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邀请函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邀请函
项目信息 | |
项目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231OE* |
项目地址: | (略) 永兴路1号 |
项目行业分类: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项目概况: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工程位于长江下游北岸和尚港处,隔 (略) 相望,地理坐标东经120°21′,北纬32°01′, (略) (略) 辖区。所处工程水域属长江下游澄通河道上段的福姜沙水道,航道里程距吴淞口约142km。6#~10#泊位位于港池上游侧,码头尺寸为397.5×20m,为高桩梁板式结构,共59榀排架,每榀排架设4根直桩、2根斜桩,基础采用φ800PHC桩。码头顶面高程为5.0m(56黄海高程,下同),码头前沿设计底高程-4.0m(码头结构按-5.4m设计底高程设计)。该工程由 (略) 建设,已于2016年1月进行了交工验收,6#~10#泊位完成了水工结构施工和水电信等管线接口预埋,未安装装卸设备,码头自完工后一直空置至今。为配合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深国际物流中心码头工程做大宗干散货水水中转下水转运业务,现 (略) (以下简称招标人)拟将原6#~10#泊位改造为专业化散货码头。 为完善内港池安全相关手续,结合项目推进计划,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现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内港池项目及其安全设施开展安全验收评价相关工作 |
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邀请函 |
公告发布媒体: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招标段/包 | |
标段/包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标段/包编号: | 231OE*/01 |
服务期(天): | 40 |
服务期说明: | 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交工进度,在满足安全验收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稿),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稿)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形成本项目正式版评价报告,同时中标人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推进后续报批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作,协调各层级行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
招标/采购范围: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通过检查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2、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相关文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并通过专家评审 |
资格条件: | 7.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7.2投标人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 7.3近三年以来(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7.4近三年以来(2020年1月1日至今)在“信用中国”(http://**.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7.5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
文件获取地点: | 邮件 |
开标地点: | 邮件 |
招标人信息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口岸联检服务中心大楼三楼 |
联系人: | 倪立 |
联系电话: | * |
项目信息 | |
项目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231OE* |
项目地址: | (略) 永兴路1号 |
项目行业分类: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项目概况: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工程位于长江下游北岸和尚港处,隔 (略) 相望,地理坐标东经120°21′,北纬32°01′, (略) (略) 辖区。所处工程水域属长江下游澄通河道上段的福姜沙水道,航道里程距吴淞口约142km。6#~10#泊位位于港池上游侧,码头尺寸为397.5×20m,为高桩梁板式结构,共59榀排架,每榀排架设4根直桩、2根斜桩,基础采用φ800PHC桩。码头顶面高程为5.0m(56黄海高程,下同),码头前沿设计底高程-4.0m(码头结构按-5.4m设计底高程设计)。该工程由 (略) 建设,已于2016年1月进行了交工验收,6#~10#泊位完成了水工结构施工和水电信等管线接口预埋,未安装装卸设备,码头自完工后一直空置至今。为配合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深国际物流中心码头工程做大宗干散货水水中转下水转运业务,现 (略) (以下简称招标人)拟将原6#~10#泊位改造为专业化散货码头。 为完善内港池安全相关手续,结合项目推进计划,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现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内港池项目及其安全设施开展安全验收评价相关工作 |
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邀请函 |
公告发布媒体: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招标段/包 | |
标段/包名称: | 泰州港靖江港区新港作业区和尚港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变更工程安全验收咨询服务项目 |
标段/包编号: | 231OE*/01 |
服务期(天): | 40 |
服务期说明: | 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交工进度,在满足安全验收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稿),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稿)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修改,形成本项目正式版评价报告,同时中标人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推进后续报批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作,协调各层级行业和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
招标/采购范围: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通过检查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内港池码头6#~10#泊位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2、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内港池码头6#~10#泊位项目相关文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并通过专家评审 |
资格条件: | 7.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7.2投标人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 7.3近三年以来(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7.4近三年以来(2020年1月1日至今)在“信用中国”(http://**.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7.5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
文件获取地点: | 邮件 |
开标地点: | 邮件 |
招标人信息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口岸联检服务中心大楼三楼 |
联系人: | 倪立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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