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河南科技大学 (略) 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NZZ-2023-25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科技大学 (略) 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3年5月31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科技大学 (略) 官网》

二、变更内容:

1、原采购信息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变更为:

一、项目基本情况: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

2、原采购信息内容“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

(3)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投产品应具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4)根据《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洛财政【2021】1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投标文件中须附《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变更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

(3)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投产品应具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4)供应商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须出具制造厂商或国内大*地区总代出具的制造厂商授权书,且其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5)根据《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洛财政【2021】1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投标文件中须附《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3、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

变更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以上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2、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期间应及时关注相关网站获取相关澄清或变更等信息(如果有)。

四、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科技大学 (略)

地址: (略) 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专招 (略)

地址: (略) 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1楼1107室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方式:0379-*

2023年06月01日

河南科技大学 (略) 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NZZ-2023-25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科技大学 (略) 血液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2023年5月31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科技大学 (略) 官网》

二、变更内容:

1、原采购信息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变更为:

一、项目基本情况: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

2、原采购信息内容“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

(3)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投产品应具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4)根据《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洛财政【2021】1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投标文件中须附《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变更为: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

(3)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投产品应具有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4)供应商所投产品如为进口产品,须出具制造厂商或国内大*地区总代出具的制造厂商授权书,且其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其代理商须在国内设有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服务网点和技术支持体系;

(5)根据《 (略) 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洛财政【2021】1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须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投标文件中须附《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

3、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

变更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以上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2、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期间应及时关注相关网站获取相关澄清或变更等信息(如果有)。

四、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科技大学 (略)

地址: (略) 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专招 (略)

地址: (略) 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1楼1107室

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方式:0379-*

2023年06月01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