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公园工业跨界新消费场景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第001号
光华公园工业跨界新消费场景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第0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光华公园工业跨界新消费场景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有两个合同范本内容,即: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和第150~265页《 施工合同》(GF-2013-0210),请明确以哪一个合同范本内容为准。
答: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10.17。
提问2:若本工程采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范本时,建议将该合同范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二、合同工期”原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调整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为准”。
答:详见提问1。
提问3:若本工程采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范本时,需补充“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招标文件中缺失此部分内容。
答:详见提问1。
提问4:招标文件第265页附件5《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无具体内容,需补充;若本招标工程无可调材料,则不符合可调材料相关规定。
答:《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随本答疑文件上传,请各位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提问5:在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第233~234页中第6.1.6条关于《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评定,约定为:“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是否应明确此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项目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情形时竣工结算时按以上约定执行;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时,竣工结算时按川建发[2017]5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6.1.6条关于《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评定约定:“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修正为:“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项目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时,竣工结算时按川建发[2017]5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提问6:招标文件第220页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明确:“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并完成备案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清标工作,缺项、漏项不予调整”与第222页3.1.2.4条中“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清标报告”以上两条关于清标完成时间不统一,需明确。
答:时间不冲突,招标文件第220页1.13条中约定为承包人的清单工作完成时间,第222页3.1.2.4条约定为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时间。
提问7:在招标文件第222页3.1.2.4条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是否应明确此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清标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按以上约定执行;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清标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进度款申报暂按投标清单为基础进行审核支付。
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3.1.2.4条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修正为:“若在规定时间内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
提问8:招标文件中缺失“降排水工程”的图纸,需补充,如: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沉砂池计量单位为座,项目特征第6条说明“做法详设计图全部内容”,现无图纸,需补充。
答:降排水工程属于施工措施,沉砂池为临时施工使用,相关施工做法由施工专项方案确定。
提问9:在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CJZ文件中,降排水工程中*回填砂石的综合单价为40.06元/m3, (略) 场价格为140.87元/m3,以上综合单价是否包含了连砂石材料价。
答:根据地勘报告显示,可利用现状挖出连砂石回填,所以综合单价未包含连砂石材料价。
招标人:成都锦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2023年06月02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光华公园工业跨界新消费场景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有两个合同范本内容,即: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和第150~265页《 施工合同》(GF-2013-0210),请明确以哪一个合同范本内容为准。
答: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10.17。
提问2:若本工程采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范本时,建议将该合同范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中“二、合同工期”原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调整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开工令为准”。
答:详见提问1。
提问3:若本工程采用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87~149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范本时,需补充“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招标文件中缺失此部分内容。
答:详见提问1。
提问4:招标文件第265页附件5《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无具体内容,需补充;若本招标工程无可调材料,则不符合可调材料相关规定。
答:《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随本答疑文件上传,请各位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提问5:在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第233~234页中第6.1.6条关于《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评定,约定为:“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是否应明确此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项目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情形时竣工结算时按以上约定执行;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时,竣工结算时按川建发[2017]5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6.1.6条关于《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评定约定:“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修正为:“未经现场评定或承包方结算办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项目不能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的,承包方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该部分预付款的,发包方直接从工程结算审计中扣除;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时,竣工结算时按川建发[2017]5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提问6:招标文件第220页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中明确:“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并完成备案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清标工作,缺项、漏项不予调整”与第222页3.1.2.4条中“清标工作: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并共同出具清标报告”以上两条关于清标完成时间不统一,需明确。
答:时间不冲突,招标文件第220页1.13条中约定为承包人的清单工作完成时间,第222页3.1.2.4条约定为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的清理核对工作(即清标工作)时间。
提问7:在招标文件第222页3.1.2.4条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是否应明确此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清标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按以上约定执行;若因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清标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进度款申报暂按投标清单为基础进行审核支付。
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3.1.2.4条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修正为:“若在规定时间内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清标工作,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同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的相关责任 ”。
提问8:招标文件中缺失“降排水工程”的图纸,需补充,如: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沉砂池计量单位为座,项目特征第6条说明“做法详设计图全部内容”,现无图纸,需补充。
答:降排水工程属于施工措施,沉砂池为临时施工使用,相关施工做法由施工专项方案确定。
提问9:在招标控制价(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CJZ文件中,降排水工程中*回填砂石的综合单价为40.06元/m3, (略) 场价格为140.87元/m3,以上综合单价是否包含了连砂石材料价。
答:根据地勘报告显示,可利用现状挖出连砂石回填,所以综合单价未包含连砂石材料价。
招标人:成都锦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 (略)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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