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第一次澄清公告
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第一次澄清公告
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2条: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范围采取施工总承包。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计量计价原则约定为: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量原则:工程量据实结算。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价原则: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任一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B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5%的,
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15%以内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1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1-中标价/拦标价)×100%;
工程量减少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按照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1-中标价/拦标价)×100%;。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因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3)本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3.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3.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投标报价原则:请各投标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施工管理水平认真编制预算,慎重报价。本工程所有项目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等)。
4、本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且施工队*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2日内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至合同金额的40%、50%、60%、70%、80%,按预付款额分五次等额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5、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设资金来自盘兴铁路项目计列的征收补偿总费用,应专款专用于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设资金需承包人与发包人及业主存款银行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①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A、合同内工程内容: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B、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承包范围以外发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批准,并在当月最后1日前拨付。
②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实际完成进度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审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14天内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6、中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为2个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纸质资料两套、PDF格式的结算资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和工程实际编制,承包方所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相应范围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本项目审计效益收费计算标准:以本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7、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8、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终竣工图纸和*方、承包人及监理方三方现场收方签证计量(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
9、本工程总工期为730日历天(开工日期按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开工日期为准),因中标人原因工期延误30(不含30)日历天以内,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
10、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召开施工例会,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会上需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期要求完成,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以确保工期。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规划调整、工程总体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实施或无法实施的,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现修改为: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范围采取施工总承包。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计量计价原则约定为: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量原则:工程量在设计范围内据实结算。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价原则: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任一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B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5%的,
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15%以内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1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82%;
工程量减少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按照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计算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后确定综合单价,浮动率=82%;。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因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计算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乘以投标浮动率后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
(3)本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3.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3.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投标报价原则:请各投标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施工管理水平认真编制预算,慎重报价。本工程所有项目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等)。
4、本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签订且施工队*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2日内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含预付款)至合同金额的40%时,按预付款额分三次等额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5、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设资金来自盘兴铁路项目计列的征收补偿总费用,应专款专用于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设资金需承包人与发包人及业主存款银行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①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A、合同内工程内容: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B、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承包范围以外发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批准,并在当月最后1日前拨付。
②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实际完成进度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审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14天内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6、中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为2个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纸质资料两套、PDF格式的结算资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和工程实际编制,承包方所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相应范围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本项目审计效益收费计算标准:以本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7、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8、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终竣工图纸和*方、承包人及监理方三方现场收方签证计量(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
9、本工程总工期为730日历天(开工日期按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开工日期为准),因中标人原因工期延误30(不含30)日历天以内,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
10、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召开施工例会,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会上需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期要求完成,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以确保工期。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规划调整、工程总体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实施或无法实施的,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特此说明!
招标人: (略) 保田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 华盛 (略)
2023年6月14日
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2条: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范围采取施工总承包。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计量计价原则约定为: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量原则:工程量据实结算。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价原则: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任一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B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5%的,
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15%以内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1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1-中标价/拦标价)×100%;
工程量减少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按照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1-中标价/拦标价)×100%;。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因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3)本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3.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3.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投标报价原则:请各投标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施工管理水平认真编制预算,慎重报价。本工程所有项目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等)。
4、本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且施工队*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2日内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至合同金额的40%、50%、60%、70%、80%,按预付款额分五次等额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5、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设资金来自盘兴铁路项目计列的征收补偿总费用,应专款专用于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设资金需承包人与发包人及业主存款银行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①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A、合同内工程内容: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B、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承包范围以外发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批准,并在当月最后1日前拨付。
②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实际完成进度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审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14天内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6、中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为2个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纸质资料两套、PDF格式的结算资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和工程实际编制,承包方所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相应范围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本项目审计效益收费计算标准:以本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7、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8、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终竣工图纸和*方、承包人及监理方三方现场收方签证计量(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
9、本工程总工期为730日历天(开工日期按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开工日期为准),因中标人原因工期延误30(不含30)日历天以内,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
10、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召开施工例会,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会上需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期要求完成,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以确保工期。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规划调整、工程总体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实施或无法实施的,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现修改为: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范围采取施工总承包。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计量计价原则约定为:
(1)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量原则:工程量在设计范围内据实结算。
(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价原则:
(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任一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B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5%的,
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15%以内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1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82%;
工程量减少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原则约定为: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清单项目的,按照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计算的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后确定综合单价,浮动率=82%;。
(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因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计算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乘以投标浮动率后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
(3)本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3.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3.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投标报价原则:请各投标人自行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人施工管理水平认真编制预算,慎重报价。本工程所有项目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317号文等)。
4、本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签订且施工队*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2日内支付。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总额(含预付款)至合同金额的40%时,按预付款额分三次等额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5、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本工程建设资金来自盘兴铁路项目计列的征收补偿总费用,应专款专用于盘兴铁路项目(盘州段)保田安置房建设工程,若使用本工程建设资金需承包人与发包人及业主存款银行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①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A、合同内工程内容: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B、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承包范围以外发包人另行指定的工作: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80%;
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批准,并在当月最后1日前拨付。
②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实际完成进度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审定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14天内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手续后14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6、中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为2个月)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纸质资料两套、PDF格式的结算资料一套),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约定和工程实际编制,承包方所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相应范围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本项目审计效益收费计算标准:以本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7、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8、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工程最终竣工图纸和*方、承包人及监理方三方现场收方签证计量(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
9、本工程总工期为730日历天(开工日期按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开工日期为准),因中标人原因工期延误30(不含30)日历天以内,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2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
10、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工(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召开施工例会,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三次不能按例会上需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期要求完成,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以确保工期。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1、在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规划调整、工程总体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实施或无法实施的,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若造成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特此说明!
招标人: (略) 保田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 华盛 (略)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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