源干渠供水,同福支渠由高南干渠供水,通泉寺支渠由简资干渠供水,兴隆分干渠由高南干渠供水。” 变更5: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5.2.3.2第8条中“投标人应提供1项流量率定服务”变更为“承包人应提供1项流量率定服务。” 变更6:将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16.1.2.2(7)中提供资料:“① 随投标书提供的技术资料② 提供电缆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③ 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④ 产品出厂时提交的资料⑤ 提供电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安装、维护、说明书,电缆型号及清单,出厂检验文件,产品合格证等;⑥ 装箱单及电缆清单。”变更为“① 提供电缆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 ②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③ 产品出厂时提交的资料 ④提供电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安装、维护、说明书,电缆型号及清单,出厂检验文件,产品合格证等;⑤ 装箱单及电缆清单。” 变更7:删除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第16.1.3.5“一、 投标时提供的技术资料:(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复印件;(2)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3)提供企业近三年同类产品的业绩表;(4)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条款;(5)电气参数及结构特征。”内容。 变更8:将四条渠道的招标清单中“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项目名称,现更正为空白,投标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格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变更9:因招标清单中通泉寺支渠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显示不清晰,现重新补充此表格内容: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都江堰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通泉寺支渠整治项目
注:本表中的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应附本表并将“暂估金额”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中。 变更10:招标清单中红旗支渠整治项目《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第1.2.7.1的计量单位增加为“m3”。 二、现将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招标文件下载结束时间和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14日9时00分,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6月4日9时00分。 三、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已备案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东部新区水务监管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恒立新 (略) 2023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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