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1441382)更正公告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1441382)更正公告
南方医科大学中 (略) 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更正公告
南方医科大学中 (略) 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3年5月11日在 (略) 官网发布,现对原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原磋商公告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中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4.供应商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5.供应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供应商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电力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7.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2、原磋商公告第七条“获取磋商文件时间”修改为:“七、获取磋商文件时间: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6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4:30至17:30(北京时间)购买磋商文件,本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原磋商公告第八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注14时00分开始受理响应文件)。”
4、原磋商公告第九条“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修改为:“九、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略) 2楼招投标中心5号会议室(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亲自送达该地址)。”
5、原磋商公告第十条“磋商时间”修改为:“磋商时间: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6、原磋商公告第十一条“磋商地点”修改为:“十一、磋商地点: (略) 2楼招投标中心5号会议室( (略) 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2楼)”
7、原磋商文件22.5 《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表》,修改为:
序号 | 响应文件要求 |
1 | 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
2 | ①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②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③报价不低于成本价,且是唯一确定的; |
3 | 准入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020或2021年度内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至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 (3)至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内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供应商需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修类五级或以上及承试类五级或以上);且证书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磋商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活动(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6.本项目只接受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4 | 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5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 |
6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 |
7 |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不产生偏离(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采购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 |
8 | 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9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8、原磋商公告、磋商文件与本更正公告相矛盾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略)
2023年5月19日
南方医科大学中 (略) 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更正公告
南方医科大学中 (略) 高、低压电力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0724-2331Z*)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3年5月11日在 (略) 官网发布,现对原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原磋商公告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中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4.供应商需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5.供应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供应商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电力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7.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2、原磋商公告第七条“获取磋商文件时间”修改为:“七、获取磋商文件时间: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6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12:00,14:30至17:30(北京时间)购买磋商文件,本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为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3、原磋商公告第八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注14时00分开始受理响应文件)。”
4、原磋商公告第九条“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修改为:“九、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略) 2楼招投标中心5号会议室(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授权代表亲自送达该地址)。”
5、原磋商公告第十条“磋商时间”修改为:“磋商时间: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6、原磋商公告第十一条“磋商地点”修改为:“十一、磋商地点: (略) 2楼招投标中心5号会议室( (略) 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2楼)”
7、原磋商文件22.5 《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表》,修改为:
序号 | 响应文件要求 |
1 | 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
2 | ①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②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③报价不低于成本价,且是唯一确定的; |
3 | 准入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2020或2021年度内任意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至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 (3)至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内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供应商需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修类五级或以上及承试类五级或以上);且证书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磋商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磋商活动(供应商出具声明函); 6.本项目只接受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磋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4 | 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5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 |
6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 |
7 |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不产生偏离(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采购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 |
8 | 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9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8、原磋商公告、磋商文件与本更正公告相矛盾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略)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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