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央著项目地块主体施工澄清及补充通知一
建发·央著项目地块主体施工澄清及补充通知一
建发·央著项目(BY-11-03-01地块)主体施工
澄清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2计划工期中二期的工期调整为:
二期:计划总工期不超过 765 日历天(含春节及各节假日)。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4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8日
具体详见本通知附件2。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2.1条删除以下条款,具体以评标办法为准: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2)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3)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4)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5)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进行修改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6.1条调整前: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4人(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调整后:“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4~5人(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0~1人,共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 投标人须知11.5.1增加第(7)条:
本项目二期及一期二批次可能存在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差异较大(提前或延期)的情况,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以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差异为由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综合单价或措施项报价中综合考虑因二期项目提前或延期开工引起的所有费用。如一期二批次因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则相应关键节点顺延。
5. (略) 标准版本更新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1.4.4条,具体如下:
调整前: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调整后: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
属机构(单位);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6)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 )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略) 最新版本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4.5条更新如下:
调整前: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利用非法手段参加投标或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出放弃要求的。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将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调整后: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5.2条调整前:
““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调整后:
“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要求)。”
8. 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调整,具体详见附件1。
附件1:第三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2: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明细表
注:所有附件均已发送至各投标单位的报名邮箱,请注意查收。
建发·央著项目(BY-11-03-01地块)主体施工
澄清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2计划工期中二期的工期调整为:
二期:计划总工期不超过 765 日历天(含春节及各节假日)。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4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8日
具体详见本通知附件2。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2.1条删除以下条款,具体以评标办法为准: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2)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3)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4)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5)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进行修改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6.1条调整前: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4人(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调整后:“评标委员会构成: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4~5人(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0~1人,共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 投标人须知11.5.1增加第(7)条:
本项目二期及一期二批次可能存在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差异较大(提前或延期)的情况,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以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差异为由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综合单价或措施项报价中综合考虑因二期项目提前或延期开工引起的所有费用。如一期二批次因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则相应关键节点顺延。
5. (略) 标准版本更新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1.4.4条,具体如下:
调整前: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调整后: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
属机构(单位);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
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6)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 )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略) 最新版本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4.5条更新如下:
调整前: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利用非法手段参加投标或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提出放弃要求的。
(4)中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低价风险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将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调整后: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5.2条调整前:
““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调整后:
“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要求)。”
8. 招标文件第三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调整,具体详见附件1。
附件1:第三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2:关键节点工期及奖罚明细表
注:所有附件均已发送至各投标单位的报名邮箱,请注意查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