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和路周边城市更新整治工程招标答疑补遗公告(一)
祥和路周边城市更新整治工程招标答疑补遗公告(一)
祥 (略) 更新整治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我单位2023年4月25日发布的“祥 (略) 更新整治工程”招标文件,发布答疑及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我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否只能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2:财务要求: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我公司2021年成立的,能只提供2021年财务报表吗?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1年的,须满足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3: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2年7月31日向各区县交易中心下发文件“渝公管〔2022〕22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请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为 (略) 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文件通知?疫情过后,最低价中标,建筑公司举步维艰,恳请把中小微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加上,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回复:本招标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 2020 年版)2022年9月修改word版为基础,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2年9月修改word 版)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保证金属于可选项,故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4:招标文件要求财务报表是2019/2020/2021三年的,我公司是2020成立,可否只提供成立以后的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及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5:对提出的问题没有实质性回答!巫山县建筑业有个投标人叫曾迎春,前段时间天天在网上攻击巫山县发改委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请问他这种方式可以得到项目吗?如果可行,以后我们这些投标人都可以向曾迎春学习学习,得不到项目就攻击巫山县发改委黑暗,巫山县领导无能,可以吗?望回答!!!
回复: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质疑6: (略) ,可否只提供2021年的财务报告?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1年的,须满足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7: (略) 可不可以只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回复: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若公司成立时间在2019年以后的,应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8:是否需要技术方案?
回复:不需要。
质疑9:我公司是2020年成立的,是不是只提供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补遗部分:
1、现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8.1重新招标的情形”的: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修改为: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5.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2、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10项结算原则”第6条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3、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的“本款补充3.2.6项 3.2.6 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条要求删除。
4、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的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为540天(因故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在履约保函到期前的30天之前,承包人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要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作为承包人的保证金)。”
修改为:
“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40天(因故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在履约保函到期前的30天之前,承包人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要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作为承包人的保证金)。”
5、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的:
“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
除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量减少造成的工期缩短等客观原因外,工期提前每一天按照合同签约总价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偿(累积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具体以发包人确定为准)。
增加下列内容: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其补偿方式按本合同7.9.1条及7.9.2条约定执行,已支付赶工补偿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补偿。”
修改为: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奖励。”
6、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7、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中的: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附件下载地址:http://**-0b25-4441-a724-7bab7f4bda6b.html
()DD000E;EE000E;
祥 (略) 更新整治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我单位2023年4月25日发布的“祥 (略) 更新整治工程”招标文件,发布答疑及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我公司成立于2020年,是否只能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2:财务要求: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我公司2021年成立的,能只提供2021年财务报表吗?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1年的,须满足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3: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2年7月31日向各区县交易中心下发文件“渝公管〔2022〕22号”《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请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为 (略) 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文件通知?疫情过后,最低价中标,建筑公司举步维艰,恳请把中小微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加上,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回复:本招标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 2020 年版)2022年9月修改word版为基础,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2年9月修改word 版)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保证金属于可选项,故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4:招标文件要求财务报表是2019/2020/2021三年的,我公司是2020成立,可否只提供成立以后的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及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5:对提出的问题没有实质性回答!巫山县建筑业有个投标人叫曾迎春,前段时间天天在网上攻击巫山县发改委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请问他这种方式可以得到项目吗?如果可行,以后我们这些投标人都可以向曾迎春学习学习,得不到项目就攻击巫山县发改委黑暗,巫山县领导无能,可以吗?望回答!!!
回复:该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质疑6: (略) ,可否只提供2021年的财务报告?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1年的,须满足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7: (略) 可不可以只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回复: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若公司成立时间在2019年以后的,应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质疑8:是否需要技术方案?
回复:不需要。
质疑9:我公司是2020年成立的,是不是只提供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回复:不可以。投标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的,须满足2020年及2021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应提供2020年和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补遗部分:
1、现将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8.1重新招标的情形”的: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修改为: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5.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2、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10项结算原则”第6条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3、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的“本款补充3.2.6项 3.2.6 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 (略)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条要求删除。
4、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的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为540天(因故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在履约保函到期前的30天之前,承包人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要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作为承包人的保证金)。”
修改为:
“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40天(因故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在履约保函到期前的30天之前,承包人应使该履约保函通过另一份履约保函得以续延或更换,直至达到本合同要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如果承包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符合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额作为承包人的保证金)。”
5、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的:
“7.9.2提前竣工的补偿办法:
除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量减少造成的工期缩短等客观原因外,工期提前每一天按照合同签约总价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偿(累积奖励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具体以发包人确定为准)。
增加下列内容: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其补偿方式按本合同7.9.1条及7.9.2条约定执行,已支付赶工补偿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补偿。”
修改为: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奖励。”
6、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专用合同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中的: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
修改为:
“3)组价后总价下浮按照渝北府办发〔2021〕15号文执行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进行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规费和税金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若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7、现将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中的:
“十六、安全业绩考核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和处罚外,发包人还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事件类型 | 违约金额 |
较大事故 | 签约合同价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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