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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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更正公告



(略)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0615-*)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6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06-2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⑴ 将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文件中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更正为“2023年7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⑵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目内容更正为“商务条款评审:供应商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主要商务条款(标注“★”条款)之一的,其磋商资格将被否决;满足采购文件中所有一般商务条款(未标注“★”条款),得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减1分,减至0分为止;其中涉及到商务评分的内容不重复减分”; ⑶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4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提供自2020年以来桌面云相关的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成功履约证明,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未能提供的或所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 ⑷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5目、第5.3.1.6目、第5.3.1.11目、第5.3.1.12目内容删除; ⑸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7目编号改为第5.3.1.5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⑹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8目编号改为第5.3.1.6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⑺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9目编号改为第5.3.1.7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⑻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0目编号改为第5.3.1.8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⑼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3目编号改为第5.3.1.9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三年基础上延长桌面云制造商原厂维护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得0分”; ⑽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4目编号改为第5.3.1.10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三年基础上延长防火墙硬件制造商原厂维护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得0分”; ⑾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5目编号改为第5.3.1.11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一年基础上延长防火墙应用识别库、URL分类库、病毒特征库、入侵防御特征库升级、SSL VPN软件模块维保服务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维保服务期的,得0分”; ⑿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6目编号改为第5.3.1.12目,内容不变; ⒀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7目编号改为第5.3.1.13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在产品发生故障时,能够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的,得3分;未做承诺或承诺达到故障现场时间超出1小时的,得0分”。 ⒁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6款内容更正为“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应保证文件质量,不应出现有下列情形”,第5.6款下第5.6.1项、第5.6.2项、第5.6.3项、第5.6.4项、第5.6.5项、第5.6.6项、第5.6.7项、第5.6.8项、第5.6.9项、第5.6.10项内容均不变。
更正日期:2023-07-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3年07月07日 09点30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地 址: (略) 静海区静文路7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硕
电 话:*
六、附件
原公告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

(略)

2023年7月1日



(略)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0615-*)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6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镇村卫生一体化所需信息化设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06-2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⑴ 将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文件中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更正为“2023年7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⑵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目内容更正为“商务条款评审:供应商不满足采购文件中主要商务条款(标注“★”条款)之一的,其磋商资格将被否决;满足采购文件中所有一般商务条款(未标注“★”条款),得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减1分,减至0分为止;其中涉及到商务评分的内容不重复减分”; ⑶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4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提供自2020年以来桌面云相关的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成功履约证明,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未能提供的或所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 ⑷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5目、第5.3.1.6目、第5.3.1.11目、第5.3.1.12目内容删除; ⑸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7目编号改为第5.3.1.5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⑹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8目编号改为第5.3.1.6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⑺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9目编号改为第5.3.1.7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⑻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0目编号改为第5.3.1.8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或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3分;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得0分;若供应商为代理商,可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证书”; ⑼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3目编号改为第5.3.1.9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三年基础上延长桌面云制造商原厂维护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得0分”; ⑽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4目编号改为第5.3.1.10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三年基础上延长防火墙硬件制造商原厂维护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质量保证期的,得0分”; ⑾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5目编号改为第5.3.1.11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能够在一年基础上延长防火墙应用识别库、URL分类库、病毒特征库、入侵防御特征库升级、SSL VPN软件模块维保服务期的,每延长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未承诺延长维保服务期的,得0分”; ⑿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6目编号改为第5.3.1.12目,内容不变; ⒀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3.1.17目编号改为第5.3.1.13目,内容更正为“供应商承诺在产品发生故障时,能够1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的,得3分;未做承诺或承诺达到故障现场时间超出1小时的,得0分”。 ⒁ 将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第5.6款内容更正为“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时应保证文件质量,不应出现有下列情形”,第5.6款下第5.6.1项、第5.6.2项、第5.6.3项、第5.6.4项、第5.6.5项、第5.6.6项、第5.6.7项、第5.6.8项、第5.6.9项、第5.6.10项内容均不变。
更正日期:2023-07-01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3年07月07日 09点30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
地 址: (略) 静海区静文路7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硕
电 话:*
六、附件
原公告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

(略)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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