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医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次2023—YJJDYY—F4015
某部医院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次2023—YJJDYY—F4015
我单位就以 (略) 场询价,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各单位参加项目报价。
一、项目名称: (略)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2023—YJJDYY—F4015
三、项目概况:拟成交一家供应商,聘请为我单位提供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一)保障范围:
1.职工 (略) 医疗保险:职 (略) ( (略) ),赔付两部分:
(1)起付标准(门槛费)部分,当地社 (略) 等级确定的起付标准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100%比例赔付;
(2)治疗费用部分,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的剩余部分(含自费),按90%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60万元/人*年。
2.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分具体情况赔付四部分:
(1)一般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一次性赔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和烧烫伤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若意外伤害导致先残疾后身故的,赔付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残疾和烧烫伤已赔付金额;
(2)交通意外伤害。因乘坐飞机身故的,一次性赔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轮船身故的,一次性50万元赔付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火车等交通轨道身故的,一次性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汽车和驾驶小型汽车身故的,一次性赔付8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和一般意外伤害可叠加赔付;
(3)意外伤害治疗。因 (略) 治疗,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的剩余部分,按100%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5万元/人年,在职职工含自费药,退休职工不含自费药;
(4) (略) 津贴。因 (略) 治疗, (略) 1天赔付 (略) 津贴, (略) 的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 (略) 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因 (略) 治疗需重症监护的,赔付重症监护津贴,按 (略) 1天赔付100元重症监护津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30天。
3.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患条款所列31种重大疾病,赔付金额5万元。已患重疾的,不在此列;上年度已购买团体重疾的职工,第二年投保无30天等待期。
4.职工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赔付金额5万元。65岁以上职工,不在此列;上年度已购买团体定期寿险的职工,第二年投保无30天等待期。
(二)服务方式:
1. (略) 开通保险相关业务咨询热线,工作日八小时 (略) 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理赔、谈判等其他需 (略) 工作地,现场解决保险业务问题。
(三)服务要求:
1.能尽职尽责履行保险事务, (略) 提供及时、高效专业服务;
2. (略) 提出的保险要求,组织专业人士进行项目专业分析论证,提供明确意见,并协助处理;
3.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应固定1名持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为我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四)权责关系: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所 (略) 承担:
1.因保险公司违法执业或过失过错,未尽到应尽 (略) 蒙受损失的;
2.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保险公司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略) (略) 的保费。
(五)项目最高限价:31000元/年。
(六)服务期限:首次签订合同期限暂定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较为满意(满意度的判断标准为:每年末*方对*方的服务进行考核,并按其考核结果赋分,满分100分。90-100分为十分满意,75-90分为较为满意,60-75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若考核结果为75分以下,则第二年不考虑续签*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可以续签1至2次。
(七)服务地点: (略) 。
(八)其他说明:
1.报价方须对本项目服务内容进行报价,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在服务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服务单位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成交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和转包。
(六)具备保险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七) (略) (略) 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经历,对军队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擅长处理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和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2)擅长处理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
五、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2023年6月12日
(二)发售地点: (略)
(三)发售方式:详询价公告附件
六、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6月14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采购评审稍后开始。
(二)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略) ,采购评审在同一地点进行。
(三)报价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报价文件(必须密封),或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选取原则
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且法律服务方案最优、报价最合理的报价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电 话:0816-*
联 系 人:邓时杰
我单位就以 (略) 场询价,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各单位参加项目报价。
一、项目名称: (略) 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2023—YJJDYY—F4015
三、项目概况:拟成交一家供应商,聘请为我单位提供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一)保障范围:
1.职工 (略) 医疗保险:职 (略) ( (略) ),赔付两部分:
(1)起付标准(门槛费)部分,当地社 (略) 等级确定的起付标准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100%比例赔付;
(2)治疗费用部分,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的剩余部分(含自费),按90%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60万元/人*年。
2.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分具体情况赔付四部分:
(1)一般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一次性赔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和烧烫伤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若意外伤害导致先残疾后身故的,赔付身故保险金时须扣除残疾和烧烫伤已赔付金额;
(2)交通意外伤害。因乘坐飞机身故的,一次性赔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轮船身故的,一次性50万元赔付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火车等交通轨道身故的,一次性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因乘坐汽车和驾驶小型汽车身故的,一次性赔付80万元身故保险金,残疾的,按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和一般意外伤害可叠加赔付;
(3)意外伤害治疗。因 (略) 治疗,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的剩余部分,按100%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5万元/人年,在职职工含自费药,退休职工不含自费药;
(4) (略) 津贴。因 (略) 治疗, (略) 1天赔付 (略) 津贴, (略) 的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90天, (略) 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因 (略) 治疗需重症监护的,赔付重症监护津贴,按 (略) 1天赔付100元重症监护津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30天。
3.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患条款所列31种重大疾病,赔付金额5万元。已患重疾的,不在此列;上年度已购买团体重疾的职工,第二年投保无30天等待期。
4.职工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赔付金额5万元。65岁以上职工,不在此列;上年度已购买团体定期寿险的职工,第二年投保无30天等待期。
(二)服务方式:
1. (略) 开通保险相关业务咨询热线,工作日八小时 (略) 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理赔、谈判等其他需 (略) 工作地,现场解决保险业务问题。
(三)服务要求:
1.能尽职尽责履行保险事务, (略) 提供及时、高效专业服务;
2. (略) 提出的保险要求,组织专业人士进行项目专业分析论证,提供明确意见,并协助处理;
3.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应固定1名持有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为我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四)权责关系: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所 (略) 承担:
1.因保险公司违法执业或过失过错,未尽到应尽 (略) 蒙受损失的;
2.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保险公司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 (略) (略) 的保费。
(五)项目最高限价:31000元/年。
(六)服务期限:首次签订合同期限暂定1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服务期满后较为满意(满意度的判断标准为:每年末*方对*方的服务进行考核,并按其考核结果赋分,满分100分。90-100分为十分满意,75-90分为较为满意,60-75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若考核结果为75分以下,则第二年不考虑续签*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可以续签1至2次。
(七)服务地点: (略) 。
(八)其他说明:
1.报价方须对本项目服务内容进行报价,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在服务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及其它费用,均由服务单位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成交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和转包。
(六)具备保险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七) (略) (略) 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服务经历,对军队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擅长处理机动车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和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2)擅长处理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和万能型保险。
五、询价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2023年6月12日
(二)发售地点: (略)
(三)发售方式:详询价公告附件
六、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6月14日上午10:00—10:30(北京时间),采购评审稍后开始。
(二)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略) ,采购评审在同一地点进行。
(三)报价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报价文件(必须密封),或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选取原则
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且法律服务方案最优、报价最合理的报价供应商确定为预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地 址: (略)
电 话:0816-*
联 系 人:邓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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