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第2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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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第2包二

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第2包(二)[2023]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50

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FN0024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7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监督投诉”评分标准“供应商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得4分;每出现1例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修改为“供应商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得4分;每受到1例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中“13、 (略) 行政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条件,按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获有属地管辖备案证明”修改为“13、 (略) 行政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条件”。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3年7月20日10:00;开启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1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7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我单位就《长丰县 2023 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项目编号:2023ACCFN00249》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2 综合评分中“监督投诉”的相关疑问陈述如下:经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请示后得知,目前本行业监督投诉处理中只表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表述“有效投诉”。

请问“监督投诉”中“供应商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得 4 分;每出现 1例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扣 1 分,扣完 4 分为止。”变更为“供应商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得 4 分;每出现 1 例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 1 分,扣完 4 分为止。”可否?

答: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安局

地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37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 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0551-*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第2包(二)[2023]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50

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FN0024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7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分“监督投诉”评分标准“供应商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得4分;每出现1例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修改为“供应商在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得4分;每受到1例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中“13、 (略) 行政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条件,按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获有属地管辖备案证明”修改为“13、 (略) 行政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条件”。

3、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变更为2023年7月20日10:00;开启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1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7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我单位就《长丰县 2023 年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项目编号:2023ACCFN00249》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2 综合评分中“监督投诉”的相关疑问陈述如下:经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请示后得知,目前本行业监督投诉处理中只表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表述“有效投诉”。

请问“监督投诉”中“供应商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得 4 分;每出现 1例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的,扣 1 分,扣完 4 分为止。”变更为“供应商在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中,未出现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得 4 分;每出现 1 例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扣 1 分,扣完 4 分为止。”可否?

答: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安局

地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37号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 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0551-*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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