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202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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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2022](二)

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2022](二)
发布时间:2022-08-09
浏览次数:5202
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EEFN0019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7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现将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2年8月15日15:00(北京时间)”;

以下为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人员配备: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

事实依据:针对本项目招标规模而言,要求配备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要求过高,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将“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修改为“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答复: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修改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质疑事项2:运维软件: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各厂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体现的软件名称不完全一致,此种写法只针对了某一家供应商或者某一指向性证书,具有倾向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将“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删除。

答复:将“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删除,该项评分添加到“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修改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如下:“1.售后服务方案全面深入,服务体系完善及服务流程规范合理,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5次及以上运维评价经验)的,得8分;2.售后服务方案较为贴切,服务体系较为齐全及服务流程较为合理,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3-4次运维评价经验)的,得5分;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符合要求,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2次及以下运维评价经验)的,得2分;4.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3: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智能交通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三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

事实依据:业绩所含系统种类和数量限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三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修改为““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一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

答复:不予修改。供应商需具备信号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等各系统的综合维护经验,业绩评审指标按照项目需求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4:企业荣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应设置过多奖项限制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2分。”

答复: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2分。”

质疑事项5:管理体系认证: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该体系认证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性质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将“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删除。

答复:不予修改。质量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说明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环境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的生产环境、排污、节能环保的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也就达到了绿色节能环保的条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的员工健康安全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说明企业福利,员工保险,员工安全防备有很好的保障。该三项证书的评审指标按照项目需求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6:企业资质: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求过高,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删除。

答复:将“1.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4.供应商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修改为“1.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3分;”2.供应商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3分;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得2分。”

更正日期:2022年8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安局

地址:肥西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 (略)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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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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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EEFN0019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肥西县公安局2022-2023年度智能交通系统及标志标线维保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7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现将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2年8月15日15:00(北京时间)”;

以下为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人员配备: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

事实依据:针对本项目招标规模而言,要求配备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要求过高,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将“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修改为“一、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1.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答复: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1分。”修改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证书,得2分。”

质疑事项2:运维软件: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各厂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体现的软件名称不完全一致,此种写法只针对了某一家供应商或者某一指向性证书,具有倾向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请求将“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删除。

答复:将“1.供应商具有类似运维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2.供应商具有类似设施运维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删除,该项评分添加到“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修改后“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如下:“1.售后服务方案全面深入,服务体系完善及服务流程规范合理,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5次及以上运维评价经验)的,得8分;2.售后服务方案较为贴切,服务体系较为齐全及服务流程较为合理,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3-4次运维评价经验)的,得5分;3.售后服务方案基本符合要求,拥有运维评价经验(有2次及以下运维评价经验)的,得2分;4.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3: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智能交通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业绩(含在管/已履约完毕),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三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

事实依据:业绩所含系统种类和数量限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三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修改为““服务内容包含信号系统维护、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的至少任意其中一项,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15分。”

答复:不予修改。供应商需具备信号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监控系统、卡口系统、诱导系统等各系统的综合维护经验,业绩评审指标按照项目需求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4:企业荣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应设置过多奖项限制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2分。”

答复: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1分,最高得2分”修改为“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2分。”

质疑事项5:管理体系认证: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该体系认证与本项目招标内容性质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将“供应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下列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删除。

答复:不予修改。质量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说明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环境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的生产环境、排污、节能环保的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也就达到了绿色节能环保的条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针对企业的员工健康安全的评判,企业通过该认证说明企业福利,员工保险,员工安全防备有很好的保障。该三项证书的评审指标按照项目需求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6:企业资质: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求过高,具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将“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删除。

答复:将“1.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2.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3.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CCRC证书,得2分;4.供应商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修改为“1.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3分;”2.供应商具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3分;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得2分。”

更正日期:2022年8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安局

地址:肥西县公安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肥西县公共 (略)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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