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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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更正公告

一、更正人名称:浙江富力 (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

三、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27日

五、更正理由:项目需求

六、更正事项:

1.原征集文件中“项目名称”现更正为: (略) (略) (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桶装水)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

2.原征集文件中“其他事项中第3点”现更正为:本项目标项一代理服务费为450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1500元/家);标项二代理服务费为600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2000元/家);标项三代理服务费为225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750元/家);各标项的代理服务费由入围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该费用请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竞标报价中;

3.原征集文件中“招标内容”现更正为:

标项

采购内容

服务期

预算金额

(人民币)

合计

零星维修

一年

15万元

40万元

办公用品

20万元

桶装水

5万

1、本项目每个标项入围三家,评审委员会按质量优先法评审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2、最终合同签订的以入围单位的最低折扣或最低投标报价为准,入围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合同签订价格。

3、本项目具体合同的签订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4、入围单位在承接项目任务后,应及时主动完成相关任务,如入围单位在合同期内服务标准未达到征集人要求,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本次更正公告作为征集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征集文件、采购公告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征集文件、采购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七、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略) (略)

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

代理单位:浙江富力 (略)

联系人:张琦薇联系电话:*


一、更正人名称:浙江富力 (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

三、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27日

五、更正理由:项目需求

六、更正事项:

1.原征集文件中“项目名称”现更正为: (略) (略) (零星维修、办公用品、桶装水)服务框架协议单位征集项目;

2.原征集文件中“其他事项中第3点”现更正为:本项目标项一代理服务费为450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1500元/家);标项二代理服务费为600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2000元/家);标项三代理服务费为2250元,由入围单位平摊支付(750元/家);各标项的代理服务费由入围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该费用请供应商自行考虑计入竞标报价中;

3.原征集文件中“招标内容”现更正为:

标项

采购内容

服务期

预算金额

(人民币)

合计

零星维修

一年

15万元

40万元

办公用品

20万元

桶装水

5万

1、本项目每个标项入围三家,评审委员会按质量优先法评审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2、最终合同签订的以入围单位的最低折扣或最低投标报价为准,入围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合同签订价格。

3、本项目具体合同的签订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4、入围单位在承接项目任务后,应及时主动完成相关任务,如入围单位在合同期内服务标准未达到征集人要求,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本次更正公告作为征集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征集文件、采购公告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征集文件、采购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七、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略) (略)

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

代理单位:浙江富力 (略)

联系人:张琦薇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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