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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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招标

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SSWWQZ*)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3年6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技术标评分标准第3项“臭氧成套投加系统”、第4项“放电管寿命”修改为:

序号

评分项目

满分值

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

3

臭氧成套投加系统

4分

对臭氧成套投加系统的功能响应程度、工艺方案、曝气设计、臭氧转移效率,分优[4-3]分、良(3-2]分、中(2-1]分、差(1-0]分进行评审。

备注: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性能说明书或其他能体现投标产品性能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作为依据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项不得分。

8分

对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稳定运行的业绩进行评审,能提供一个稳定运行时间为4年的,得1分,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多得8分。

备注:1.须附以下证明资料:①合同原件扫描件(需能显示买方公章);②最终使用方(指使用合同产品的自来水 (略) ; (略) 出具的证明文件,还须提供其与自来水厂的关系证明文件)出具的能证明合同涉及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中且稳定运行年限的用户评价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需加盖最终使用方公章,即原件扫描件能显示最终使用方公章,如出具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还须提供其与合同买方的关系证明文件;稳定运行时间起算日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③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合同总价的70%),否则不得分。

2.若合同无法反映评分条件(合同标的必须包含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合同标的投入建设的自来水厂当期日供水能力)的,还需提供合同买方出具的书面补充情况说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作为辅助证明,否则不得分。

3.当水厂为分期建设时,业绩评分按合同或合同买方书面证明文件提供的当期日供水能力计算本次评分得分。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则不得分。提供多个业绩合同的,按得分最高的业绩计算,不重复计分。

5.上述的“合同买方”即为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对应的合同的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

4

放电管寿命

8分

对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的放电管寿命年限的业绩进行评审,放电管寿命年限为4年的,得1分,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多得8分。

备注:1.须附以下证明资料:①合同原件扫描件(需能显示买方公章);②最终使用方(指使用合同产品的自来水 (略) ; (略) 出具的证明文件,还须提供其与自来水厂的关系证明文件)出具的能证明合同涉及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中且放电管寿命年限(更换率不高于5%)的用户评价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需加盖最终使用方公章,即原件扫描件能显示最终使用方公章,如出具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还须提供其与合同买方的关系证明文件;放电管寿命年限起算日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③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合同总价的70%),否则不得分。

2.若合同无法反映评分条件(合同标的必须包含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合同标的投入建设的自来水厂当期日供水能力)的,还需提供合同买方出具的书面补充情况说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作为辅助证明,否则不得分。

3.当水厂为分期建设时,业绩评分按合同或合同买方书面证明文件提供的当期日供水能力计算本次评分得分。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则不得分。提供多个业绩合同的,按得分最高的业绩计算,不重复计分。

5.上述的“合同买方”即为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对应的合同的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

2、因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行修改,随原招标公告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电子版V1.0.zbs格式版本及pdf格式版本)作废,各投标人须按随本补充通知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电子版V2.0.zbs格式版本及pdf格式版本)编制投标文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于投标会之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下载本补充通知并完善投标文件,逾期不下载,将视为已经清楚并认同本补充通知。

招标单位: (略) 水务 (略)

招标代理:中国 (略)

2023年6月16日

补充通知(一)-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pdf

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v2.0.zbs

补充通知(一)-招标文件-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pdf

投标文件(仅供参考).doc



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SSWWQZ*)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3年6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技术标评分标准第3项“臭氧成套投加系统”、第4项“放电管寿命”修改为:

序号

评分项目

满分值

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

3

臭氧成套投加系统

4分

对臭氧成套投加系统的功能响应程度、工艺方案、曝气设计、臭氧转移效率,分优[4-3]分、良(3-2]分、中(2-1]分、差(1-0]分进行评审。

备注: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性能说明书或其他能体现投标产品性能的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作为依据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本项不得分。

8分

对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稳定运行的业绩进行评审,能提供一个稳定运行时间为4年的,得1分,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多得8分。

备注:1.须附以下证明资料:①合同原件扫描件(需能显示买方公章);②最终使用方(指使用合同产品的自来水 (略) ; (略) 出具的证明文件,还须提供其与自来水厂的关系证明文件)出具的能证明合同涉及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中且稳定运行年限的用户评价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需加盖最终使用方公章,即原件扫描件能显示最终使用方公章,如出具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还须提供其与合同买方的关系证明文件;稳定运行时间起算日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③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合同总价的70%),否则不得分。

2.若合同无法反映评分条件(合同标的必须包含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合同标的投入建设的自来水厂当期日供水能力)的,还需提供合同买方出具的书面补充情况说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作为辅助证明,否则不得分。

3.当水厂为分期建设时,业绩评分按合同或合同买方书面证明文件提供的当期日供水能力计算本次评分得分。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则不得分。提供多个业绩合同的,按得分最高的业绩计算,不重复计分。

5.上述的“合同买方”即为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对应的合同的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

4

放电管寿命

8分

对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的放电管寿命年限的业绩进行评审,放电管寿命年限为4年的,得1分,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多得8分。

备注:1.须附以下证明资料:①合同原件扫描件(需能显示买方公章);②最终使用方(指使用合同产品的自来水 (略) ; (略) 出具的证明文件,还须提供其与自来水厂的关系证明文件)出具的能证明合同涉及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正在日供水能力大于15万吨/天(或立方米/天,含15万)自来水厂使用中且放电管寿命年限(更换率不高于5%)的用户评价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须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文件需加盖最终使用方公章,即原件扫描件能显示最终使用方公章,如出具方与合同买方不一致,还须提供其与合同买方的关系证明文件;放电管寿命年限起算日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③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发票总金额需大于等于合同总价的70%),否则不得分。

2.若合同无法反映评分条件(合同标的必须包含投标品牌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量≧17.6kg/h,合同标的投入建设的自来水厂当期日供水能力)的,还需提供合同买方出具的书面补充情况说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作为辅助证明,否则不得分。

3.当水厂为分期建设时,业绩评分按合同或合同买方书面证明文件提供的当期日供水能力计算本次评分得分。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则不得分。提供多个业绩合同的,按得分最高的业绩计算,不重复计分。

5.上述的“合同买方”即为与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对应的合同的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招标项目的项目业主。

2、因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行修改,随原招标公告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电子版V1.0.zbs格式版本及pdf格式版本)作废,各投标人须按随本补充通知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电子版V2.0.zbs格式版本及pdf格式版本)编制投标文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不相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于投标会之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下载本补充通知并完善投标文件,逾期不下载,将视为已经清楚并认同本补充通知。

招标单位: (略) 水务 (略)

招标代理:中国 (略)

2023年6月16日

补充通知(一)-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pdf

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东莞配套芦花坑水厂一期工程液氧系统、臭氧制备及投加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电子版v2.0.z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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