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浅滩二期C-06及C-07出让海域的补充公告
关于温州浅滩二期C-06及C-07出让海域的补充公告
关于温州浅滩二期C-06及C-07出让海域的补充公告
温州浅滩二期C-06及C-07出让海域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已于2023年5月4日公告(温政务中心海告字〔2023〕2号),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1.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三条第(六)款中的“承载力约5吨。”修改为“承载力约5吨/㎡。”
2.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六条第(三)款第12项“受让人需在C-06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一处汇聚机房;设置环网单元,户内式环网室(建筑面积约60-150㎡)或户外式环网箱,环网单元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海经区管委会。C-07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修改为“受让人需在C-06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一处汇聚机房;设置公共环网单元,户内式环网室(建筑面积约60-150㎡)或户外式环网箱,汇聚机房、公共环网单元土建部分由受让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海经区管委会。C-07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
3.将该宗海出让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宗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直接与 (略) 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 (略) 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前签订且最迟不得超过成交确认后6个月;也可直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款:“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修改为“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竞买人如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温州海经区外注册的法人,竞得后应当在温州海经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 (略) 。”
4、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七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直接与 (略) 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 (略) 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前签订且最迟不得超过成交确认后6个月;也可直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款“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修改为“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竞买人如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温州海经区外注册的法人,竞得后应当在温州海经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 (略) 。”
5.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竞得人应在竞得后1个月内支付竞得价款的50%(含定金),3个月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竞得人应在竞得后1个月内支付竞得价款的50%(含定金),6个月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请各竞买人查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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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浅滩二期C-06及C-07出让海域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已于2023年5月4日公告(温政务中心海告字〔2023〕2号),现发布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1.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三条第(六)款中的“承载力约5吨。”修改为“承载力约5吨/㎡。”
2.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六条第(三)款第12项“受让人需在C-06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一处汇聚机房;设置环网单元,户内式环网室(建筑面积约60-150㎡)或户外式环网箱,环网单元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海经区管委会。C-07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修改为“受让人需在C-06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一处汇聚机房;设置公共环网单元,户内式环网室(建筑面积约60-150㎡)或户外式环网箱,汇聚机房、公共环网单元土建部分由受让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海经区管委会。C-07地块内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
3.将该宗海出让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宗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直接与 (略) 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 (略) 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前签订且最迟不得超过成交确认后6个月;也可直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款:“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修改为“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竞买人如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温州海经区外注册的法人,竞得后应当在温州海经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 (略) 。”
4、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七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直接与 (略) 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注册地在温州海经区外的企业在符合竞买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须在竞得本海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变更到温州海经区,或在 (略) (新公司须为由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出让人可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 (略) 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在不动产登记前签订且最迟不得超过成交确认后6个月;也可直接 (略)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款“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修改为“竞买人竞得海域后, (略) 进行开发建设的, (略) 对出让海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须为竞买人全额出资 (略) 。竞买人如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温州海经区外注册的法人,竞得后应当在温州海经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 (略) 。”
5.将该宗海出让须知中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竞得人应在竞得后1个月内支付竞得价款的50%(含定金),3个月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竞得人应在竞得后1个月内支付竞得价款的50%(含定金),6个月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请各竞买人查阅。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江口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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