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第十六中学办公与教学等设备 招标变更
梧州市第十六中学办公与教学等设备 招标变更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 (略)
地址:广西壮族 (略) 容县容州镇站前大道193号(万盛广场1幢A1-112号商铺)
邮编:*
法定代表人:宁红丹
委托代理人:陈俊良(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略) 第十六中学办公与教学等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3-G1-00862-CGZX
采购人名称: (略) 第十六中学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19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人广西 (略) 无电梯经营(安装、改造)资质,应撤销其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单位及我中心在制作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时已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包括分包的资质条件)。评审小组成员是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广西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的,评定结果是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电梯安装工作既属于国家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工作,又是采购人主体、关键性项目,不能违法分包。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2:首先,货物采购一般将主要设备、材料或采购标的的主要部分作为主体、关键性工作而不得分包,本项目的主体采购的为教学设备。其次,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允许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评审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广西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是完全响应的,即不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1)本采购项目总金额已超过200万元,未依规定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违反相关规定。(2)采购文件未列明向中小企业投标人主体给予报价折扣扣除, (略) 合法利益。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3:该项质疑事项是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此项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时效。预留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采购人根据全部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后做出的,并不要求每个采购项目都要预留一定的比例。而且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价格分部分已详细列明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采购项目的分数评定,我司查询得分是72.89分,排名第六。但经过我司复盘,我司完全根据招标商务文件标准,去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资质要求文件,逐项核对,实际不应仅获如此低分。我司致电采购中心,答复仅告知评委认定不符,但并没人知道这评定评分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是通过什么标准?怎么操作的?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4:评审小组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仅此一个评审标准。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投标人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并不是由投标人主观自评判断。本项目评审全过程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广西 (略) 质疑函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30日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 (略)
地址:广西壮族 (略) 容县容州镇站前大道193号(万盛广场1幢A1-112号商铺)
邮编:*
法定代表人:宁红丹
委托代理人:陈俊良(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略) 第十六中学办公与教学等设备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3-G1-00862-CGZX
采购人名称: (略) 第十六中学
中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19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人广西 (略) 无电梯经营(安装、改造)资质,应撤销其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单位及我中心在制作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时已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包括分包的资质条件)。评审小组成员是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广西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的,评定结果是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电梯安装工作既属于国家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工作,又是采购人主体、关键性项目,不能违法分包。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2:首先,货物采购一般将主要设备、材料或采购标的的主要部分作为主体、关键性工作而不得分包,本项目的主体采购的为教学设备。其次,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允许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评审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广西 (略) 提供的投标文件是完全响应的,即不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1)本采购项目总金额已超过200万元,未依规定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违反相关规定。(2)采购文件未列明向中小企业投标人主体给予报价折扣扣除, (略) 合法利益。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3:该项质疑事项是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此项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时效。预留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采购人根据全部采购预算统筹安排后做出的,并不要求每个采购项目都要预留一定的比例。而且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价格分部分已详细列明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采购项目的分数评定,我司查询得分是72.89分,排名第六。但经过我司复盘,我司完全根据招标商务文件标准,去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及资质要求文件,逐项核对,实际不应仅获如此低分。我司致电采购中心,答复仅告知评委认定不符,但并没人知道这评定评分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是通过什么标准?怎么操作的?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4:评审小组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仅此一个评审标准。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各投标人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并不是由投标人主观自评判断。本项目评审全过程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广西 (略) 质疑函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6月3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