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答疑变更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答疑变更
原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
原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原公告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5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R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招标公告“3.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人防工程检测能力、建筑节能检测);
(2) 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
现更正为“3.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下列资质二选一即可:
①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人防工程检测能力、建筑节能检测);
②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须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人防工程检测能力。
(2) 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
2、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16日11:00;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16日11点0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6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 第5条: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9个专项类资质。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中明确表明9个专项资质分别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已取消室内环境检测资质。 根据建设部令第57号令的正式实施,在资质资格要求中再设置已取消的室内环境检测资质已明显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将本项目的资质资格要求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要求删除?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故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要求仍处于过渡有效期内,详见更正信息。
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二次)
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6室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金工
电话:0551-*
0天0小时40分18秒
原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
原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原公告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5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R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招标公告“3.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人防工程检测能力、建筑节能检测);
(2) 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
现更正为“3.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下列资质二选一即可:
①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人防工程检测能力、建筑节能检测);
②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须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人防工程检测能力。
(2) 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
2、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16日11:00;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16日11点0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略) 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6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 第5条: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9个专项类资质。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中明确表明9个专项资质分别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已取消室内环境检测资质。 根据建设部令第57号令的正式实施,在资质资格要求中再设置已取消的室内环境检测资质已明显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将本项目的资质资格要求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要求删除?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故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要求仍处于过渡有效期内,详见更正信息。
项目名称:安徽 (略) 教科研综合楼工程质量检测(二次)
项目编号:2023AFAFZ00715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安天利信 (略)
地址: (略) 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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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金工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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