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制服 招标变更
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制服 招标变更
质 疑 人: (略) (略)
地 址: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平山街道龙船坪 (略) 内1号楼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胡建冬
委托代理人: 胡建冬 电话: *
一、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平山街道龙船坪 (略) 内1号楼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胡建冬
授权代表: 胡建冬 电话:*
二、质疑相关情况: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 (略) 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制服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1-*-GXHF)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并受理。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
本事项已做更正处理, (略) 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2。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查,是核对投标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提供货物服务的必要方法,采购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如提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则提交人理应可以提供与投标响应相符的材料给予采购人核查;此项要求为采购人保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说明,并未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限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说明:“如检验(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功能截图等与产品质量或项目履约相关的”,仅为相关证明材料的举例说明,属于包含但不限于的含义;同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作为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资格性和符合性要求中规定的投标响应材料外,仅要求提供符合项目需求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其要求设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属于自身理解有误。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答复:
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所确定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确定所购买货物的非排他性、非指向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货物仅凭书面方式仅体现产品材料等基本要求,不能完整准确的描述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供应商产品的设计及制造能力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样品可以直观体现出产品的设计及制造能力,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3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4答复:
1、本项目评标办法中“项目方案分……满分38分”属于所有项目方案的汇总,其具体包含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服务响应及售后服务相关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因素设定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规定。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分值设定符合规定。
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项目方案”中的各项方案均已明确细化其相应的方案内容范围,且评审因素的设定均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评分点的设置与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要求对应相符,同时评审因素已按要求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也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属于合理设置。目前,在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主管部门等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细则,且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具体执行标准,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已做修改;质疑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修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单位如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2023年6月26日
质 疑 人: (略) (略)
地 址: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平山街道龙船坪 (略) 内1号楼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胡建冬
委托代理人: 胡建冬 电话: *
一、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略) (略)
地 址: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平山街道龙船坪 (略) 内1号楼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胡建冬
授权代表: 胡建冬 电话:*
二、质疑相关情况: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 (略) 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制服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3-G1-*-GXHF)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签收并受理。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
本事项已做更正处理, (略) 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更正公告2。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2答复: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查,是核对投标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提供货物服务的必要方法,采购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如提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则提交人理应可以提供与投标响应相符的材料给予采购人核查;此项要求为采购人保护自身权益所作出的说明,并未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限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说明:“如检验(检测)报告、官网截图、产品彩页、功能截图等与产品质量或项目履约相关的”,仅为相关证明材料的举例说明,属于包含但不限于的含义;同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作为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除资格性和符合性要求中规定的投标响应材料外,仅要求提供符合项目需求技术要求的检测报告,其要求设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属于自身理解有误。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3答复:
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是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所确定的,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确定所购买货物的非排他性、非指向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货物仅凭书面方式仅体现产品材料等基本要求,不能完整准确的描述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供应商产品的设计及制造能力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样品可以直观体现出产品的设计及制造能力,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符合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属于合理要求,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情况。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3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4答复:
1、本项目评标办法中“项目方案分……满分38分”属于所有项目方案的汇总,其具体包含了项目实施计划、保障措施、服务响应及售后服务相关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因素设定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规定。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分值设定符合规定。
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项目方案”中的各项方案均已明确细化其相应的方案内容范围,且评审因素的设定均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评分点的设置与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要求对应相符,同时评审因素已按要求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也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属于合理设置。目前,在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主管部门等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细则,且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具体执行标准,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已做修改;质疑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修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单位如对本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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