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月江镇安置房项目施工标补遗文件01号
高县月江镇安置房项目施工标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高县月江镇安置房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内容:
调整前: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只针对钢材、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粉和锯材7种主材按川建造发(2009)75号文件中规定执行,其他材料不作调整。钢材、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粉和锯材的风险幅度取定为5%。基准日期的确定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对超出一年工期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价格调差。本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周期为半年一调。造价信息采用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高县同期信息价作为“基准价”,若高县无信息价的材料, (略) 、高县周边区、县最低信息价确认,如无信 (略) 场询价确定。
①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砖、沥青、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沥青混凝土等主材的价格,在“基准价”的风险幅度值以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a、钢材、水泥的风险幅度值为3%;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砖、沥青、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沥青混凝土的风险幅度值为5%;
b、施工期内(正式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日,以先到为准)每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终期价”(B,下同)。
c、调价公式:
调增时,结算价=A+(B-1.03A)或结算价=A+(B-1.05A);
调减时,结算价=A+(B-0.97A)或结算价=A+(B-0.95A)。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调整后: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以调整。只针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5种主材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不作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对超出一年工期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价格调差。本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周期为半年一调。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作为基准日期,按照基准日期所在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高县同期信息价作为“基准价”(以下简称为A),若高县无信息价的材料, (略) 、高县周边区、县最低信息价确认,如无信 (略) 场询价确定。
①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5种主材的价格,在 “基准价”的风险幅度值以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a、钢材、水泥的风险幅度值为3%;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的风险幅度值为5%;
b、施工期内(正式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日,以先到为准)每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终期价”(以下简称为B)。
c、调价公式:
钢材、水泥:价格调增时结算价=A+(B-1.03A);价格调减时结算价=A+(B-0.97A)
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价格调增时结算价=A+(B-1.05A);价格调减时结算价=A+(B-0.95A)。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二、原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补遗文件为准。
三、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高县城乡投资 (略)
2023年6月9日
致各潜在投标人:
高县月江镇安置房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内容:
调整前: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以调整。只针对钢材、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粉和锯材7种主材按川建造发(2009)75号文件中规定执行,其他材料不作调整。钢材、商品混凝土、砖、水泥、砂、石粉和锯材的风险幅度取定为5%。基准日期的确定按照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对超出一年工期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价格调差。本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周期为半年一调。造价信息采用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高县同期信息价作为“基准价”,若高县无信息价的材料, (略) 、高县周边区、县最低信息价确认,如无信 (略) 场询价确定。
①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砖、沥青、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沥青混凝土等主材的价格,在“基准价”的风险幅度值以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a、钢材、水泥的风险幅度值为3%;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砖、沥青、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沥青混凝土的风险幅度值为5%;
b、施工期内(正式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日,以先到为准)每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终期价”(B,下同)。
c、调价公式:
调增时,结算价=A+(B-1.03A)或结算价=A+(B-1.05A);
调减时,结算价=A+(B-0.97A)或结算价=A+(B-0.95A)。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调整后: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以调整。只针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5种主材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不作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对超出一年工期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价格调差。本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周期为半年一调。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作为基准日期,按照基准日期所在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高县同期信息价作为“基准价”(以下简称为A),若高县无信息价的材料, (略) 、高县周边区、县最低信息价确认,如无信 (略) 场询价确定。
①施工期内,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5种主材的价格,在 “基准价”的风险幅度值以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a、钢材、水泥的风险幅度值为3%;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的风险幅度值为5%;
b、施工期内(正式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日,以先到为准)每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终期价”(以下简称为B)。
c、调价公式:
钢材、水泥:价格调增时结算价=A+(B-1.03A);价格调减时结算价=A+(B-0.97A)
商品混凝土、石(片、块、条、碎石、卵石、砾石)、砖:价格调增时结算价=A+(B-1.05A);价格调减时结算价=A+(B-0.95A)。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二、原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补遗文件为准。
三、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高县城乡投资 (略)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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