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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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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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办 公 厅 文 件
市 监 注 发 2 0 2 2 1 0 2 号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市 场 监 管 局 厅 委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是 实 现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让 经 营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有 利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成 立 时 间 字 号 商 誉 和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等 方 面 的 延 续 。为 贯 彻 落 实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直 接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规 定 , 充
分 释 放 制 度 红 利 , 现 就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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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 确 告 知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办 理 方 式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也 可 以 按
照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通 过 先
注 销 再 设 立 的 方 式 实 现 经 营 者 变 更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向 申
请 人 明 确 告 知 两 种 方 式 的 材 料 要 求 办 理 流 程 和 法 律 风 险 , 尊 重
其 自 主 选 择 , 提 供 多 样 化 服 务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可 以 与 其 他 变 更 登 记 合 并 办 理 。 家 庭
经 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已 备 案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按
照 原 有 方 式 办 理 。
二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材 料 规 范
为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 总 局 修 订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见 附 件 1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见 附 件 2 , 制 定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见 附 件 3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文 书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的 通 知 国 市 监 注 发 2 0 2 2 2 4 号 相 关 附 件 同 步 更
新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文 书 材 料 规 范 和 办 理 方
式 要 求 , 及 时 修 改 纸 质 申 请 书 和 电 子 化 登 记 业 务 系 统 , 更 新 相 关
告 知 材 料 , 确 保 规 范 准 确 快 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要 严 格
落 实 实 名 登 记 要 求 , 对 变 更 前 后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实 名 验 证 。
三 便 利 办 理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手 续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 简 化 手 续 , 依 法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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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提 供 便 利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后 , 需 要 申 请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等 行 政 许 可 业 务 的 , 要 简 化 流 程 , 及 时 受 理 审 批 。 要
加 强 登 记 注 册 系 统 与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 及 时 推 送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依 托 一 窗 受 理
办 好 一 件 事 等 措 施 ,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
四 做 好 与 税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衔 接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结 清 个 体 工 商 户 涉 税 事
项 后 , 再 申 请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税 务 部 门 的 协 同 配 合 ,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的 方 式 或 比 照 简 易 注 销 程 序 获 取 其
税 务 事 项 结 清 情 况 的 信 息 。 暂 不 具 备 数 据 共 享 条 件 的 , 可 接 受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 经 营 者 变 更 后 , 及 时 将 相 关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推 送 至 税 务 部 门 。
五 加 强 宣 传 解 读 和 业 务 培 训
调 整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方 式 , 是 条 例 聚 焦 难 点 痛
点 问 题 , 回 应 个 体 工 商 户 诉 求 的 有 效 方 式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线 上 线 下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宣 传 , 提 高 个 体 工 商 户 政 策 知 晓 度 ,
营 造 条 例 实 施 的 良 好 氛 围 。 要 加 强 一 线 窗 口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
了 解 掌 握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文 书 材 料 要 求 和 操 作 方 式 , 准
确 指 导 个 体 工 商 户 选 择 适 当 的 形 式 申 请 办 理 。
六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密 切 关 注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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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实 施 情 况 舆 情 动 向 , 加 强 正 面 引 导 ,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对 集 中
批 量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者 短 时 间 内 多 次 变 更 经 营 者 同 一 自 然 人 受
让 多 个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权 等 异 常 情 况 , 要 加 强 分 析 研 判 ,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发 现 变 更 经 营 者 涉 嫌 虚 假 登 记 或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及 时 调 查 处 置 , 或 移 送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各 地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请 及
时 报 告 总 局 登 记 注 册 局 。
联 系 人 : 登 记 注 册 局 吴 凡 0 1 0 - 8 8 6 5 0 7 6 5
附 件 :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2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3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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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注 : 本 申 请 书 适 用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设 立 变 更 备 案 注 销 。
基 本 信 息 必 填 项
名 称
选 填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设 立 登 记 不 填 写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场 所
省 市 /自 治 区 市 地 区 /盟 /自 治 州 县 自 治 县 /旗 /自 治 旗 /市 /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街 道 村 路 /社 区 号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是 否
设 立 仅 设 立 登 记 填 写
出 资 额 万 元 人 民 币 申 领 执 照
申领 纸质执 照 其中 :副本 个 电
子 执 照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纸 质 执 照 自 行 勾 选
经 营 范 围
根 据 登 记 机 关
公 布 的 经 营 项 目
分 类 标 准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涉 及 多 证 合 一 事 项 办 理 的 , 申 请 人 须 根 据 市 场 主 体 自 身 情 况 填 写 多 证 合 一 政
府 部 门 共 享 信 息 项 相 关 内 容 。
变 更 仅 变 更 登 记 填 写 , 只 填 写 与 本 次 申 请 有 关 的 事 项
变 更 事 项
可 多 选
原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后 登 记 内 容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经 营 范 围 根
据 登 记 机 关 公 布
的 经 营 项 目 分 类
标 准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涉 及 多 证 合 一 事 项 办 理的 , 申 请 人 须
根 据 市 场主 体 自 身 情 况 填写 多 证 合 一
政 府 部 门 共 享 信 息 项 相 关 内 容 。
出 资 额
组 成 形 式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经 营 者
经 营 者 姓 名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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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仅 备 案 填 写
事 项
联 络 员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经 营 者 及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设 立 登 记 必 填 项 , 变 更 经 营 者 备 案 家 庭 成 员 填 写
经 营 者 姓 名 经 营 者 性 别 经 营 者 民 族
经 营 者 文 化
程 度
经 营 者 政 治 面 貌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经 营 者 住 所
组 成 形 式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政 治 面 貌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注 销 仅 注 销 登 记 填 写
注 销 方 式 普 通 注 销 简 易 注 销
注 销 原 因 停 止 经 营 转 型 升 级 为 企 业 其 他
清 税 情 况 已 清 理 完 毕 未 涉 及 纳 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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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 申请登记 为家庭经营的,以 主持经营者作为 经营者登记,由全 体参加经营家庭成 员在 申请人
签 署 中 签 字 予 以 确 认 。
2 . 变 更 经营 者 含 家 庭成 员 内 部 变 更经 营 者 因 继 承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在 变 更 项 的 经 营 者
栏 填 写 , 变 更 前 后 的经 营 者 涉 及 家 庭 经营 的 , 含 全 体 家 庭成 员 共 同 签 字 仅 变 更 原 经营 者 姓 名 住
所 的 , 在 经 营 者 姓 名 住 所 栏 填 写 。
3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居 民个 体 工 商 户 或 台湾 农 民 个 体 工 商户 不 填 写 本 申 请 书 经 营 者 一 栏 内 容 ,
分 别 填 写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港 澳 居 民 登 记 表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台 湾 居 民 农 民 登 记 表 。
指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信 息 必 填 项
委 托 权 限
1 . 同 意 不 同 意 核 对 登 记 材 料 中 的 复 印 件 并 签 署 核 对 意 见
2 . 同 意 不 同 意 修 改 企 业 自 备 文 件 的 错 误
3 . 同 意 不 同 意 修 改 有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错 误
4 . 同 意 不 同 意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关 文 书 。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指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申 请 人 签 署 必 填 项
本 申 请 人 和 签 字 人 承 诺 如 下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填 报 的 信 息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完 整 。
二 使 用 的名 称 符 合 市 场 主体 名 称 有 关 要求 , 不 含 有损 国 家 社 会 公共 利 益 或 违 背公 序 良 俗 及 有其 他
不 良 影 响 的 内 容 名 称 与 他 人 使 用 的 名 称 近 似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如 使 用
的 名 称 被 登 记 机 关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名 称 , 将 主 动 配 合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纠 正 。
三 已 依 法 取 得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权 , 申 请 登 记 的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信 息 与 实 际 一 致 。 以 网 络 经
营 场 所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登 记 的 , 仅 通 过 互 联 网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不 擅 自 改 变 其 住 宅 房 屋 用 途 用 于 从 事
线 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四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地 方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规 章 规 定 , 需 要 办 理 许 可
的 , 在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前 , 不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
经 营 者 签 字 :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签 字 仅 家 庭 经 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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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港 澳 居 民 登 记 表
注 : 1 . 住 所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须 填 写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信 息 。
2 . 变 更 经 营 者 含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因 继 承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者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 填 写 此 表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文 化 程 度 住 所
身 份 香 港 居 民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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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台 湾 居 民 农 民 登 记 表
注 : 1 . 住 所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须 填 写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信 息 。
2 . 申 请 登 记 为 台 湾 农 民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当 提 交 台 湾 农 民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加 入 台 湾 农 业 组 织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老 年 津 贴 证 明 等 。
3 . 变 更 经 营 者 含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因 继 承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者 是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农 民 的 , 填 写 此 表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文 化 程 度 住 所
身 份
台 湾 居 民
台 湾 农 民
台 湾 农 民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名 称 : 文 件 编 号 :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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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
联 络 员 信 息
姓 名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注 : 1 . 联 络员 主 要 负责 本 个体 工 商 户与 登 记机 关 的 联系 沟 通, 以 本人 个 人 信息 登 录国 家 企 业信 用 信息
公 示 系 统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本 企 业 有 关 信 息 等 。 联 络 员 应 了 解 企 业 登 记 相 关 法 规 和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有 关 规 定 。
2 . 联 络 员 信 息 未 变 更 的 不 需 重 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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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申 请 登 记 为 家 庭 经 营 的 , 提 交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者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同 时 提 交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经 营 者 提 交 当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或 者 内 地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港 澳 居 民 居 住 证 内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台 湾 地 区 经 营 者 提 交 大 *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居 住 证 大 *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台 湾 农 民 提 交 农 民 身 份 有 关 证 明 , 包 括 加 入 台 湾 农
业 组 织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老 年 津 贴 证 明 等 。
3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相 关 文 件 。
4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或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
注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适 用 本 规 范 。
2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变 更 名 称 的 , 应 当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的 , 应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场 所 所 使 用 相 关 文 件 。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的 ,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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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提 交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登 记 机 关 和 税 务 部 门 已 共 享 清 税 信
息 的 ,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 以 及 变 更 后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因 继 承 发 生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 仅 提 交 经 公 证 的 材 料 或 者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等 继 承 证 明
材 料 。
家 庭 经 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已 备 案 的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仅 提 交 变 更 后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变 更 经 营 者 本 人 的 姓 名 住 所 的 , 提 交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者 姓 名 变 更 证 明 身 份
证 号 码 一 致 的 无 需 提 交 , 只 需 提 交 新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变 更 后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
3 备 案 相 关 事 项 证 明 文 件 。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备 案 , 应 当 提 交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者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同 时 提 交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涉 及 其 他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 应 当 同 时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按 相 应 的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提 交 相
应 的 材 料 。
更 换 登 记 联 络 员 , 填 写 联 络 员 信 息 表 , 提 交 联 络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使 用 纸
质 材 料 办 理 登 记 的 , 直 接 在 申 请 书 中 粘 贴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已 领 取 纸 质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缴 回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
注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适 用 本 规 范 。
3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登 记 机 关 和 税 务 部 门 已 共 享 清 税 信 息 的 ,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
3 . 已 领 取 纸 质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缴 回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
注 : 1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适 用 本 规 范 。
2 . 申 请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的 , 提 交 第 1 3 项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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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名 称 /经 营 者 姓 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经 营 权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法 律 责 任 提 示 , 知 晓 并 确 认 以 下 内 容 :
1 . 双 方 了 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债 权 债 务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监 管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双 方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时 ,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被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标
记 为 经 营 异 常 状 态 ,未 被 列 入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单 不 存 在 正 在
被 立 案 调 查 或 采 取 行政 强 制 司 法 协 助 等 情 形 不 存 在 尚 未了 结 的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
3 . 双 方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前 ,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依 法 缴 纳 的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等 已 结清 , 不 存 在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他 未 办 结事 项 。 如 有 , 转
让 方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4 .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 本 着 公 平 自 愿 原 则 , 就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债 权 债 务 含 消 费 类 预 付 费 服 务 知 识 产权 劳 动 用 工 等
事 宜 , 已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予 以 妥 善 处 理 。
5 . 转 让 方 未 向 受 让 方 故 意 隐 瞒 个 体 工 商 户 债 权 债 务 。 如 有 ,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6 . 双 方 不 存 在 利 用 变 更 经 营 者 逃 废 债 务 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实 施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或 从 事 其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情 形 。 如 有 , 愿 依 法共 同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转 让 方 签 字 : 受 让 方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转 让 方 和 /或 受 让 方 是 家 庭 经 营 的 ,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均 须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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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法 律 责 任 提 示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权 的 转 让 , 可 以 在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向 市 场 主 体 登 记机 关 申 请 直 接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依 据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2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应 当 结 清 依 法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等 , 对 原 有 债
权 债 务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不 得 损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3 .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为 了 更 好 地 区 分 责 任 , 避 免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 经
协 商一 致, 也 可以 采取 先 注销 再 设 立 的 方式 实现 经 营权 的转 让, 即 :先
由 转 让 方 申 请 注 销 原 个 体 工 商 户 ,再 由 受 让 方 申 请 设 立 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依
据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4 .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的 ,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2 0 万 元 以 上
1 0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依 据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5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 , 个 人 经 营 的 , 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 家 庭 经 营 的 , 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 无 法区 分 的 , 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第 五 十 六 条
6 . 纳 税 人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擅 自 销 毁 帐 簿 记 帐 凭 证 , 或 者 在 帐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 入 ,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 是 偷 税 。 对纳 税 人 偷 税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其 不缴 或 者 少 缴 的 税 款 滞 纳 金 , 并 处 不 缴或 者 少 缴 的 税 款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五 倍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抄 送 :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市场 监管总 局办公 厅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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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办 公 厅 文 件
市 监 注 发 2 0 2 2 1 0 2 号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市 场 监 管 局 厅 委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是 实 现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让 经 营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 有 利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成 立 时 间 字 号 商 誉 和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等 方 面 的 延 续 。为 贯 彻 落 实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直 接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规 定 , 充
分 释 放 制 度 红 利 , 现 就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2
一 明 确 告 知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办 理 方 式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也 可 以 按
照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通 过 先
注 销 再 设 立 的 方 式 实 现 经 营 者 变 更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向 申
请 人 明 确 告 知 两 种 方 式 的 材 料 要 求 办 理 流 程 和 法 律 风 险 , 尊 重
其 自 主 选 择 , 提 供 多 样 化 服 务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可 以 与 其 他 变 更 登 记 合 并 办 理 。 家 庭
经 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已 备 案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按
照 原 有 方 式 办 理 。
二 严 格 执 行 文 书 材 料 规 范
为 做 好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 总 局 修 订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见 附 件 1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见 附 件 2 , 制 定 了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见 附 件 3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文 书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的 通 知 国 市 监 注 发 2 0 2 2 2 4 号 相 关 附 件 同 步 更
新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文 书 材 料 规 范 和 办 理 方
式 要 求 , 及 时 修 改 纸 质 申 请 书 和 电 子 化 登 记 业 务 系 统 , 更 新 相 关
告 知 材 料 , 确 保 规 范 准 确 快 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要 严 格
落 实 实 名 登 记 要 求 , 对 变 更 前 后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实 名 验 证 。
三 便 利 办 理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手 续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 简 化 手 续 , 依 法 为
3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提 供 便 利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后 , 需 要 申 请 办 理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等 行 政 许 可 业 务 的 , 要 简 化 流 程 , 及 时 受 理 审 批 。 要
加 强 登 记 注 册 系 统 与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 及 时 推 送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依 托 一 窗 受 理
办 好 一 件 事 等 措 施 ,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
四 做 好 与 税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衔 接
按 照 条 例 规 定 ,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结 清 个 体 工 商 户 涉 税 事
项 后 , 再 申 请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税 务 部 门 的 协 同 配 合 ,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的 方 式 或 比 照 简 易 注 销 程 序 获 取 其
税 务 事 项 结 清 情 况 的 信 息 。 暂 不 具 备 数 据 共 享 条 件 的 , 可 接 受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 经 营 者 变 更 后 , 及 时 将 相 关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推 送 至 税 务 部 门 。
五 加 强 宣 传 解 读 和 业 务 培 训
调 整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方 式 , 是 条 例 聚 焦 难 点 痛
点 问 题 , 回 应 个 体 工 商 户 诉 求 的 有 效 方 式 。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通 过 线 上 线 下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宣 传 , 提 高 个 体 工 商 户 政 策 知 晓 度 ,
营 造 条 例 实 施 的 良 好 氛 围 。 要 加 强 一 线 窗 口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
了 解 掌 握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文 书 材 料 要 求 和 操 作 方 式 , 准
确 指 导 个 体 工 商 户 选 择 适 当 的 形 式 申 请 办 理 。
六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各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密 切 关 注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4
的 实 施 情 况 舆 情 动 向 , 加 强 正 面 引 导 ,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对 集 中
批 量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者 短 时 间 内 多 次 变 更 经 营 者 同 一 自 然 人 受
让 多 个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权 等 异 常 情 况 , 要 加 强 分 析 研 判 ,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发 现 变 更 经 营 者 涉 嫌 虚 假 登 记 或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及 时 调 查 处 置 , 或 移 送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各 地 在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请 及
时 报 告 总 局 登 记 注 册 局 。
联 系 人 : 登 记 注 册 局 吴 凡 0 1 0 - 8 8 6 5 0 7 6 5
附 件 :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2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3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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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注 : 本 申 请 书 适 用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设 立 变 更 备 案 注 销 。
基 本 信 息 必 填 项
名 称
选 填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设 立 登 记 不 填 写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经 营 场 所
省 市 /自 治 区 市 地 区 /盟 /自 治 州 县 自 治 县 /旗 /自 治 旗 /市 /
区 乡 民 族 乡 /镇 /街 道 村 路 /社 区 号

电 子 商 务 经 营 者 是 否
设 立 仅 设 立 登 记 填 写
出 资 额 万 元 人 民 币 申 领 执 照
申领 纸质执 照 其中 :副本 个 电
子 执 照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纸 质 执 照 自 行 勾 选
经 营 范 围
根 据 登 记 机 关
公 布 的 经 营 项 目
分 类 标 准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涉 及 多 证 合 一 事 项 办 理 的 , 申 请 人 须 根 据 市 场 主 体 自 身 情 况 填 写 多 证 合 一 政
府 部 门 共 享 信 息 项 相 关 内 容 。
变 更 仅 变 更 登 记 填 写 , 只 填 写 与 本 次 申 请 有 关 的 事 项
变 更 事 项
可 多 选
原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后 登 记 内 容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经 营 范 围 根
据 登 记 机 关 公 布
的 经 营 项 目 分 类
标 准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涉 及 多 证 合 一 事 项 办 理的 , 申 请 人 须
根 据 市 场主 体 自 身 情 况 填写 多 证 合 一
政 府 部 门 共 享 信 息 项 相 关 内 容 。
出 资 额
组 成 形 式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经 营 者
经 营 者 姓 名
住 所
6
备 案 仅 备 案 填 写
事 项
联 络 员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经 营 者 及 家 庭 成 员 信 息 设 立 登 记 必 填 项 , 变 更 经 营 者 备 案 家 庭 成 员 填 写
经 营 者 姓 名 经 营 者 性 别 经 营 者 民 族
经 营 者 文 化
程 度
经 营 者 政 治 面 貌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经 营 者 住 所
组 成 形 式 个 人 经 营 家 庭 经 营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政 治 面 貌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注 销 仅 注 销 登 记 填 写
注 销 方 式 普 通 注 销 简 易 注 销
注 销 原 因 停 止 经 营 转 型 升 级 为 企 业 其 他
清 税 情 况 已 清 理 完 毕 未 涉 及 纳 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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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 . 申请登记 为家庭经营的,以 主持经营者作为 经营者登记,由全 体参加经营家庭成 员在 申请人
签 署 中 签 字 予 以 确 认 。
2 . 变 更 经营 者 含 家 庭成 员 内 部 变 更经 营 者 因 继 承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在 变 更 项 的 经 营 者
栏 填 写 , 变 更 前 后 的经 营 者 涉 及 家 庭 经营 的 , 含 全 体 家 庭成 员 共 同 签 字 仅 变 更 原 经营 者 姓 名 住
所 的 , 在 经 营 者 姓 名 住 所 栏 填 写 。
3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居 民个 体 工 商 户 或 台湾 农 民 个 体 工 商户 不 填 写 本 申 请 书 经 营 者 一 栏 内 容 ,
分 别 填 写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港 澳 居 民 登 记 表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台 湾 居 民 农 民 登 记 表 。
指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信 息 必 填 项
委 托 权 限
1 . 同 意 不 同 意 核 对 登 记 材 料 中 的 复 印 件 并 签 署 核 对 意 见
2 . 同 意 不 同 意 修 改 企 业 自 备 文 件 的 错 误
3 . 同 意 不 同 意 修 改 有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错 误
4 . 同 意 不 同 意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和 有 关 文 书 。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指 定 代 表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申 请 人 签 署 必 填 项
本 申 请 人 和 签 字 人 承 诺 如 下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一 填 报 的 信 息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有 效 完 整 。
二 使 用 的名 称 符 合 市 场 主体 名 称 有 关 要求 , 不 含 有损 国 家 社 会 公共 利 益 或 违 背公 序 良 俗 及 有其 他
不 良 影 响 的 内 容 名 称 与 他 人 使 用 的 名 称 近 似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如 使 用
的 名 称 被 登 记 机 关 认 定 为 不 适 宜 名 称 , 将 主 动 配 合 登 记 机 关 进 行 纠 正 。
三 已 依 法 取 得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权 , 申 请 登 记 的 住 所 经 营 场 所 信 息 与 实 际 一 致 。 以 网 络 经
营 场 所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登 记 的 , 仅 通 过 互 联 网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不 擅 自 改 变 其 住 宅 房 屋 用 途 用 于 从 事
线 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四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地 方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规 章 规 定 , 需 要 办 理 许 可
的 , 在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前 , 不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
经 营 者 签 字 :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签 字 仅 家 庭 经 营 :
年 月 日
8
附 表 1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港 澳 居 民 登 记 表
注 : 1 . 住 所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须 填 写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信 息 。
2 . 变 更 经 营 者 含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因 继 承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者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的 , 填 写 此 表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文 化 程 度 住 所
身 份 香 港 居 民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9
附 表 2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台 湾 居 民 农 民 登 记 表
注 : 1 . 住 所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须 填 写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信 息 。
2 . 申 请 登 记 为 台 湾 农 民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当 提 交 台 湾 农 民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加 入 台 湾 农 业 组 织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老 年 津 贴 证 明 等 。
3 . 变 更 经 营 者 含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因 继 承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者 是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农 民 的 , 填 写 此 表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职 业 状 况
文 化 程 度 住 所
身 份
台 湾 居 民
台 湾 农 民
台 湾 农 民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名 称 : 文 件 编 号 :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页
1 0
附 表 3
联 络 员 信 息
姓 名 固 定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身 份 证 件 复 影 印 件 粘 贴 处 , 可 另 附
注 : 1 . 联 络员 主 要 负责 本 个体 工 商 户与 登 记机 关 的 联系 沟 通, 以 本人 个 人 信息 登 录国 家 企 业信 用 信息
公 示 系 统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本 企 业 有 关 信 息 等 。 联 络 员 应 了 解 企 业 登 记 相 关 法 规 和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有 关 规 定 。
2 . 联 络 员 信 息 未 变 更 的 不 需 重 填 。
1 1
附 件 2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个 体 工 商 户 设 立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经 营 者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申 请 登 记 为 家 庭 经 营 的 , 提 交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者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同 时 提 交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经 营 者 提 交 当 地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或 者 内 地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港 澳 居 民 居 住 证 内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往 来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台 湾 地 区 经 营 者 提 交 大 *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居 住 证 大 *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往 来 大 *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 台 湾 农 民 提 交 农 民 身 份 有 关 证 明 , 包 括 加 入 台 湾 农
业 组 织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健 康 保 险 证 明 或 台 湾 农 民 老 年 津 贴 证 明 等 。
3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相 关 文 件 。
4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或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
注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适 用 本 规 范 。
2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变 更 名 称 的 , 应 当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的 , 应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经 营 场 所 所 使 用 相 关 文 件 。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的 ,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许 可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
1 2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提 交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登 记 机 关 和 税 务 部 门 已 共 享 清 税 信
息 的 ,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 以 及 变 更 后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因 继 承 发 生 经 营 者 变 更 的 , 仅 提 交 经 公 证 的 材 料 或 者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等 继 承 证 明
材 料 。
家 庭 经 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已 备 案 的 家 庭 成 员 内 部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仅 提 交 变 更 后 经 营
者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变 更 经 营 者 本 人 的 姓 名 住 所 的 , 提 交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者 姓 名 变 更 证 明 身 份
证 号 码 一 致 的 无 需 提 交 , 只 需 提 交 新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变 更 后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
3 备 案 相 关 事 项 证 明 文 件 。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备 案 , 应 当 提 交 参 加 家 庭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居 民 户 口 簿
或 者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同 时 提 交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涉 及 其 他 登 记 事 项 变 更 的 , 应 当 同 时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按 相 应 的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提 交 相
应 的 材 料 。
更 换 登 记 联 络 员 , 填 写 联 络 员 信 息 表 , 提 交 联 络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使 用 纸
质 材 料 办 理 登 记 的 , 直 接 在 申 请 书 中 粘 贴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已 领 取 纸 质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缴 回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
注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备 案 适 用 本 规 范 。
3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销 登 记 提 交 材 料 规 范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书 。
2 .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登 记 机 关 和 税 务 部 门 已 共 享 清 税 信 息 的 , 无 需 提 交 纸 质 清 税 证 明 材 料 。
3 . 已 领 取 纸 质 版 营 业 执 照 的 缴 回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
注 : 1 . 依 照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设 立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适 用 本 规 范 。
2 . 申 请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的 , 提 交 第 1 3 项 材 料 。
1 3
附 件 3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承 诺 书 试 行
名 称 /经 营 者 姓 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经 营 权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法 律 责 任 提 示 , 知 晓 并 确 认 以 下 内 容 :
1 . 双 方 了 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债 权 债 务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监 管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双 方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时 ,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未 被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标
记 为 经 营 异 常 状 态 ,未 被 列 入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单 不 存 在 正 在
被 立 案 调 查 或 采 取 行政 强 制 司 法 协 助 等 情 形 不 存 在 尚 未了 结 的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
3 . 双 方 申 请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前 ,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依 法 缴 纳 的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等 已 结清 , 不 存 在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他 未 办 结事 项 。 如 有 , 转
让 方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4 .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 本 着 公 平 自 愿 原 则 , 就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债 权 债 务 含 消 费 类 预 付 费 服 务 知 识 产权 劳 动 用 工 等
事 宜 , 已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予 以 妥 善 处 理 。
5 . 转 让 方 未 向 受 让 方 故 意 隐 瞒 个 体 工 商 户 债 权 债 务 。 如 有 , 愿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6 . 双 方 不 存 在 利 用 变 更 经 营 者 逃 废 债 务 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实 施 涉
税 违 法 行 为 或 从 事 其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情 形 。 如 有 , 愿 依 法共 同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转 让 方 签 字 : 受 让 方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转 让 方 和 /或 受 让 方 是 家 庭 经 营 的 , 参 加 经 营 的 家 庭 成 员 均 须 签 字 。
1 4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法 律 责 任 提 示
1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权 的 转 让 , 可 以 在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向 市 场 主 体 登 记机 关 申 请 直 接 办 理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 依 据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2 . 个 体 工 商 户 变 更 经 营 者 的 , 应 当 结 清 依 法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等 , 对 原 有 债
权 债 务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不 得 损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促 进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3 .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为 了 更 好 地 区 分 责 任 , 避 免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 经
协 商一 致, 也 可以 采取 先 注销 再 设 立 的 方式 实现 经 营权 的转 让, 即 :先
由 转 让 方 申 请 注 销 原 个 体 工 商 户 ,再 由 受 让 方 申 请 设 立 新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依
据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4 .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取 得 经 营 者 变 更 登 记 的 , 登 记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2 0 万 元 以 上
1 0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依 据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管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四 条
5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债 务 , 个 人 经 营 的 , 以 个 人 财 产 承 担 家 庭 经 营 的 , 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 无 法区 分 的 , 以 家 庭 财 产 承 担 。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第 五 十 六 条
6 . 纳 税 人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擅 自 销 毁 帐 簿 记 帐 凭 证 , 或 者 在 帐 簿 上
多 列 支 出 或 者 不 列 少 列 收 入 , 或 者 经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申 报 而拒 不 申 报 或 者 进
行 虚 假 的 纳 税 申 报 ,不 缴 或 者 少 缴 应 纳 税 款 的 , 是 偷 税 。 对纳 税 人 偷 税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其 不缴 或 者 少 缴 的 税 款 滞 纳 金 , 并 处 不 缴或 者 少 缴 的 税 款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五 倍以 下 的 罚 款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抄 送 :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市场 监管总 局办公 厅 2 0 2 2 年 1 1 月 1 5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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