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TH-02-01-07C、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TH-02-01-07C(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答疑函
各投标人:
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TH-02-01-07C、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TH-02-01-07C(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JS2023-050X-HS】的答疑内容如下:
1、问:根据《 (略)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湖建筑工业办[2022]1号),湖州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 -2019)实行。但招标文件明确无装配式要求,存在矛盾请明确。
答:本项目无装配式要求。
2、问:招标文件格式172页“注: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条进行人员配备”是否应该为“10.6”?
答:是的。
3、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由联合体各方签章后扫描上传后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答:可以。
4、问:招标清单内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内容,格式与内容略有不同,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清单内表格内容为准。
5、问: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第13.8.3可调工程材料为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请问施工期间使用的砌块、预拌砂浆、门窗、幕墙、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也应调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6、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第13.8.3人工及材料调差,只计价差部分,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价差部分不应再下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7、问:招标文件P136页“②1、各投标人按不低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进行材料报价;2、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可为以上参照品牌(厂家),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厂家),但选用的其他品牌(厂家)应等于或优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标等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可认为其低于招标品质而否决其投标品牌推荐;3投标人无需在此表中注明选用品牌(厂家),实际施工时将由招标人在参照品牌中任选,按照选定的材料编制预算。4、一旦发现有品牌商故意抬价,地区垄断等恶劣行为,取消其品牌参照或推荐。”参照品牌由招标人任选不合理,品牌应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推荐品牌中选择。
答:第3条修改为:投标人无需在此表中注明选用品牌(厂家),实际施工时由中标人按照《主要材料、设备要求一览表》的要求选定后报招标人确认后,按照选定的材料品牌编制预算。
本次答疑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湖州南太湖 (略)
浙江 (略)
2023年7月11日
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TH-02-01-07C、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TH-02-01-07C(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答疑函
各投标人:
南太湖新区滨湖南单元TH-02-01-07C、07A、08A地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TH-02-01-07C(北皋桥建设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JS2023-050X-HS】的答疑内容如下:
1、问:根据《 (略)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湖建筑工业办[2022]1号),湖州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 -2019)实行。但招标文件明确无装配式要求,存在矛盾请明确。
答:本项目无装配式要求。
2、问:招标文件格式172页“注: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条进行人员配备”是否应该为“10.6”?
答:是的。
3、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联合体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由联合体各方签章后扫描上传后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答:可以。
4、问:招标清单内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内容,格式与内容略有不同,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清单内表格内容为准。
5、问: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第13.8.3可调工程材料为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请问施工期间使用的砌块、预拌砂浆、门窗、幕墙、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是否也应调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6、招标文件合同部分第13.8.3人工及材料调差,只计价差部分,价差部分只计税金,价差部分不应再下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7、问:招标文件P136页“②1、各投标人按不低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进行材料报价;2、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可为以上参照品牌(厂家),也可选用其他品牌(厂家),但选用的其他品牌(厂家)应等于或优于参照品牌(厂家)档次,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指标等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可认为其低于招标品质而否决其投标品牌推荐;3投标人无需在此表中注明选用品牌(厂家),实际施工时将由招标人在参照品牌中任选,按照选定的材料编制预算。4、一旦发现有品牌商故意抬价,地区垄断等恶劣行为,取消其品牌参照或推荐。”参照品牌由招标人任选不合理,品牌应由投标人在招标人推荐品牌中选择。
答:第3条修改为:投标人无需在此表中注明选用品牌(厂家),实际施工时由中标人按照《主要材料、设备要求一览表》的要求选定后报招标人确认后,按照选定的材料品牌编制预算。
本次答疑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通知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湖州南太湖 (略)
浙江 (略)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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