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澄清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澄清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20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 | ||
项目编号 | CSCG* |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望城区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相关公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CC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
首次公告日期:2023-06-0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车辆明确要求总质量3吨和总质量2吨是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咨询中联、宇通、五征、福田、徐工等一线车辆生产厂家,因为在实际使用和车辆登记规则中,每个厂家类似同类总质量3吨或总质量2吨的车辆是不可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因为每个厂家同类车辆定型出厂参数和配置有差别,而车辆总质量是指车辆按规定配齐、满载乘客和货物时的重量,配置的不同导致类似同类车辆总质量的不同,以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为例,可能因为厂家高压清洗设备功能配置较多,重量较大,导致汽车登记证上总质量为3.5吨,这样同类的优质产品却不能满足本项目评分标准,是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条款有量身定制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删除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的评分条件或者修改车辆总质量为合理区间,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至5吨(不含5吨)1台、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至8吨(不含8吨)1台。
答复:已修改,详见本项目第1次更正公告。
更正事项 | 更正前时间 | 更正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地 址: (略)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玉龙街152号
联系人:刘明望
电 话:0731-*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地 址: (略) 岳麓区茶子山街道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室
联系人:徐煦、刘欢、熊晓琦、李泽东
邮 编:*
电 话:0731-*
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20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略) 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 | ||
项目编号 | CSCG* |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望城区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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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WCC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望城区主次干道环卫清扫保洁第六轮社会化承包项目标段一
首次公告日期:2023-06-08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因素及标准设置不合理,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车辆明确要求总质量3吨和总质量2吨是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已咨询中联、宇通、五征、福田、徐工等一线车辆生产厂家,因为在实际使用和车辆登记规则中,每个厂家类似同类总质量3吨或总质量2吨的车辆是不可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因为每个厂家同类车辆定型出厂参数和配置有差别,而车辆总质量是指车辆按规定配齐、满载乘客和货物时的重量,配置的不同导致类似同类车辆总质量的不同,以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为例,可能因为厂家高压清洗设备功能配置较多,重量较大,导致汽车登记证上总质量为3.5吨,这样同类的优质产品却不能满足本项目评分标准,是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条款有量身定制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删除商务评审车辆配备中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1台和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1台的评分条件或者修改车辆总质量为合理区间,垃圾收集、运输车总质量3吨至5吨(不含5吨)1台、高压清洗车总质量2吨至8吨(不含8吨)1台。
答复:已修改,详见本项目第1次更正公告。
更正事项 | 更正前时间 | 更正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3-07-05 09:00 | 2023-07-05 09:00 |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地 址: (略)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玉龙街152号
联系人:刘明望
电 话:0731-*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地 址: (略) 岳麓区茶子山街道湘江财富金融中心D座1118室
联系人:徐煦、刘欢、熊晓琦、李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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