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第1次澄清公告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第1次澄清公告
我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收到以下问题,经与采购人研究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类似业绩得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合同中*方签字时间为准) (略) 试点内业样品制备、测试化验项目业绩的计2分;承担过类似土壤检测业绩的计1分,最多计3分。本项累计最多计5分。注: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经查阅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内容为表层混合样品测试化验(30项指标)和剖面分层样品测试化验(43项指标),工作内容没有样品制备,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从招标文件可知:“2、工期要求:中标供应商确保收到样品制备供应商流转的样品后15天内完成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及结果上报工作。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测试化验批次样品需在10天内完成土壤样品重检及结果上报工作。”, (略) 农业 (略)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样品制备是单独一个项目招标,由此可说明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包含样品制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公告,本次采购内容为表层混合样品测试化验(30项指标)和剖面分层样品测试化验(43项指标),采购服务要求为,供应商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开展样品检测工作。《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中对样品检测及与检测相关的样品制备、流转等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样品需细磨后用作不同项目测试,样品细磨属于样品的制备,但属于样品检测的流程。因此,“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合同中*方签字时间为准) (略) 试点内业样品制备、测试化验项目业绩的计2分;承担过类似土壤检测业绩的计1分,最多计3分。本项累计最多计5分。注: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该条款的设置并未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条不予调整。
质疑事项 2: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综合实力“5、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土壤检测相关专业背景的正高级及以上职称,计4分,具备土壤检测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计2分,不配备不计分。”条款,描述错误。 事实依据:1、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查询可知,没有土壤检测专业,则更谈不上土壤检测相关专业。实际应为土壤学或土壤学相关专业,其包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环境工程、土地调查、林业调查、土地资源管理、自然地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因招标文件标书不准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复:招标文件 (略)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文中人员队*要求“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设置。国家学历和各系列职称均有与土壤和检测相关的专业(如湘职改办(2020)6号文*地质实验测试等),故本条不予调整。注: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无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 (略) 农业农村局 |
联系人:严先生 |
电 话:* |
地 址: (略) 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 (略) |
联系人:彭超 |
电 话:* |
地 址:城郊街道罗宦社区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3楼318号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 (略) 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023 年6 月27 日
我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收到以下问题,经与采购人研究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类似业绩得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合同中*方签字时间为准) (略) 试点内业样品制备、测试化验项目业绩的计2分;承担过类似土壤检测业绩的计1分,最多计3分。本项累计最多计5分。注: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经查阅本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内容为表层混合样品测试化验(30项指标)和剖面分层样品测试化验(43项指标),工作内容没有样品制备,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从招标文件可知:“2、工期要求:中标供应商确保收到样品制备供应商流转的样品后15天内完成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及结果上报工作。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测试化验批次样品需在10天内完成土壤样品重检及结果上报工作。”, (略) 农业 (略)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样品制备是单独一个项目招标,由此可说明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包含样品制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公告,本次采购内容为表层混合样品测试化验(30项指标)和剖面分层样品测试化验(43项指标),采购服务要求为,供应商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开展样品检测工作。《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中对样品检测及与检测相关的样品制备、流转等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样品需细磨后用作不同项目测试,样品细磨属于样品的制备,但属于样品检测的流程。因此,“投标人近三年(2020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以合同中*方签字时间为准) (略) 试点内业样品制备、测试化验项目业绩的计2分;承担过类似土壤检测业绩的计1分,最多计3分。本项累计最多计5分。注: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该条款的设置并未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条不予调整。
质疑事项 2:评标因素及标准中综合实力“5、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土壤检测相关专业背景的正高级及以上职称,计4分,具备土壤检测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计2分,不配备不计分。”条款,描述错误。 事实依据:1、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查询可知,没有土壤检测专业,则更谈不上土壤检测相关专业。实际应为土壤学或土壤学相关专业,其包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环境工程、土地调查、林业调查、土地资源管理、自然地理、地球化学、环境地质。因招标文件标书不准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专家应当停止评标工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复:招标文件 (略)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文中人员队*要求“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设置。国家学历和各系列职称均有与土壤和检测相关的专业(如湘职改办(2020)6号文*地质实验测试等),故本条不予调整。注: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3-07-10 09:00 | 2023-07-10 09:00 |
无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 (略) 农业农村局 |
联系人:严先生 |
电 话:* |
地 址: (略) 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湖南 (略) |
联系人:彭超 |
电 话:* |
地 址:城郊街道罗宦社区人民北路东方现代城19栋3楼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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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6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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