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7月份煤炭采购项目01包变更公告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7月份煤炭采购项目01包变更公告
(略) 2023年度7月份煤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N2023-14-3701)现做出如下变更:
一、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第一条: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期”
变更为:
产品名称 | 热值范围(卡/克) | 数量(吨)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率 | 增值税额(元) | 备注 | ||
煤 | 5000 | ** | 供货量以需方通知时间及数量为准,结算时以需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合同量浮动率为±10% | ||||||
合计 | |||||||||
说明:每批货物的灰分、挥发分、硫含量各项均不得超过指标要求,大于标准值按退货处理。
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二条:质量标准”
变更为:
“质量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卡)≥5000、全水分(收到基)%≤18、灰分(干燥基)%≤12.5、挥发分(干燥无灰基)%≤37、硫含量%≤0.4。”
三、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三条:交货地点”
变更为:
“1.交货地点:**公司煤堆场;需方联系人:点击查看>> 电话:点击查看>>
3.目前需方库容为2300吨,为了配合需方生产经营,根据需方生产需求(每日消耗约300吨,以实际消耗为准),供方有义务保证需方库存量不低于1500吨。需方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最低库存要求,以需方通知为准。
当需方库存少于约定库存量时,需方以5000元/天为标准扣除供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当在合同执行期内,需方库存累计三次少于约定库存量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四条交货验收。”
变更为:
“1.数量验收:以需方系统过磅数为准办理入库手续,需方系统过磅数量及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煤炭到达需方场地,发现有滴水情况直接作退货处理;
3.质量验收:供需双方在共同场地进行车车取样(取样不刮底、避免扬尘、不与其他煤样混参),化验结果对应当天到厂系统过磅数量做为结算依据。化验结果以需方化验室为准。参照《GB475-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4.入厂取样检测,以需方化验室化验结果为准。”
五、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五条:不达标货物处置”
变更为:
“第五条:原煤分析检验方法
煤炭的测定方法按照《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1-201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执行。”
六、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七条:运输方式”
变更为:“供方组织运输、负责卸车、堆垛,一票制,提供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需方指定地点卸车。”
七、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八条:付款条款”
变更为:
“1.供货期内每月15日,双方核实上月16日到当月15日实际供货量。
2.供方当月向需方开具真实有效的符合税法要求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 (略) 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票提供方承担。
3.需方在次月以电汇方式按帐面挂帐余额的100%支付货款。
4.生产期结束,库存量不超过当年使用量5%以内可结付(具体情况根据生产情况、疫情等其他因素确认)。
5.履约保证金:收取合同总金额的6%。合同量全部执行完后,需方退还供方应退合同保证金(不含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
八、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变更为:
“1.合同生效后,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保质保量的按照合同单价供货。如发生违约,需方将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实际损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2.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调减合同量,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直接从供方的货款或合同保证金中扣减损失;
3.未按期交付货物的,供方应在需方允许的期限内照数补齐。对于在需方允许的期限以外,供方少交、迟交的部分货物,需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本次变更内容视为询比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略)
(略) (略)
2023.06.24
(略) 2023年度7月份煤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N2023-14-3701)现做出如下变更:
一、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第一条:名称、数量、金额、交货期”
变更为:
产品名称 | 热值范围(卡/克) | 数量(吨)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税率 | 增值税额(元) | 备注 | ||
煤 | 5000 | ** | 供货量以需方通知时间及数量为准,结算时以需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合同量浮动率为±10% | ||||||
合计 | |||||||||
说明:每批货物的灰分、挥发分、硫含量各项均不得超过指标要求,大于标准值按退货处理。
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二条:质量标准”
变更为:
“质量指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卡)≥5000、全水分(收到基)%≤18、灰分(干燥基)%≤12.5、挥发分(干燥无灰基)%≤37、硫含量%≤0.4。”
三、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三条:交货地点”
变更为:
“1.交货地点:**公司煤堆场;需方联系人:点击查看>> 电话:点击查看>>
3.目前需方库容为2300吨,为了配合需方生产经营,根据需方生产需求(每日消耗约300吨,以实际消耗为准),供方有义务保证需方库存量不低于1500吨。需方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最低库存要求,以需方通知为准。
当需方库存少于约定库存量时,需方以5000元/天为标准扣除供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当在合同执行期内,需方库存累计三次少于约定库存量时,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四条交货验收。”
变更为:
“1.数量验收:以需方系统过磅数为准办理入库手续,需方系统过磅数量及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2.煤炭到达需方场地,发现有滴水情况直接作退货处理;
3.质量验收:供需双方在共同场地进行车车取样(取样不刮底、避免扬尘、不与其他煤样混参),化验结果对应当天到厂系统过磅数量做为结算依据。化验结果以需方化验室为准。参照《GB475-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4.入厂取样检测,以需方化验室化验结果为准。”
五、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五条:不达标货物处置”
变更为:
“第五条:原煤分析检验方法
煤炭的测定方法按照《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1-201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执行。”
六、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七条:运输方式”
变更为:“供方组织运输、负责卸车、堆垛,一票制,提供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需方指定地点卸车。”
七、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八条:付款条款”
变更为:
“1.供货期内每月15日,双方核实上月16日到当月15日实际供货量。
2.供方当月向需方开具真实有效的符合税法要求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 (略) 要求和国家规定的,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票提供方承担。
3.需方在次月以电汇方式按帐面挂帐余额的100%支付货款。
4.生产期结束,库存量不超过当年使用量5%以内可结付(具体情况根据生产情况、疫情等其他因素确认)。
5.履约保证金:收取合同总金额的6%。合同量全部执行完后,需方退还供方应退合同保证金(不含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
八、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包1中粮(唐山) (略) 沫煤煤炭采购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变更为:
“1.合同生效后,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条款保质保量的按照合同单价供货。如发生违约,需方将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实际损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2.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调减合同量,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直接从供方的货款或合同保证金中扣减损失;
3.未按期交付货物的,供方应在需方允许的期限内照数补齐。对于在需方允许的期限以外,供方少交、迟交的部分货物,需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供方承担。”
本次变更内容视为询比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略)
(略) (略)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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