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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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备案证明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备案证明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民委员会: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已于2023年6月26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306-*-04-0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民委员会。

2.项目名称: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八斗组和石塘四组。

4.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用地面积约12246.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93.5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220.20平方米,公共服务中心面积408.30平方米,闷顶面积1765.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8628.50平方米,容积率0.705,建筑占地面积3016.10平方米,建筑密度24.63%,绿地率35.20%,总户数24户,停车位34个。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整理、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道路工程、房屋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该项目为安置点建设,建筑主体由各村民自行负责)。

5.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申报总投资2020.12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该项目单位负责。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我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6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统计局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6日印发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备案证明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民委员会: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已于2023年6月26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306-*-04-01-*。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民委员会。

2.项目名称: 苍霞集中安置点项目。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三门镇苍霞村八斗组和石塘四组。

4.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用地面积约12246.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393.5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220.20平方米,公共服务中心面积408.30平方米,闷顶面积1765.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8628.50平方米,容积率0.705,建筑占地面积3016.10平方米,建筑密度24.63%,绿地率35.20%,总户数24户,停车位34个。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整理、土方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道路工程、房屋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该项目为安置点建设,建筑主体由各村民自行负责)。

5.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申报总投资2020.12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该项目单位负责。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我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6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统计局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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