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一、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 “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点“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核心产品允许有多个,不同供应商提供了任意一个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的供应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核心产品清单详见第三章。在符合性审查环节提供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二、其他事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7月06日
1.本项目的采购最高限价:1,500,000,000.00元。2.参与供应商:已依法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财政局。联系科室: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17-*,联系地址: (略) (略) 政府新区清源北路117号820室。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5.技术要求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 投标(响应)管理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名称: (略) 医疗保障局
地址: (略) 顺庆区北湖路111号
联系方式:*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略) 顺庆区涪江路19号
联系方式:0817-*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817-*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07月06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6月26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一、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章 “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点“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核心产品允许有多个,不同供应商提供了任意一个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的供应商。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核心产品清单详见第三章。在符合性审查环节提供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视为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
二、其他事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7月06日
1.本项目的采购最高限价:1,500,000,000.00元。2.参与供应商:已依法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财政局。联系科室: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17-*,联系地址: (略) (略) 政府新区清源北路117号820室。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5.技术要求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 投标(响应)管理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名称: (略) 医疗保障局
地址: (略) 顺庆区北湖路111号
联系方式:*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略) 顺庆区涪江路19号
联系方式:0817-*
项目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817-*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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