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资产处置补充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资产处置补充公告
中国华融 (略) (略) 拥有对乌审旗 (略) 、 (略) (略) 2户不良资产,拟进行处置,已于2023年1月31日及2月1日分别在华融网站及内蒙古日报发布上述2户资产的处置公告,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资产信息清单
截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1 | |||||
抵债资产 | 位 (略) 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毛乌素大街东侧、景观大道南万力花苑(5-9层),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合计7185.34㎡,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031.81㎡。 | ||||
抵债情况 | 乌 (略) 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乌法执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乌审旗 (略) 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人民币19,605,977元抵偿乌审旗 (略) 、钟绥青、阿拉塔、钟予龄、王磊对中国 (略) 乌审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抵债裁定生效后,工行乌审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形式转 (略) ,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略) 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2017年ST-EE003号)项下对抵债资产的债权请求权。 | ||||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2 | |||||
抵债资产 | 位 (略) 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大街东侧景观大道南酒店、综合楼-1-2(3-8层),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合计10231㎡,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759.94㎡。 | ||||
抵债情况 | 乌 (略) 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乌法执字第4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万力 (略) 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人民币26,416,045.11元抵 (略) (略) 、伊金霍洛旗万力 (略) 、刘兵、杨此美对中国 (略) 乌审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6,416,045.11元;该抵债裁定生效后,工行乌审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形式转 (略) ,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略) 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2017年ST-EE004号)项下对抵债资产的债权请求权。 | ||||
剩余债权 | |||||
债务企业 | 剩余债权合计 | 本金 | 利息 | 保证人 | |
(略) (略) | 441,487.62 | 0 | 441,487.62 | 刘兵、杨此美 |
二、对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誉良好,可承担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涉黑、涉恶、涉恐、涉洗钱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的人员。
三、特别提示及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包内的资产及其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四、联系方式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471-*,郭女士,电话:047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471-*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A座14楼
中国华融 (略) (略)
2023年7月7日
中国华融 (略) (略) 拥有对乌审旗 (略) 、 (略) (略) 2户不良资产,拟进行处置,已于2023年1月31日及2月1日分别在华融网站及内蒙古日报发布上述2户资产的处置公告,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资产信息清单
截至202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1 | |||||
抵债资产 | 位 (略) 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毛乌素大街东侧、景观大道南万力花苑(5-9层),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合计7185.34㎡,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031.81㎡。 | ||||
抵债情况 | 乌 (略) 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乌法执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乌审旗 (略) 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人民币19,605,977元抵偿乌审旗 (略) 、钟绥青、阿拉塔、钟予龄、王磊对中国 (略) 乌审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抵债裁定生效后,工行乌审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形式转 (略) ,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略) 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2017年ST-EE003号)项下对抵债资产的债权请求权。 | ||||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2 | |||||
抵债资产 | 位 (略) 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大街东侧景观大道南酒店、综合楼-1-2(3-8层),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合计10231㎡,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759.94㎡。 | ||||
抵债情况 | 乌 (略) 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乌法执字第4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万力 (略) 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人民币26,416,045.11元抵 (略) (略) 、伊金霍洛旗万力 (略) 、刘兵、杨此美对中国 (略) 乌审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6,416,045.11元;该抵债裁定生效后,工行乌审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13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形式转 (略) ,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略) 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2017年ST-EE004号)项下对抵债资产的债权请求权。 | ||||
剩余债权 | |||||
债务企业 | 剩余债权合计 | 本金 | 利息 | 保证人 | |
(略) (略) | 441,487.62 | 0 | 441,487.62 | 刘兵、杨此美 |
二、对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誉良好,可承担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涉黑、涉恶、涉恐、涉洗钱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的人员。
三、特别提示及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包内的资产及其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四、联系方式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471-*,郭女士,电话:047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471-*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A座14楼
中国华融 (略) (略)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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