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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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3BTFWN0106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磋商文件补疑2

2023BTFWN0106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与评审办法中要求“1.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分,满分 2 分。”设置的不合理。

事实依据:该评分办法指定颁证机构CQTA,具有严重的倾向性,CQTA是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的简称(见附件),国内能颁发上述证书的机构有很多(见附件),也都有属于权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也能可以查询,而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指定颁证机构“CQTA”,具有严重倾向性,是对其他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供应商的一种歧视待遇及差别待遇。其他认证机构也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且机构颁发的证书都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查询到。而磋商文件评分办法对国家授于依法可做认证认可办理的认证证书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3361-*,留言回复:指定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1.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分,满分2分。”调整为“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颁发单位关于产品认证“家具”品质认证,得1分,满分2分。(颁发单位仅限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列表中,且具有产品认证“家具”认证资格的单位)”。

2.磋商文件评分项中企业实力及财务状况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建议删除。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3.磋商文件评分项中生产能力评价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同时要求投标人自有木质及钢制生产设备对于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对小型企业设定了门槛,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生产设备(租赁设备不予认可),每提供一项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设备得0.5分,满分7分。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9日10:30”;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9日10:30”;

3.磋商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查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6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附件: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补疑2.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3BTFWN0106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磋商文件补疑2

2023BTFWN0106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与评审办法中要求“1.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分,满分 2 分。”设置的不合理。

事实依据:该评分办法指定颁证机构CQTA,具有严重的倾向性,CQTA是中检华纳质量技术中心的简称(见附件),国内能颁发上述证书的机构有很多(见附件),也都有属于权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也能可以查询,而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指定颁证机构“CQTA”,具有严重倾向性,是对其他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供应商的一种歧视待遇及差别待遇。其他认证机构也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且机构颁发的证书都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查询到。而磋商文件评分办法对国家授于依法可做认证认可办理的认证证书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3361-*,留言回复:指定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1.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分,满分2分。”调整为“投标人拟投产品(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会议桌),每有一项通过颁发单位关于产品认证“家具”品质认证,得1分,满分2分。(颁发单位仅限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名录列表中,且具有产品认证“家具”认证资格的单位)”。

2.磋商文件评分项中企业实力及财务状况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建议删除。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3.磋商文件评分项中生产能力评价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同时要求投标人自有木质及钢制生产设备对于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对小型企业设定了门槛,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自有生产设备(租赁设备不予认可),每提供一项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设备得0.5分,满分7分。

答: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9日10:30”;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9日10:30”;

3.磋商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查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6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附件: (略) 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办公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补疑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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