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八步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配套设施类购置项目的答疑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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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八步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配套设施类购置项目的答疑澄清函



(略) 有限公司关于 (略) 市 (略) 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配套设施类购置项目的答疑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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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耐 (略) 、 (略) 、 (略)

贵公司就 (略) 市 (略) 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工程配套设施类购置项目(项目编号:HZBBCG2015货字102号)的质疑函我单位已于 * 日收悉,先就你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以下答疑澄清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 (略) 人资质要求: (略) 目录内属‘汽车生产企业’得7分(提供相关证明)”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

答疑:“明显倾向性” (略) 业范围内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略) 目录内属于汽车 (略) 家国内有60余家,并未存在贵单位提出的“明显倾向性”。又该条款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性质区 (略) 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条件。这里的评分标准为“ (略) 目录”, (略) 指的“以特定性质区 (略) 业业绩、奖项” (略) 人能在同等条件平台上采购到更有保障的优质设施,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商务项中制造商资质要求第(1)项:整车底盘及 (略) 制造商(提供相关证明)得2分”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

答疑:“明显倾向性” (略) 业范围内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本 (略) 业内满足此项条件的除“ (略) ”外亦还 (略) 家(例: (略) 一汽、北汽 (略) 、 (略) 汽车、江淮汽车)满足此款条件,故也不存在明显倾向性。且投标 (略) 制造,可以将产品的匹配性、稳定性得到有效保障,有力于采购方购买到质量和性能最优的商品。同时对于投标人可以及时、快捷有效的服务保障系统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备件支撑,更好的服务于用户。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三:设备技术要求:“压缩腔容积(m3):≤3”、“翻转斗容积(m3):≥4”是否合理?

答疑:此处是“压缩腔容积”,并非翻转斗卸料时容纳物料的“卸料腔容积”,作为专业 (略) 家,应该都清楚“压缩腔容积”和“卸料腔容积”的区别。 (略) 参数设置合理有效。且招标项目需求设立旨在最大化优化项目完成效果,需要长远考虑后期使用效率,招标人采购需求制定亦不需要参考投标人的实际承担能力。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四:“设备技术要求:“轴距(mm):≥4500”是否合理?

答疑:本次招标设备的外开尺寸“长╳宽╳高(mm): 450025002560,由于设备整体长度较大,为确保设备与车辆配套使用时设备的外悬长度能更大地保证车辆运载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在本 (略) 提供车辆的轴距必须大于4500。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五:“为避免投标人恶意竞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投标人不应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恶意报价”是否合理?

答疑:招标文件此项条款原文为“为避免投标人恶意竞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投标人不应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恶意报价,如中标人的报价过低(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明 (略) 价格,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提供上限控制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 (略) 文件的要求项目的,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略) (略) 理。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投标人做出优惠报价,而是为了 (略) 采购的产品质量和权益,对低于上限控制价80%的中标供应商要求提供上限控制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且该款项在合同条款中亦有载明在合同履约期满后全额退回。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六:“设备技术要求:“压缩腔投料口尺寸(mm): * 为一定值没有给定一个范围值是否合理?

答疑:经专家评议, (略) 提出的建议。此参数设置更改为:压缩腔投料口尺寸(mm):≥ * ,特此通知。

 

质疑七:设备技术要求:“★电动机功率(kW):≥7.5”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存在“排他性”,是否合理?

答疑:结合 (略) 市目前的垃圾收运情况,选择更大功率的设备有利 (略) 理效率, (略) 理过程的卸料等待时间,并未“指向指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招标项目需求设立旨在最大化优化项目完成效果,需要长远考虑后期使用效率,招标人采购需求制定亦不需要参考投标人的实际承担能力。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 (略) 人资质要求:获得中国(国家级)驰名商标得1分”是否违反《商标法》?

答疑:此条是采购方对产品的要求,采购方是产品消费者,并非是生产者、经营者。与贵公司提到的“商标法”有关条款内容,理解为无冲突关系。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略) 人能在同等条件平台上采购到更有保障的优质设施,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招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澄清说明:

1.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门购置车辆必须“先定编后购买”,垃圾清运车、洒水车、 (略) 属公务用 (略) 审批后方可购买, (略) 前必须先办理车辆定编手续,这就必须明确品牌、型号,在财政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肯定是优先考虑采用相对较好的品牌、 (略) 定编。

2.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和说明”已明确“本需求的货物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以及“评标时, (略) 认为投标产品某个技术参数为 (略) 特有,则该参数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因此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设置不存歧视性、排他性的说法。

 

 

 

 

招标人: (略) 市 (略) 区市 (略)

联系人:陈天海

电话/传真: 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微微

电话/传真: 点击查看>>

    电子邮箱: * 63.com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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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一:“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 (略) 人资质要求: (略) 目录内属‘汽车生产企业’得7分(提供相关证明)”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

答疑:“明显倾向性” (略) 业范围内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略) 目录内属于汽车 (略) 家国内有60余家,并未存在贵单位提出的“明显倾向性”。又该条款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性质区 (略) 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条件。这里的评分标准为“ (略) 目录”, (略) 指的“以特定性质区 (略) 业业绩、奖项” (略) 人能在同等条件平台上采购到更有保障的优质设施,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商务项中制造商资质要求第(1)项:整车底盘及 (略) 制造商(提供相关证明)得2分”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

答疑:“明显倾向性” (略) 业范围内的“唯一性”与“排他性”。本 (略) 业内满足此项条件的除“ (略) ”外亦还 (略) 家(例: (略) 一汽、北汽 (略) 、 (略) 汽车、江淮汽车)满足此款条件,故也不存在明显倾向性。且投标 (略) 制造,可以将产品的匹配性、稳定性得到有效保障,有力于采购方购买到质量和性能最优的商品。同时对于投标人可以及时、快捷有效的服务保障系统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备件支撑,更好的服务于用户。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质疑三:设备技术要求:“压缩腔容积(m3):≤3”、“翻转斗容积(m3):≥4”是否合理?

答疑:此处是“压缩腔容积”,并非翻转斗卸料时容纳物料的“卸料腔容积”,作为专业 (略) 家,应该都清楚“压缩腔容积”和“卸料腔容积”的区别。 (略) 参数设置合理有效。且招标项目需求设立旨在最大化优化项目完成效果,需要长远考虑后期使用效率,招标人采购需求制定亦不需要参考投标人的实际承担能力。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四:“设备技术要求:“轴距(mm):≥4500”是否合理?

答疑:本次招标设备的外开尺寸“长╳宽╳高(mm): 450025002560,由于设备整体长度较大,为确保设备与车辆配套使用时设备的外悬长度能更大地保证车辆运载的安全性要求,因此在本 (略) 提供车辆的轴距必须大于4500。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五:“为避免投标人恶意竞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投标人不应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恶意报价”是否合理?

答疑:招标文件此项条款原文为“为避免投标人恶意竞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投标人不应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恶意报价,如中标人的报价过低(低于上限控制价的80%),明 (略) 价格,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提供上限控制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 (略) 文件的要求项目的,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略) (略) 理。招标文件并未限制投标人做出优惠报价,而是为了 (略) 采购的产品质量和权益,对低于上限控制价80%的中标供应商要求提供上限控制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且该款项在合同条款中亦有载明在合同履约期满后全额退回。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六:“设备技术要求:“压缩腔投料口尺寸(mm): * 为一定值没有给定一个范围值是否合理?

答疑:经专家评议, (略) 提出的建议。此参数设置更改为:压缩腔投料口尺寸(mm):≥ * ,特此通知。

 

质疑七:设备技术要求:“★电动机功率(kW):≥7.5”作为重要参数是否存在“排他性”,是否合理?

答疑:结合 (略) 市目前的垃圾收运情况,选择更大功率的设备有利 (略) 理效率, (略) 理过程的卸料等待时间,并未“指向指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招标项目需求设立旨在最大化优化项目完成效果,需要长远考虑后期使用效率,招标人采购需求制定亦不需要参考投标人的实际承担能力。招标文件该项条款合理,此项标准不作更改。

 

质疑八:“招标文件第四章17页, (略) 人资质要求:获得中国(国家级)驰名商标得1分”是否违反《商标法》?

答疑:此条是采购方对产品的要求,采购方是产品消费者,并非是生产者、经营者。与贵公司提到的“商标法”有关条款内容,理解为无冲突关系。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略) 人能在同等条件平台上采购到更有保障的优质设施,招标文件此项内容不作更改。

 

招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澄清说明:

1.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 (略) 门购置车辆必须“先定编后购买”,垃圾清运车、洒水车、 (略) 属公务用 (略) 审批后方可购买, (略) 前必须先办理车辆定编手续,这就必须明确品牌、型号,在财政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肯定是优先考虑采用相对较好的品牌、 (略) 定编。

2.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和说明”已明确“本需求的货物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以及“评标时, (略) 认为投标产品某个技术参数为 (略) 特有,则该参数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因此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设置不存歧视性、排他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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