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答疑澄清
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答疑澄清
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czsjqt*-01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如下:
1、资信标评审 P26页:“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中提到“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理解成同一 (略) ( (略) )的业绩均可视为投标人业绩。
答:资信标评审P26页:“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中提到“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即为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全国范围内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
2、资信标评审P26页:“偿付能力”中要求提供“总公司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2022 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总公司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 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包含前三季度的属于 2022 全年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因此“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单出2022年全年的偿付能力报告、请给于认可,特此说明。
答:予以认可。资信标评审P26页“偿付能力”评分项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现调整为:须 (略)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2022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
3、资信标评审P27页:“现场理赔权限” (略) 的书面授权,请问:格式是否自拟?
答:是的,资信标评审P27页:“现场理赔权限”评 (略) 的书面授权没有固定格式要求,格式自拟。
4、招标文件中 P26:资信标评审细则,1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承担过一个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的得 6 分,本项满分 18 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期保险多数为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组合险种,能否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改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项目业绩”。
答:因本项目招标内容为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故评分业 (略) 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中 P26:资信标评审细则;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身份承揽的已办结的单项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业绩,且该业绩赔款金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4分;赔款金额在2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6分;赔款金额在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8分。请问对于理赔业绩时限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承保日期不做具体要求,只要赔款支付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即符合本项资信评审要求。
答:是的,招标文件“公司理赔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已明确业绩有效时间及金额以理赔合同(或赔款支付凭证)为准。
6、招标文件中P26:偿付能力:投标人2022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须 (略)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 2022 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 年第1号)文件,保险公司提供的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涉及的相关数据即为全年数据,此报告虽然使用了“4季度”字样, (略) 2022年12月31日时点的偿付能力情况,等同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因此我司本项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材料为“中国人民 (略) 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请予以认可。
答:同问题2回答。
7、招标文件中 P1、P24、P53 均提到需要提供“投标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根据银保监办发[2021]75 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许可证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统一变更为《保险许可证》。2021年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财险处)下发皖银保监财险[2021]22 号文件《关于保险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司已经完成换证工作,因此本项资格证明材料我司提供资料为《保险许可证》,请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均视为满足投标人资格。
8、招标文件 P27 页资信标评审细则中关于现场理赔权限材料要求:“须提供投标人证明材料 或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扫描件。”该部分内容证明材料未提供格式模板是否格式自拟?
答:同问题3回答。
注:此答疑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徽州路与扬子路交叉口东南侧5楼
联系方式:0550-*
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城投 (略)
地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万吉权 周蓓蕾
电 话: 0550-* 、*
日期:2023年6月5日
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czsjqt*-01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关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如下:
1、资信标评审 P26页:“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中提到“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理解成同一 (略) ( (略) )的业绩均可视为投标人业绩。
答:资信标评审P26页:“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中提到“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即为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全国范围内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
2、资信标评审P26页:“偿付能力”中要求提供“总公司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2022 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总公司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 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包含前三季度的属于 2022 全年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因此“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单出2022年全年的偿付能力报告、请给于认可,特此说明。
答:予以认可。资信标评审P26页“偿付能力”评分项的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现调整为:须 (略)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2022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
3、资信标评审P27页:“现场理赔权限” (略) 的书面授权,请问:格式是否自拟?
答:是的,资信标评审P27页:“现场理赔权限”评 (略) 的书面授权没有固定格式要求,格式自拟。
4、招标文件中 P26:资信标评审细则,1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承担过一个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的得 6 分,本项满分 18 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期保险多数为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组合险种,能否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改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项目业绩”。
答:因本项目招标内容为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故评分业 (略) 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中 P26:资信标评审细则;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身份承揽的已办结的单项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业绩,且该业绩赔款金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4分;赔款金额在2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6分;赔款金额在3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8分。请问对于理赔业绩时限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承保日期不做具体要求,只要赔款支付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即符合本项资信评审要求。
答:是的,招标文件“公司理赔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已明确业绩有效时间及金额以理赔合同(或赔款支付凭证)为准。
6、招标文件中P26:偿付能力:投标人2022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须 (略) 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 2022 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 年第1号)文件,保险公司提供的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涉及的相关数据即为全年数据,此报告虽然使用了“4季度”字样, (略) 2022年12月31日时点的偿付能力情况,等同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因此我司本项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材料为“中国人民 (略) 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请予以认可。
答:同问题2回答。
7、招标文件中 P1、P24、P53 均提到需要提供“投标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根据银保监办发[2021]75 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许可证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统一变更为《保险许可证》。2021年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财险处)下发皖银保监财险[2021]22 号文件《关于保险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司已经完成换证工作,因此本项资格证明材料我司提供资料为《保险许可证》,请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均视为满足投标人资格。
8、招标文件 P27 页资信标评审细则中关于现场理赔权限材料要求:“须提供投标人证明材料 或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扫描件。”该部分内容证明材料未提供格式模板是否格式自拟?
答:同问题3回答。
注:此答疑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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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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