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的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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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至屏山新市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的澄清文件

(略) 仁 (略) 公路 绿化环保工程施工LH9标段招标招标文件 补遗书 第1号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澄清 (一)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1)独立完成1个及以上主线里程不少于15Km且合同金额不低于600 万元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修改为:“(1)独立完成1个及以上主线里程不少于15Km且合同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二)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修改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第3.2款修改为:“本次招标:LH9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LH9标段,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 投标人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补充:“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中(1)的要求,牵头人和成员方可任意一方满足本项中(2)的要求”。 4. 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补充:“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要求”。 5. 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业绩累加后须满足本项要求”。 6. 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中“注”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要求”。 7.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第 2.1.1项形式评审标准第2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完成签字、盖章”;第3目中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第4目中补充:“(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第5目中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原第6目调整为第7目,补充第6目内容:“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签字、盖章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第2.1.2项资格评审标准第6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9.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2.1.1形式评审标准第2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完成签字、盖章”。 10.合同附件四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注”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经理须由牵头人委派,并提供投标截止月上月或上上月前半年其在牵头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11.投标文件格式中补充“联合体协议书”及相关联合体内容,具体格式及内容详见补遗后的招标文件。 (三)上述修改内容已在补遗的招标文件中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以补遗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二、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不变。 招标人:四川仁沐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鼎 (略) 2023年6月9日

信息来源:http://**-fdd4-454b-b82d-faf8038fc972.html
(略) 仁 (略) 公路 绿化环保工程施工LH9标段招标招标文件 补遗书 第1号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及澄清 (一)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1)独立完成1个及以上主线里程不少于15Km且合同金额不低于600 万元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修改为:“(1)独立完成1个及以上主线里程不少于15Km且合同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的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二)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修改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第3.2款修改为:“本次招标:LH9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LH9标段,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应具有的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资格审查条件”。 3. 投标人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补充:“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中(1)的要求,牵头人和成员方可任意一方满足本项中(2)的要求”。 4. 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补充:“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要求”。 5. 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业绩累加后须满足本项要求”。 6. 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中“注”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牵头人和成员方均应满足本项要求”。 7.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第 2.1.1项形式评审标准第2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完成签字、盖章”;第3目中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第4目中补充:“(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第5目中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原第6目调整为第7目,补充第6目内容:“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签字、盖章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第2.1.2项资格评审标准第6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9. 评标办法初步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2.1.1形式评审标准第2目中补充:“(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函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完成签字、盖章”。 10.合同附件四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注”补充:“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经理须由牵头人委派,并提供投标截止月上月或上上月前半年其在牵头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11.投标文件格式中补充“联合体协议书”及相关联合体内容,具体格式及内容详见补遗后的招标文件。 (三)上述修改内容已在补遗的招标文件中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以补遗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二、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不变。 招标人:四川仁沐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鼎 (略)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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