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更正公告
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更正公告
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SDL-C2023-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6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中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32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现更正为: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32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更正日期:2023年6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作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
2、采购文件中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其他事宜保持不变。采购文件中相应内容如与本次公告不符合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作出提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淮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 (略) 淮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方式:管亚之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 (略)
地 址: (略) 淮安区科学技术局府前路15号三楼302室
联系方式:花工 0517-*
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JSDL-C2023-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淮安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6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中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32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现更正为: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32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更正日期:2023年6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作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
2、采购文件中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其他事宜保持不变。采购文件中相应内容如与本次公告不符合的,以本次公告内容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作出提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淮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 (略) 淮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方式:管亚之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 (略)
地 址: (略) 淮安区科学技术局府前路15号三楼302室
联系方式:花工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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