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补充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补充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19日在《国际商报》及中国东方 (略) 网站发布《中国东方 (略) (略) 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就原公告载明的资产相关情况发布本补充公告如下:
资产清单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表一:资产清单(包括资产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基准日本金余额(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元) | 基准日利息、罚息、复利余额(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元) | 基准日担保情况(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 | 基准日资产状况(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 |
1 | (略) | 山西太原 | 人民币 | 50,000,000.00 | 31,685,667.63 | 保证、质押 | 已诉讼 |
2 | 山西柳林鑫 (略) | 山西吕梁 | 人民币 | 362,900,000.00 | 66,465,219.10 | 保证、抵押、质押 | 已诉讼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资产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cn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以上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购买能力(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何对本资产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
联系人:金库;夏欣锐
联系电话: 010-*;010-*
邮件地址:*@*ttp://**;*@*ttp://**
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西门一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
010-*(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3年5月22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3年05月22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19日在《国际商报》及中国东方 (略) 网站发布《中国东方 (略) (略) 关于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就原公告载明的资产相关情况发布本补充公告如下:
资产清单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表一:资产清单(包括资产项下的担保权益):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基准日本金余额(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元) | 基准日利息、罚息、复利余额(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元) | 基准日担保情况(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 | 基准日资产状况(基准日:2023年2月10日) |
1 | (略) | 山西太原 | 人民币 | 50,000,000.00 | 31,685,667.63 | 保证、质押 | 已诉讼 |
2 | 山西柳林鑫 (略) | 山西吕梁 | 人民币 | 362,900,000.00 | 66,465,219.10 | 保证、抵押、质押 | 已诉讼 |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资产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包内每项资产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cn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以上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购买能力(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何对本资产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
联系人:金库;夏欣锐
联系电话: 010-*;010-*
邮件地址:*@*ttp://**;*@*ttp://**
通讯地址: (略) 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西门一层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门)
010-*(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3年5月22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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