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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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G2023-FW5501-ZFCG16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服务期限1.5年;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2年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服务期限1年;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1年;
2付款方式(一)本项目采取统招分签模式。投标人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后,与采购 (略) 公安局须在总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采购 (略) 公安局负责支付各自分摊款项。
(二)双方(含下属单位)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40%的合同预付款。(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因素,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的或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三)项目自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中标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一)本项目采取统招分签模式。投标人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后,与采购 (略) 公安局须在总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采购 (略) 公安局负责支付各自分摊款项。
(二)双方(含下属单位)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60%的合同预付款。(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因素,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的或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三)项目自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中标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更正日期:2023年07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未作更正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公安局

地 址:八一北街10 (略) 公安局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吴警官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

质疑联系人:吴警官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金华 (略)

地 址: (略) 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阳光招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刘女士 谢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

质疑联系人:浙江金华阳光招标

质疑联系方式:057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 (略) 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


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G2023-FW5501-ZFCG16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数据辅助分析系统查询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服务期限1.5年;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2年企业全息分析研判服务服务期限1年;DATAX资金分析系统服务期限1年;
2付款方式(一)本项目采取统招分签模式。投标人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后,与采购 (略) 公安局须在总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采购 (略) 公安局负责支付各自分摊款项。
(二)双方(含下属单位)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40%的合同预付款。(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因素,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的或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三)项目自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中标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一)本项目采取统招分签模式。投标人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总合同后,与采购 (略) 公安局须在总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采购 (略) 公安局负责支付各自分摊款项。
(二)双方(含下属单位)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60%的合同预付款。(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投标人诚信等因素,可要求投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是大型企业的或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三)项目自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中标人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更正日期:2023年07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未作更正事宜,详见招标文件。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公安局

地 址:八一北街10 (略) 公安局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吴警官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

质疑联系人:吴警官

质疑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金华 (略)

地 址: (略) 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阳光招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刘女士 谢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

质疑联系人:浙江金华阳光招标

质疑联系方式:057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 (略) 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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