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通呼叫中心BPO业务外包合作伙伴招募公告-变更公告
上海联通呼叫中心BPO业务外包合作伙伴招募公告-变更公告
本项目已具备招募条件,现委托 中 (略) (以下简称"招募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募,凡有意向的供应商可前来参与。
1. 项目概况与招募内容
1.1项目背景:根据《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制和深化客户服务中心转型的通知》(沪联通企发/法律 〔2022〕 3号)要求,客户服务中心新增BPO业务相关职责,包括呼叫中心BPO业务的共同营销、业务运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撑工作。 (略) 场客户存在需求多样性、客服坐席差异化标准等因素,为了更好的加快业务承接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项目支撑的全面性,并真正为业务发展赋能,申请启动上海联通呼叫中心BPO业务合作方引入公开招募工作。
1.2招募内容:提供包括呼出、呼入、在线客服等业务类型的座席、人员、服务系统等外包合作伙伴。合作模式为全业务项目外包,即上海联通负责对整体项目进行管理、业务考核,由合作伙伴负责项目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坐席及办公场地、人员招聘及管理、项目执行等内容。
1.3审查方式:采用通过资格审查者中选(合格制)
1.4采购包划分:不划分标包。
1.5服务地点: (略) 。
1.6项目类型:服务;
1.7 招募有效期:招募公告有效期2年,每半年发布一次。
1.8招募结果有效期:招募结果长期有效(后期根据运营规则及供应商后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2.申请人资格要求
2.1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本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募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最新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2资质类证书或授权书要求
合作方须具备通信行业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含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且覆盖 (略) 或全国)
2.3 财务\业绩\信誉要求
2.3.1财务要求
(1)申请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复印件;若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国税登记证副本未加盖相关戳印,可提供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若申请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须承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承诺函。
2.3.2业绩要求:
申请人须具备同类项目相关业绩。要求如下(不满足以下要求,不予认可)
1)同类项目指:呼叫业务外包类。
2)至少提供1份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同,
A.提供合同的,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金额页、签字页。
B.提供框架合同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金额页、签字页。如框架合同未体现具体金额,需另提供框架合同下订单或结算凭证,金额以累计金额为准;
3)上述合同属实证明材料要求(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A.提供上述合同所属*方或*方实施部门出具的合同属实证明材料(盖章)。
B.提供与上述合同(订单/结算凭证)相对应的清晰可见的距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可在网上税务系统(https://inv-http://**.cn/)查询的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对于模糊看不清或不可查询的发票不予认可;
4)上述合同时间要求:2019年1月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的以订单或结算凭证载明日期为准)。
2.3.3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工信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列入违法失约信息名单。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或处于依法宣告破产状态;2019年1月至今没有骗取中标、串通投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4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
2.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5 其他要求
2.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申请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募项目申请。
2.5.2根据联通集团发布的《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供应商黑名单、上海联通发布的《 (略)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供应商黑名单,严禁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禁入期内参与申请。不接受以上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
3.招募入围原则
3.1入围原则:
合格制:推荐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
4.招募文件的获取
4.1 电子招募文件获取
4.1.1 招募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4月14日00时00分至2024年4月13日00时00分。
4.1.2 招募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途径
申请人访问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http://**)登录后,进入电子招投标平台-联通智慧供应链招标采购中心,点击“招募项目―寻找项目”,在售标时间内,填写并提交购买招募文件申请,选择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可通过如下步骤获取招募文件“招募项目―我参与的招募项目―项目―招募准备―下载招募跟进文件”。
1) 申请人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注册:潜在申请人必须接受电子招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次招募但尚未注册的申请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平台”(网址:http://**)完成注册工作,成为中国联通系统在册供应商。未注册或系统使用有问题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已注册的供应商,请查验子账户联系人是否设置。
2) 网上支付进入沃支付界面,若首次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沃支付用户注册;(如有针对对公沃账户注册、跟进审核进度及支付的问题请拨打:400-688-9900)若已有沃支付账号,则直接输入账号及密码信息等登录账号,然后选择付款方式、输入密码进行付款。
4.1.3 招募文件费用: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包件,售后不退。
5.申请文件的递交
5.1纸质申请文件的递交:本项目不递交纸质申请文件。
5.2电子申请文件的递交:招募申请文件采用线上递交方式,通过“联通智慧供应链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递交,招募人不定期进行评审,请有意向的单位自愿递交申请文件,评审结果招募人将及时公示。(在参与新轮次招募申请时,需重新操作购买标书流程,此时无需支付标书费;上传新轮次申请文件时,需招募代理机构系统设置新轮次应答截止时间后才可进行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审查公告同时在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http://**)、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http://**)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上同时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7.联系方式
地址: (略) 杨浦区榆林路185号
招募代理机构:中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杨浦区国霞路458弄星汇广场二期5幢7楼
联 系 人1:王女士 电话:*
联 系 人2:吴先生 电话:*
电子邮件:*@*26.com
开户名称:中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金贸大街支行
账 号:95588 54301 00174 4231
2023年5月31日
发布单位 : (略) |
本项目已具备招募条件,现委托 中 (略) (以下简称"招募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募,凡有意向的供应商可前来参与。
1. 项目概况与招募内容
1.1项目背景:根据《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制和深化客户服务中心转型的通知》(沪联通企发/法律 〔2022〕 3号)要求,客户服务中心新增BPO业务相关职责,包括呼叫中心BPO业务的共同营销、业务运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撑工作。 (略) 场客户存在需求多样性、客服坐席差异化标准等因素,为了更好的加快业务承接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项目支撑的全面性,并真正为业务发展赋能,申请启动上海联通呼叫中心BPO业务合作方引入公开招募工作。
1.2招募内容:提供包括呼出、呼入、在线客服等业务类型的座席、人员、服务系统等外包合作伙伴。合作模式为全业务项目外包,即上海联通负责对整体项目进行管理、业务考核,由合作伙伴负责项目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坐席及办公场地、人员招聘及管理、项目执行等内容。
1.3审查方式:采用通过资格审查者中选(合格制)
1.4采购包划分:不划分标包。
1.5服务地点: (略) 。
1.6项目类型:服务;
1.7 招募有效期:招募公告有效期2年,每半年发布一次。
1.8招募结果有效期:招募结果长期有效(后期根据运营规则及供应商后评估考核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2.申请人资格要求
2.1营业执照及注册资本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募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最新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2资质类证书或授权书要求
合作方须具备通信行业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含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且覆盖 (略) 或全国)
2.3 财务\业绩\信誉要求
2.3.1财务要求
(1)申请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复印件;若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国税登记证副本未加盖相关戳印,可提供在国税网站查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若申请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须承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承诺函。
2.3.2业绩要求:
申请人须具备同类项目相关业绩。要求如下(不满足以下要求,不予认可)
1)同类项目指:呼叫业务外包类。
2)至少提供1份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合同,
A.提供合同的,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金额页、签字页。
B.提供框架合同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金额页、签字页。如框架合同未体现具体金额,需另提供框架合同下订单或结算凭证,金额以累计金额为准;
3)上述合同属实证明材料要求(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A.提供上述合同所属*方或*方实施部门出具的合同属实证明材料(盖章)。
B.提供与上述合同(订单/结算凭证)相对应的清晰可见的距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可在网上税务系统(https://inv-http://**.cn/)查询的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真伪查询截图,对于模糊看不清或不可查询的发票不予认可;
4)上述合同时间要求:2019年1月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的以订单或结算凭证载明日期为准)。
2.3.3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工信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http://**)列入违法失约信息名单。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或处于依法宣告破产状态;2019年1月至今没有骗取中标、串通投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4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
2.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5 其他要求
2.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申请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募项目申请。
2.5.2根据联通集团发布的《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供应商黑名单、上海联通发布的《 (略)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供应商黑名单,严禁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禁入期内参与申请。不接受以上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
3.招募入围原则
3.1入围原则:
合格制:推荐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
4.招募文件的获取
4.1 电子招募文件获取
4.1.1 招募文件获取时间:2022年4月14日00时00分至2024年4月13日00时00分。
4.1.2 招募文件获取方式:
(1)获取途径
申请人访问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http://**)登录后,进入电子招投标平台-联通智慧供应链招标采购中心,点击“招募项目―寻找项目”,在售标时间内,填写并提交购买招募文件申请,选择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可通过如下步骤获取招募文件“招募项目―我参与的招募项目―项目―招募准备―下载招募跟进文件”。
1) 申请人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注册:潜在申请人必须接受电子招标流程。凡有意参加本次招募但尚未注册的申请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平台”(网址:http://**)完成注册工作,成为中国联通系统在册供应商。未注册或系统使用有问题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已注册的供应商,请查验子账户联系人是否设置。
2) 网上支付进入沃支付界面,若首次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沃支付用户注册;(如有针对对公沃账户注册、跟进审核进度及支付的问题请拨打:400-688-9900)若已有沃支付账号,则直接输入账号及密码信息等登录账号,然后选择付款方式、输入密码进行付款。
4.1.3 招募文件费用: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包件,售后不退。
5.申请文件的递交
5.1纸质申请文件的递交:本项目不递交纸质申请文件。
5.2电子申请文件的递交:招募申请文件采用线上递交方式,通过“联通智慧供应链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递交,招募人不定期进行评审,请有意向的单位自愿递交申请文件,评审结果招募人将及时公示。(在参与新轮次招募申请时,需重新操作购买标书流程,此时无需支付标书费;上传新轮次申请文件时,需招募代理机构系统设置新轮次应答截止时间后才可进行上传)。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审查公告同时在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http://**)、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http://**)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上同时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7.联系方式
地址: (略) 杨浦区榆林路185号
招募代理机构:中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杨浦区国霞路458弄星汇广场二期5幢7楼
联 系 人1:王女士 电话:*
联 系 人2:吴先生 电话:*
电子邮件:*@*26.com
开户名称:中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金贸大街支行
账 号:95588 54301 00174 4231
2023年5月31日
发布单位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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