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2023年代理金融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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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2023年代理金融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YZLFC2023-C3-026-FCQT
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2023年代理金融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无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
http://**.cn云 (略) 网http://**。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82号
联系方式:谢尚江,07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
4.监督部门
名称: (略) (略)
电话:0770-*
六附件
采购文件


云 (略)
2023年7月18日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26-FCQT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采 购 单 位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7 月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 YZLFC2023-C3-026-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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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3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 ..................................... 5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23第 四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定 标 标 准 ..........................26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5第 六 章 合 同 ........................................ 57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 YZLFC2023-C3-026-FC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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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外 包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9 点 30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26-FCQT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166.14864万 元最 高 限 价 : 无采 购 需 求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1 项 , 具 体 详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4个 月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除 外 )依 法 注 册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且 经 营 本 次采 购 服 务 的 公 司 。2.必 须 遵 守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诚 实 的 商 业 道 德 以 及 健 全 的 财务 会 计 制 度 。3.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企 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4.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5.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6.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未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竞 标 。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7月 4日 至 2023年 7 月 11日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至 12时 00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至 6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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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现 场 售 卖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不 含 其 它 资 料 费 。注 : 1.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须 将 收 据 或 者 发 票复 印 件 放 入 响 应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单位 名 称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年 第 16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2.已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联 系 电 话 : 0770-*。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7 月 17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五 开 启1.时 间 : 2023年 7月 17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 中 国 邮 政 官 方 网 站 http://**.cn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http://**2.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万 元 整 10,000.00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防 城 镇 防 港 路 182 号联 系 方 式 : 谢 尚 江 , 0770-*.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0770-*.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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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770-*.监 督 部 门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电 话 : 0770-*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7月 4日
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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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http://**.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6.2 不 允 许 分 包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证 明 文 件 为 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证 明 文 件 为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有 效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6 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6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7.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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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凭 据 如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获 取 证 明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分 公 司 参 加 竞 标 的 , 应 当 取 得 总 公 司 授 权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报 价 表 必 须 提 供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项 目 需 求 响 应 表 必 须 提 供
6.商 务 要 求 响 应 表 必 须 提 供 7.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8.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自 拟 9.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格 式 自 拟 10.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以 上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竞 标 单 位 公 章 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如 未 提 供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其 响 应 文 件 。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1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装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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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 漏 项 报 价 的 或 有 选 择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其 竞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办 公 费 设 备 费 管 理 费 税 费 成 交 人 所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保 险 金 服 装 费 , 水 电 费 , 岗 位 配 套 装 备 等 所 有 经 营 费 用 。3.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金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万 元 整 10,000.00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4676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时 间 前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 者 未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 效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1.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1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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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扫描 件 PDF格 式 1份 。 3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 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7 月 17日 9时 00分 至 9 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在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5 人 。
26.2 技 术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磋 商 的 顺 序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 照 的 其 中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
28.1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成 交 金 额 的 2%。履 约 保 证 金 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现 金 方 式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履 约 完 毕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详 见 附 件 , 保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前 向 成 交 人 提 供 。备 注 :1.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方 式 提 交 的 , 或者 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如 交 付 标 的 物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履 行 劳 务 完 成 工 作 的 时 间 界 限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 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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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不 办 理 业 务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发 布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后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2.1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准 服 务 类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收 取 。3. 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合 同 主 文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 责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 不 能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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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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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约 束 和 保护 。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 有 内 容 的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者 不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 有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0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 求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2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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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7.特 别 说 明7.1 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4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7.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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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 磋 商 文 件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 清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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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磋 商 报 价15.1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
15.2竞 标 磋 商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要 求15.3.1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理 。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17.1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7.1.1未 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如 下 :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 2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或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 授 权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 3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方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保 函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17.1.2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17.1.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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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7.2.1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17.2.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7.2.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7.2.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17.2.5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规定 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 人 身 份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递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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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条 的 规 定 密 封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 本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响 应 文 件 。四 评 审 及 磋 商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含 5 人 单 数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采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
27.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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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27.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而 放 弃 签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
28.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28.3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内 容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7.3条 的 规 定 执 行 。30.采 购 合 同 公 告 : 无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
31.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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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31.6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5 项 规 定 。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
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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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 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 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 万 元 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 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 采 购 活 动 因 故 终 止 的 处 理 方 式
33.3.1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集 团 和 区 分 公 司 相 关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 若 首 次 递 交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数量 不 足 3 家 , 则 重 新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 若 重 新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后 供 应 商 数 量 仍 不 足 3 家 , 为 2 家 时 转 为 竞争 性 磋 商 , 为 1 家 时 转 为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 若 通 过 初 审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判 定 报 价 具 有竞 争 性 , 则 继 续 进 行 评 审 。33.3.2 如 出 现 采 购 活 动 无 法 产 生 采 购 结 果 , 无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 则 按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流 程 终 止 本次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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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编 号 : 的 约 定 , 我 单 位 对 项 目 名 称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或成 交 供 应 商 公 司 名 称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工 程 服 务 进 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 万 仟 佰 *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容 应 按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 收 并 核 对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服 务 规 范 要 求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否 齐 全 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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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应商申请 采 购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该 项 目 已 于 年 月 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该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期 限 于 年 月 日 已 满 , 请 将 履 约 保证 金 大 写 小 写 退 付 到 达 以 下 帐 户 。单 位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供 应 商 签 章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意见 退 付 意 见 : 是 否 同 意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退 付 金 额 出 纳 签 字 :会 计 签 字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采 购 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
注 : 供 应 商 凭 退 付 意 见 书 到 采 购 单 位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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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说 明 :一 项 目 需 求序 号 标 的 内 容 数 量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1 中 国 邮 政集 团 有 限公 司 防 城港 市 分 公司 2023年 代 理 金融 保 安 服务 外 包 采购 项 目 1项
一 服 务 内 容 : 一 外 包 内 容根 据 采 购 人 安 保 工 作 需 要 , 本 项 目 向 供 应 商 外 包 采 购 人 所 辖 区 域 范 围 内 的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 供 应 商 所 聘 用 的 员 工 , 与 采 购 人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关 系 或 者 与 之 类 似 的 关 系 , 供 应 商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供 应商 应 当 自 行 购 买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人 员 社 保 在内 的 足 额 保 险 并 且 承 担 相 应 成 本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设 施 装 备 器 材 等 , 并 且 其 所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准 。 因 供 应 商 保 安 员 自 动 离 职 辞 职 开 除 等 原 因 引 起 人 员 不 足 的 , 供 应 商 应及 时 补 充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安 员 , 不 得 出 现 空 岗 。
一 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主 要 工 作 是 维 护 采 购 人 方 营 业 厅 自 助 银 行 等 区域 内 的 现 场 秩 序 , 引 导 分 流 客 户 办 理 各 种 业 务 , 及 时 调 解 和 排 除 各 类 纠 纷 和 安全 隐 患 , 保 护 采 购 人 及 客 户 的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全 。 二 保 安 服 务 范 围 数 量 和 时 间 人 员 数 量1.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下 辖 14个 网 点 。 服 务 地 点 包 含 防 城 港 市 企 沙 镇 那 梭镇 大 录 镇 公 车 镇 光 坡 镇 板 八 镇 那 良 镇 , 东 兴 市 北 仑 大 道 江 平 镇 ,上 思 县 朝 阳 路 团 结 路 在 妙 镇 平 福 乡 明 江 商 城 。 具 体 的 物 业 场 所 网 点名 称 地 址 等 信 息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人 提 交 给 供 应 商 。 配 置 保 安 人 员 不 少 于14人 负 责 14个 金 融 网 点 的 保 安 工 作 。2.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工 作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网 点 服 务 时 间 全 时 衔 接 。
三 具 体 的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保 安 人 员 标 准需 求 等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格 式 合 同 草 案 。三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4个 月 内 。四 服 务 规 范 和 标 准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等 约 定 的 标 准 , 根 据 采购 人 区 域 内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抢 防 破 坏 防 灾害 等 工 作 , 确 保 采 购 人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秩 序 和 人 员 财 产 安 全 。1.负 责 维 护 营 业 网 点 治 安 秩 序 , 防 范 外 部 侵 害 , 协 助 网 点 工 作 人 员 妥 善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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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 保 护 员 工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2.负 责 款 箱 交 接 护 卫 工 作 , 在 早 晚 运 钞 车 到 达 前 , 对 营 业 网 点 门 前 进 行 安全 巡 视 , 清 理 门 前 车 辆 , 保 证 运 钞 车 停 靠 在 指 定 位 置 , 接 送 款 时 需 提 高 警 惕 持 械 护 卫 。3.负 责 日 间 巡 查 自 助 设 备 自 助 银 行 安 全 ,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安 装 针 孔 摄 像 机 假 键 盘 读 卡 器 粘 贴 诈 骗 小 招 贴 封 堵 出 钞 口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4.负 责 自 助 设 备 加 钞 或 维 修 时 的 警 戒 。5.对 大 额 存 取 款 用 户 及 疏 于 保 管 自 身 财 务 的 客 户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提 示 , 确 保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6.对 可 疑 人 员 如 戴 有 遮 挡 面 部 的 墨 镜 口 罩 摩 托 车 头 盔 纱 巾 等 物 品
的 人 员 可 疑 物 品 要 提 高 警 惕 ,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6.负 责 维 护 网 点 正 常 营 业 秩 序 , 及 时 劝 阻 用 户 不 文 明 行 为 , 对 无 理 取 闹 破 坏 营 业 秩 序 人 员 要 严 格 制 止 。7.负 责 热 情 文 明 迎 送 客 户 , 主 动 迎 接 问 候 进 入 网 点 的 客 户 , 询 问 客 户 需求 , 对 客 户 进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引 导 分 流 。 热 情 诚 恳 耐 心 解 答 客 户 业 务 咨 询 。8.负 责 网 点 厅 堂 整 洁 , 设 施 宣 传 品 摆 放 有 序 。 维 护 厅 堂 客 流 秩 序 及 管 理厅 堂 金 融 机 具 设 备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9.不 得 从 事 与 营 业 场 所 保 安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五 费 用 标 准 和 结 算 方 式 一 费 用 标 准
1.根 据 供 应 商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质 量 数 量 服 务 天 数 服 务 物 业 场 所 网 点 数 量 和 结 算 标 准 , 经 考 核 评 价 后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 费 用 标 准 : 月 外 包 费用 工 费 用 时 工 时 单 价 实 际 工 时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扣 减 费 用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详 见 附 件 一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2.临 时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采 购 人 委 托 供 应 商 提 供 临 时 安 保 服 务 的 , 每 小 时 ** 元 整 30 。3.若 因 政 府 调 价 物 价 上 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增 加的 ,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予 以 变 更 。 采 购人 同 意 变 更 前 , 外 包 服 务 费 是 合 同 中 固 定 不 变 费 用 , 供 应 商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4.结 算 金 额 包 含 税 金 及 其 他 费 用 。
二 结 算 方 式 :1.结 算 频 次 及 周 期 : 采 购 人 按 月 支 付 保 安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2.结 算 项 目 : 供 应 商 根 据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实 际 内 容 明 细 情 况 为 采 购人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真 实 有 效 的 且 经 采 购 人 认 可 的 正 式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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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 算 方 式 : 采 购 双 方 及 下 辖 机 构 需 指 定 专 人 作 为 服 务 费 用 核 对 联 系 人 ,供 应 商 于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日 前 10日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考 核 材 料 采 购 人 收 到 材 料 后 5日 内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并 将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及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务 费 金 额 书 面 通 知 供 应 商 , 服 务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盖 章 确 认 , 并 与 发 票 一 同 提交 给 采 购 人 。 若 供 应 商 有 异 议 , 应 在 3日 内 书 面 提 出 若 逾 期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视 为 供 应 商 同 意 。 供 应 商 按 时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采 购 双 方 应 再 次 核 对 , 核 对 仍达 不 成 一 致 时 , 以 采 购 人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准 。 因 供 应 商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等 合 同 约定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考 核 扣 款 及 赔 偿 金 , 采 购 人 可 以 从 结 算 费 用中 直 接 扣 除 。 因 采 购 双 方 核 对 考 核 情 况 而 造 成 付 款 逾 期 的 , 采 购 人 不 承 担 逾 期付 款 责 任 。
六 外 包 服 务 商 考 评 条 例 一 考 评 标 准 : 详 见 附 件 一 二 考 评 频 次 :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开 展 , 一 年 四 次 。 三 考 评 应 用季 度 考 评 是 对 服 务 外 包 商 的 全 面 评 价 , 合 同 年 度 内 四 个 季 度 的 平 均 分 将 作为 我 方 继 续 与 外 包 商 第 二 年 合 作 的 依 据 之 一 。 采 购 人 方 按 季 度 对 供 应 商 进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处 罚 ,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考 评 得 分若 低 于 85 分 , 每 低 1 分 , 按 1000 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供应 商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划 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保 证 金 补 足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年 度 内 , 2 个 季 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分 ,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采 购 人 于 季 度 末 次 月 10 日 前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评 ,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书 面 报 供应 商 , 供 应 商 收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处 罚 金 转 入 采 购 人 银 行 收 入户 。二 商 务 要 求合 同 签 订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价 要 求 1.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 漏 项 报 价 的 或 有 选 择 的 或 有条 件 的 报 价 , 其 竞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办 公 费 设 备 费 管 理 费 税 费 成 交 人 所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金 服 装 费 , 水 电 费 , 岗 位 配 套 装 备 等 所 有 经 营 费 用 。
3.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金 。三 其 他 1.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 否 则 竞标 无 效 。2.以 上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如 有 任 意 一 项 负 偏 离 的 , 竞 标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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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一 级 指标 一 级权 重 二 级 指 标 二 级权 重 三 级 指 标 评 估 标 准 分 值 得 分 指 标 说 明人 力 配置 15 人 员 配 置 15 保 安 人 数 外 包 保 安 人 数 是 否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进行 配 置 , 满 足 得 满 分 , 每 少 1人 /班次 ,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 6 查 阅 服 务 人 员 签到 表招 聘 及 时 率 * 方 按 补 员 通 知 时 间 要 求 距 离 到位 时 间 不 少 于 XX天 全 部 补 员 到 位的 得 6 分 , 只 补 员 到 位 90%-99%的 得5分 , 只 补 员 到 位 80%-99%的 得 3分 ,只 补 员 到 位 70%-79%得 1 分 , 低 于70%的 不 得 分 。 6 查 阅 服 务 人 员 签到 表
上 岗 资 格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外 包 合同 约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每 1 人 扣 0.5分 , 扣 完 为 止 , 如 合同 未 约 定 , 不 扣 分 。 2 查 阅 备 案 表 外包 合 同备 案 名 册 1.* 方 是 否 向 * 方 提 交 外 包 员 工 备案 花 名 册 含 日 常 变 动 。 报 备 得 1分 , 未 报 备 得 0 分 。 1 查 阅 外 包 员 工 备案 花 名 册服 务 水平 45 总 体 服 务 2 履 责 情 况 * 方 的 服 务 态 度 遵 守 * 方 规 定 等情 况 。 2 查 阅 外 包 合 同 现 场 沟 通3 运 营 管 理 1.新 旧 外 包 商 切 换 期 外 包 服 务 队* 的 衔 接 配 合 情 况 。2.* 方 是 否 存 在 转 让 分 包 或 者 类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合 同 项 下义 务 的 情 况 。 3 查 阅 外 包 合 同
服 务 质 量 20 服 务 质 量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与 合 同 附 件XX: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对 比 。基 本 分 20 分 , 达 标 即 满 分 。 每 发 生1 例 扣 分 项 事 件 , 扣 5 分 , 扣 完 为 止 。 20 查 阅 统 计 数 据 外 包 合 同安 全 生 产 20 安 全 作 业 外 包 保 安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执 行 各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0 查 阅 制 度 安 全培 训 及 检 查 记 录管 理 能力 40 日 常 管 理 15 应 急 处 理 能力 1.* 方 是 否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未 指 定 预 案 ,扣 1 分 , 未 开 展 演 练 , 扣 1 分 。2.发 生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 断 等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应急 处 置 工 作 ,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方 安 全 , 同 时 报 告 * 方 。 未 按 要求 做 到 , 扣 4 分 。 6 查 阅 文 件 现 场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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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主 体 方面 1.* 方 向 * 方 提 供 外 包 用 工 劳 动 合同 备 案 情 况 , 提 供 的 , 得 3 分 , 未提 供 , 不 得 分 。2.一 票 否 决 条 件 , 如 发 现 外 包 保 安人 员 为 自 然 人 身 份 未 与 * 方 签 订合 同 , 二 级 指 标 管 理 能 力 40分 均不 得 分 。 3 查 阅 劳 动 合 同 备案 台 账规 章 制 度 方面 * 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报 备 * 方 应 标文 件 列 明 或 者 中 标 后 报 备 , 未 报备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应 标 文 件 和外 包 商 制 度工 资 社 保 方面 * 方 提 供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员 工 薪 酬 社保 备 案 材 料 的 , 得 3 分 , 不 能 提 供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外 包 商 备 案材 料
现 场 管 理 20 业 绩 统 计 台账 外 包 保 安 业 绩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考 勤 台 账 外 包 保 安 考 勤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 册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服 装 配 置 外 包 保 安 按 要 求 穿 保 安 制 服 , 得 5分 。 发 现 未 穿 保 安 制 服 的 , 1次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5 现 场 检 查防 卫 器 械 配置 外 包 保 安 在 工 作 值 勤 期 间 随 身 佩 带防 卫 器 械 , 得 3 分 。 发 现 未 按 规 定佩 戴 防 卫 器 械 的 , 1次 扣 1分 , 扣 完为 止 3 现 场 检 查培 训 情 况 是 否 开 展 外 包 保 安 员 工 岗 前 培 训 及安 全 教 育 , 有 培 训 记 录 的 , 得 5 分 ,未 能 提 供 培 训 记 录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分 。 5 查 阅 培 训 记 录 台账联 席 沟 通 机制 5 定 期 沟 通 建 立 联 席 沟 通 机 制 , * 方 与 * 方 是否 每 月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通 过 联 席 沟通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 建 立 沟 通 机 制 的有 会 议 记 录 的 , 得 5 分 , 无 会 议 记录 的 , 得 0 分 。 5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合 计 100加 分 项 外 包 保 安 受 到 县 级 以 上 媒 体 表 扬 每 发 生 1 例 , 县级 加 1 分 , 市 级加 3 分 , 省 级 加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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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cn)。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网 (http://**.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1.4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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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要 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5 商 务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6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7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无 效 9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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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情 形 11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2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3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时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4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6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7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
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 有条 件 报 价 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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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 修 改 。3.8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 124 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3.9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4.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 继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转 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 商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9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4.10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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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 不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5.5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 组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 评 审 标 准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 内 容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具 体 内 容 分 值1 技 术 部 分 27分
1.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评 委 根 据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服 务 方 案 及 应 急 预案 等 相 应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 无 方 案 不 档 。一 档 0.1 6分 : 提 供 的 制 度 和 方 案 不 健 全 甚至 出 现 缺 失 , 对 将 来 合 作 造 成 预 见 性 不 利 影 响的 , 为 一 档 二 档 6.1 13 分 : 具 有 较 完 善 的 考 核 方 案 绩效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手 册 培 训 手 册 准 入 退 出 机制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规 章 与 考 核 体 系 , 提 供 较 齐 全 的具 有 合 法 完 善 的 劳 动 用 工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保障 等 管 理 制 度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较 完 善的 服 务 方 案 及 进 度 措 施 , 应 对 劳 动 纠 纷 或 劳 动 争议 处 理 对 策 和 方 案 较 为 可 行 , 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复印 件 的 , 为 二 档 三 档 13.1 20分 : 具 有 完 善 的 考 核 方 案 绩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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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手 册 培 训 手 册 准 入 退 出 机制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规 章 与 考 核 体 系 , 提 供 具 有 合法 完 善 的 劳 动 用 工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保 障 等 管理 制 度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及 进 度措 施 , 应 对 劳 动 纠 纷 或 劳 动 争 议 健 全 的 处 理 对 策和 方 案 , 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的 , 为 三 档 。
1.2 服 务 承 诺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和 比 较 ,在 各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 无 方 案 不 入 档 。一 档 0.1 3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基 本 齐全 , 陈 述 简 单 的 为 一 般 二 档 3.1 5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齐 全 ,陈 述 较 详 细 , 操 作 性 一 般 的 为 良 好 三 档 5.1 7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齐 全 ,陈 述 详 细 , 承 诺 具 体 明 确 , 操 作 性 强 且 科 学 合 理为 优 秀 。 7 分2 商 务 部 分 3 分
2.1 经 营 业 绩 提 供 采 购 截 止 时 间 前 3年 内 同 类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业 绩 , 以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为 准 响 应 人 响 应 时 所 提 供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能 够 证 明 该 同 类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评 审 时不 予 加 分 , 同 一 个 编 号 的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分 标 成 交 的 只 算 一 次 , 提 供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提 供 1 项 得 1 分 , 每 增 加 1项 , 加 得1分 , 最 高 得 3分 。 3 分3 报 价 部 分 70分
1 价 格 分 1.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服 务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审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响 应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最 后 报 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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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为 基 准 价 3.某 响 应 人 价 格 分 响 应 人 最 低 评 审 报 价 金额 /某 响 应 人 评 审 报 价 金 额 70 分总 得 分 1 2 3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技 术 得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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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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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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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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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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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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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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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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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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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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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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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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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竞 标 报 价 元 /24个 月 单 项 合 价 备 注1 1项竞 标 总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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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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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 人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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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需 求 响 应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4
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需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并 申 明 响 应 和 偏 离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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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要 求 响 应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4
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商 务 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内 容 已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商 务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并 申 明 响 应 和 偏 离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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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按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评 分 办 法 中 的 评 分 点 自 行 编 制 。
供 应 商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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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称 或 者职 业 资 格 或 者执 业 资 格 证 或者 其 他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工 作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注 :1.在 填 写 时 ,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附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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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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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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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
被 投 诉 人 1: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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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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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合 同 编 号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合 同发 包 方 以 下 简 称 *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送 达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承 包 方 以 下 简 称 *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送 达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互 惠 互 利 协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双 方 声 明1.1 双 方 均 为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经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的 分 支 机 构 , 各 自 独 立 承 担责 任 享 有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双 方 无 隶 属 挂 靠 控 股 及 /或 实 际 控 制 等 类 似 的 关 系 。
1.2 * 方 具 有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 资 信 状 况 不 存 在 瑕 疵 , 没 有 不 良 信 用记 录 , 且 为 经 营 手 续 完 备 齐 全 的 合 法 经 营 者 * 方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和 国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已 经 办 理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项 目 有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登记 。 1.3 * 方 基 于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所 聘 用 的 员 工 , 与 * 方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关系 或 者 与 之 类 似 的 关 系 , * 方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 方 及 其 聘 用 的 员 工 不 得 以* 方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托 人 受 雇 人 或 者 类 似 名 义 /身 份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方 也 不 得 以 * 方 的 名 义 聘 用 员 工 对 外 承 诺 承 担 债 务 或 提 供 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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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方 若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应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主 动 告 知 于 * 方 , * 方 依 据 保 障 中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协 助 配 合 * 方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条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和 期 限2.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 方 向 * 方 外 包 * 方 公 司 下 辖 14 个 网 点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保 安 服 务工 作 , 包 括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值 守 金 融 网 点 值 守 监 控 值 守 各 种 活 动 现 场 的保 安 服 务 等 工 作 。* 方 具 体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范 围 详 见 附 件 3。2.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2年 , 自 2023年 月 日 至 2025年 月 日 。第 三 条 服 务 规 范 和 标 准3.1 * 方 从 事 本 合 同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等 约 定 的 标 准 , 根 据 * 方 区 域 内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提 供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抢 防 破 坏 防 灾 害 等 工 作 , 确 保 * 方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秩 序 和 人 员 财 产 安 全 。 * 方 保 安 服 务 管理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1。3.2 * 方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业 务 管 理 需 要 , 制 定 具 体 业 务 规 范 和标 准 , 并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通 过 附 件 或 补 充 协 议 等 形 式 补 充 或 更 新 相 关 规 范 或 质 量标 准 。 * 方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 合 理 安 排 人 员 组 织 安 保 服 务 等 活 动 , 拥 有提 供 外 包 服 务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技 能 , 合 法 拥 有 或 者 可 合 法 使 用 为 双 方 合 作 之 目的 所 需 要 的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装 备 器 材 , 且 有 能 力 提 供 熟 练 和 充 分 的 服 务 , 保 质 保量 完 成 工 作 。第 四 条 费 用 标 准 和 结 算 方 式
4.1 * 方 根 据 * 方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质 量 数 量 服 务 天 数 服 务 网 点 数 量 和 结算 标 准 , 经 考 核 评 价 后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2。费 用 标 准 : 月 外 包 费 用 工 费 用 时 工 时 单 价 实 际 工 时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扣 减 费 用 。合 同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 若 国 家 增 值 税 税 率 发 生 调 整 , 不 含 税 价 款 不 变 , 增 值 税 和 合同 含 税 价 款 根 据 国 家 税 率 变 动 相 应 调 整 。外 包 服 务 费 为 *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其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 方 应 支 付 给 * 方 的 全部 价 款 , 该 价 款 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应 承 担 的 人 工 成 本 装 备 器 材 成 本 保 险 税 费 以及 其 他 成 本 费 用 和 营 业 外 支 出 如 侵 权 赔 偿 罚 款 等 。 除 此 以 外 , * 方 无 需 再 向 * 方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若 因 政 府 调 价 物 价 上 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增 加 的 , * 方 应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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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予 以 变 更 。 * 方 同 意 变 更 前 , 上 述 外 包 服 务 费是 固 定 不 变 费 用 , * 方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4.2 支 付 时 间 : * 方 应 当 按 月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4.2.1 * 方 付 款 前 , *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4.5 条 所 列 明 的 信 息 向 *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规 定 真 实 有 效 的 且 经 * 方 认 可 的 正 式 发 票 * 方 自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并 审 核 无 误 后3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支 付 ,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 方 迟 延 提 供 发 票 , * 方 付 款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4.2.2 * 方 应 于 * 方 付 款 日 前 10日 , 向 * 方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考 核 材 料 * 方收 到 材 料 后 5 日 内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并 将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及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费 金 额 书 面 通知 * 方 , *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盖 章 确 认 , 并 与 发 票 一 同 提 交 给 * 方 。 若 * 方 有 异 议 , 应在 3日 内 书 面 提 出 若 逾 期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 视 为 * 方 同 意 。 * 方 按 时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 * 双 方 应 再 次 核 对 , 核 对 仍 达 不 成 一 致 时 , 以 * 方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准 。 因 * 方 服 务 质量 问 题 等 合 同 约 定 的 *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考 核 扣 款 及 赔 偿 金 , * 方 可 以 从 结 算 费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因 双 方 核 对 考 核 情 况 而 造 成 付 款 逾 期 的 , * 方 不 承 担 逾 期 付 款 责 任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对 * 方 进 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对 * 方 进 行 处 罚 ,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年 度 内 , 2个 季 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 分 , * 方 可 即 时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约 责 任 。 考 评 得 分 若 低 于 85分 , 每 低 1分 , 按 1000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除 ,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 方 划 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补 足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 五 4.3 支 付 方 式 : * 方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向 * 方 支 付 。4.4 银 行 账 户 及 发 票 信 息 :
4.4.1 * 方 的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联 行 号 :账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上 述 账 户 信 息 有 变 更 的 , * 方 应 当 提 前 5 日 书 面 通 知 * 方 , 对 于 未 及 时 通 知 * 方 造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4.4.2 * 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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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联 行 号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4.4.3 *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类 型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无 法 认 证 抵 扣 发 票 监 控 异 常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若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 方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条 *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5.1 * 方 有 权 对 * 方 完 成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和 业 务 指 导 , 发 现 * 方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有 权 要 求 * 方 限 期 改 正 或 采 取 *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5.2 基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需 要 , * 方 协 助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所 和 工 作 便 利 。5.3 有 权 审 定 *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目 而 制 定 的 服 务 制 度 方 案 , 对 于 不 符 合 * 方 需 求的 内 容 , 有 权 要 求 * 方 补 充 完 善 或 修 改 。5.4 根 据 * 方 实 际 需 要 , * 方 可 以 调 整 本 合 同 项 目 工 作 数 量 完 成 时 限 操 作 规 范 质 量 标 准 , * 方 应 按 照 * 方 调 整 后 的 要 求 履 行 , 更 新 后 的 规 则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若 需 要增 减 保 安 员 的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并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服 务 费 增 减 以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为 准 。
5.5 尊 重 * 方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 对 *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5.6 因 * 方 或 * 方 保 安 员 过 错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赔 偿 。5.7 * 方 应 当 按 照 外 包 业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向 * 方 支 付 保 安 服 务 费 用 。5.8 * 方 根 据 政 策 法 规 工 作 需 要 等 , 可 对 * 方 提 出 从 事 本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人 员 任 职资 格 标 准 以 及 服 务 管 理 建 议 。第 六 条 *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6.1 * 方 应 具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格 和 保 安 服 务 资 质 , 具 有 公 安 机关 核 发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依 照 保 安 服 务 业 服 务 标 准 提 供 规 范 的 保 安 服 务 。6.2 * 方 依 照 双 方 约 定 工 作 标 准 数 量 时 限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接 受 * 方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 对 于 * 方 检 查 发 现 的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在 * 方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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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1日 内 整 改 落 实 ,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 方 。6.3 * 方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和 * 方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并 根 据 * 方 要 求 及 时 补 充 修 改 和 完 善 , 并 提 交 * 方 备 案 。 * 方 根 据管 理 计 划 和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等 开 展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6.4 * 方 保 安 员 执 勤 时 应 统 一 着 保 安 制 服 , 配 带 防 护 装 备 防 卫 器 材 , 保 持 仪 容 仪 表整 洁 , 费 用 全 部 由 * 方 承 担 * 方 保 安 员 行 为 言 语 应 当 文 明 规 范 , 依 法 实 施 与 履 行 职 务 有关 的 措 施 , 依 法 合 规 使 用 防 卫 器 材 。6.5 * 方 应 自 行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等 , 并 且 其 所 使 用 的 设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6.6 * 方 应 保 证 保 安 员 的 稳 定 性 ,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方 需 抽 调 或 调 整 保 安 员 的 , 需 提
前 5日 通 知 * 方 , 并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能 调 整 因 * 方 保 安 员 自 动 离 职 辞 职 开 除 等原 因 引 起 人 员 不 足 的 , * 方 应 及 时 补 充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的 保 安 员 , 不 得 出 现 空 岗 。6.7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财 物 损 毁 , 或 者 服 务 区 域 内 发 生 被 盗 抢 等事 件 造 成 的 人 身 财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或 其 财 产 损 失 , * 方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6.8 遇 到 群 体 性 突 发 性 等 紧 急 事 件 时 , * 方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能 随 时 调 派 足 够 数 量 的保 安 人 员 无 条 件 迅 速 赶 到 * 方 指 定 地 点 , 协 助 * 方 做 好 安 全 秩 序 维 护 工 作 。6.9 * 方 保 安 员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区 域 内 且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时 , 因 抢 险 救 灾 或 与 违法 犯 罪 作 斗 争 而 发 生 的 伤 残 事 故 , 双 方 均 应 及 时 采 取 抢 救 措 施 。6.10 * 方 应 当 保 守 因 订 立 履 行 本 合 同 知 悉 的 * 方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
6.1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若 发 生 疫 情 等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或 者* 方 应 对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要 求 , 需 * 方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的 , *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务 , 不 得 以 遭 遇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作 为 免 责 事 由 , 否 则 , *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6.12 * 方 有 权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正 确 完 全 地 履 行 本 合 同 后 获 得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第 七 条 用 工 主 体 责 任7.1 * 方 确 保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目 为 * 方 配 置 保 安 员 不 低 于 13名 , 具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的能 力 。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 详 见 附 件 3。7.2 * 方 保 安 员 属 于 * 方 的 员 工 , * 方 应 当 与 提 供 的 保 安 员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并办 理 各 种 用 工 手 续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居 住 证 手 续 , 保 安 员 的 工 资 奖 金 各 种 福 利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以 及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 方 负 责 支 付 和 缴 纳 , 违 反 前 述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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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因 劳 动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纠 纷 , 由 * 方 负 责 处理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将 其 与 保 安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保 险 缴 纳证 明 等 材 料 报 备 * 方 。7.3 * 方 保 安 员 应 当 具 有 与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身 体 素 质 技 能 和 资 质 , 国 家规 定 的 特 殊 工 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 方 人 员 身 体 检 查 报 告 等 复 印 件 和 相 应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盖 * 方 公 章 应 提 供 给 * 方 留 存 * 方 应 当 向 * 方 提 供 选 派 员 工 的 名册 。 7.4 *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 方 的 工 作 纪 律 对 保 安 员 进 行 管 理 , 并 做 好 保 安 员 的日 常 考 勤 考 核 例 会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落 实 应 当 通 过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管 理 措 施 保证 * 方 员 工 遵 守 * 方 书 面 告 知 的 与 本 合 同 项 目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和 标 准 规 范 ,
不 得 对 * 方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造 成 干 扰 。7.5 * 方 应 当 对 * 方 员 工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合 规 业 务 技 能 教 育 培 训 以 及 保 密 教育 ,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 若 因 * 方 人 员 泄 密 而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 方 声 誉 损 失的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7.6 * 方 应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押 运 人 员 投 保 保 额 不 低 于 万 元 /人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将 保 险 单 复 印 件 盖 章 提 供 给 * 方 存 档 备 查 。7.7 * 方 保 安 员 在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有 损 害 * 方 利 益 行 为 或 者 出 现 与 完 成本 合 同 项 目 工 作 不 相 适 应 的 情 形 , * 方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 方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 * 方 接 到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 应 在 1 日 内 予 以 调 整 更 换 严 重 违 反 与 本 合 同 项 目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以及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不 利 影 响 的 , * 方 可 以 即 时 通 知 * 方 调
整 更 换 , * 方 应 当 在 8 小 时 内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 * 方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时 , 应 妥 善 处 理后 续 事 宜 , 不 得 对 * 方 工 作 秩 序 产 生 任 何 不 良 影 响 。7.8 * 方 确 保 按 照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保 安 员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若 因 *方 用 工 问 题 或 者 因 * 方 人 员 安 全 事 故 违 法 违 纪 等 原 因 引 发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若 因 * 方 保 安 员 原 因 造 成 * 方 或 第 三 方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 责 任 由 * 方 全 部 承 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 方 及 第 三 人 受 到 的 全 部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第 八 条 安 全 管 理8.1 * 方 将 * 方 外 包 服 务 纳 入 *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和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 方 有 权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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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方 应 当 遵 守 通 信 与 信 息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等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实 时 应 对 机 制 , 强 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8.3 * 方 承 诺 自 身 具 备 国 家 和 政 府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严 格 遵 守 相 关 之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 *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与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生 产信 息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落 实 等 制 度 , 强 化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与 技 能 的 培 训 教 育 , 使其 具 备 与 本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处 置 技 能 。 依 法 为 员 工 办 理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 并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8.4 * 方 及 * 方 保 安 员 对 保 安 服 务 中 获 知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工 作 信 息 , 应予 以 保 密 保 安 服 务 中 形 成 的 监 控 影 像 资 料 报 警 记 录 , 应 至 少 留 存 30日 备 查 , * 方 不
得 删 改 或 者 扩 散 * 方 履 行 职 务 使 用 监 控 设 备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8.5 * 方 应 当 依 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安 全 防 控 措 施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严 格 落 实 有 关 防 控 指 南 规 范 。8.6 * 方 应 当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 断 等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同 时 报 告 * 方 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8.7 * 方 应 当 自 行 购 买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人 员 保 险在 内 的 足 额 保 险 并 且 承 担 相 应 成 本 , 无 论 * 方 是 否 购 买 保 险 , * 方 在 外 包 服 务 过 程 中 发生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条 转 让 和 分 包9.1 除 非 经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 方 不 得 以 转 让 分 包 或 者 以 类 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9.2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 方 可 以 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服 务 工 作 分 包 给 分 包 商 承 担 。但 是 * 方 保 证 其 分 包 商 不 得 将 所 承 接 的 分 包 业 务 再 次 分 包 给 其 他 分 包 商 。9.3 * 方 同 意 * 方 分 包 的 , * 方 须 与 其 分 包 商 就 分 包 商 的 服 务 质 量 向 * 方 承 担 连 带责 任 。9.4 * 方 违 反 前 述 条 款 约 定 的 , 应 当 向 * 方 支 付 20%违 约 金 , * 方 并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由 于 * 方 违 反 前 述 条 款 约 定 对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金 不 足 补 偿 损 失 的 , * 方 保 留 继 续追 偿 的 权 利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0.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构 成 * 方 违 约 * 方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同 时 违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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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每 发 生 1 次 , 按 照 3%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向 * 方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1 * 方 提 供 的 保 安 服 务 , 经 * 方 考 核 评 估 不 达 标 的 2 *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的 , 每 延 迟 1小 时 3 * 方 选 派 的 保 安 员 数 量 条 件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 或 者 * 方 未 经 * 方 同 意 擅 自更 换 保 安 员 的 4 * 方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5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或 未 按 时 归 还 * 方 提 供 的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物 料 用 品的 6 导 致 * 方 生 产 经 营 指 标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或 * 方 被 企 业 内 部 责 任 考 核 扣 分 或 扣 减 费
用 的 7 * 方 发 生 第 10.2款 约 定 的 严 重 违 约 行 为 , 但 尚 未 达 到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的 10.2 * 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或 引 发 后 果 之 一 的 , 构 成 * 方 严 重 违 约 * 方 按 照 前 款 约 定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 方 损 失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经 * 方 考 核 , * 方 连 续 2个 月 含 以 上 不 达 标 , 或 者 违 约 达 3 次 及 以 上 的 2 * 方 延 迟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达 12小 时 含 以 上 的 3 * 方 未 按 照 * 方 要 求 调 换 或 补 足 保 安 员 的 , 或 调 换 后 仍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4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用 户 投 诉 申 诉 3次 及 以 上 5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1次 及 以 上 6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处 罚 1次 及 以 上
7 * 方 员 工 非 法 泄 露 出 售 服 务 信 息 工 作 信 息 , 或 者 冒 用 *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名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的 8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或 者资 金 损 失 等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9 * 方 违 约 , * 方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但 * 方 拒 绝 整 改 的 10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 方 丧 失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具 备 的 经 营 资 质 有 效 性 的 11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12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13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给 * 方 或 实 现 本 合 同 目 的 带 来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10.3 * 方 无 故 中 断 服 务 或 者 采 取 整 改 等 补 救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满 足 本 合 同 外 包 服 务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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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质 量 的 情 况 , * 方 有 权 重 新 选 择 第 三 方 服 务 或 者 自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相 关 费 用 由 * 方 承担 。 10.4 *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工 作 的 , 或 导 致 * 方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被 监 管 处 罚 等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此 产 生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第三 方 替 代 服 务 费 罚 款 罚 金 等 , 均 由 * 方 承 担 或 赔 偿 给 * 方 , * 方 可 以 从 外 包 服 务 费或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前 款 赔 偿 金 的 范 围 包 括 * 方 受 到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间 接 损 失 商 誉 损 失 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业 务 收 入 损 失 因 赔 偿 客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 方 设 备 维 修或 更 换 费 用 企 业 内 部 考 核 扣 款 第 三 方 损 失 以 及 因 处 理 事 故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证 据 或 财 产 保 全 费 执 行 费 罚 款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鉴 定 费 调 查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 不 足 部 分 , * 方 向 * 方 另 行 支 付 。
10.5 在 * 方 完 全 适 当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延 迟 支 付 本 合 同 服务 费 用 的 , 每 延 迟 1 日 , 以 应 付 服 务 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发 布 的 一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但 违 约 金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合 同 外 包 服 务 费 总额 的 5% 延 迟 30日 含 以 上 未 支 付 本 合 同 服 务 费 用 的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 方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10.6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 方 应 向 * 方 提 交 与 本 项 目 所 有 外 包 服 务 人 员 签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花 名 册 含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当 月 员 工 增 减 员 信 息 等 社 保缴 费 记 录 商 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进 行 备 案 。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交 或 * 方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 方存 在 用 工 不 规 范 问 题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未 按 时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启 用 无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等情 形 , * 方 有 权 即 时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有 权 全 部 扣 留 本 合 同 下 * 方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10.7* 方 与 * 方 不 存 在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关 系 , 非 *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本 合 同 被 法 院 确 认 为劳 务 派 遣 合 同 的 责 任 由 * 方 承 担 ,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包 含 但 不 仅 含 连 带 承 担 工 伤 工 亡等 赔 偿 责 任 导 致 * 方 因 此 连 带 承 担 经 济 补 偿 金 赔 偿 金 诉 讼 费 用 保 全 费 用 保 全保 险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等 损 失 均 由 * 方 承 担 。10.8* 方 需 按 严 格 按 照 外 包 合 同 标 准 和 要 求 履 约 , * 方 与 * 方 员 工 不 存 在 任 何 的 劳动 合 同 劳 务 合 同 关 系 , 相 关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由 * 方 自 行 处 理 , 与 * 方 无 关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 若 因 * 方 与 其 员 工 用 工 问 题 导 致 * 方 陷 入 劳 动 纠 纷 劳务 纠 纷 或 工 伤 工 亡 等 纠 纷 , 并 承 担 补 偿 赔 偿 罚 款 等 法 律 责 任 的 , * 方 需 在 * 方 赔付 相 关 款 项 之 日 起 30日 内 赔 偿 *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全 部 损 失 , *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本 合 同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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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终 止 而 解 除 。10.9* 方 有 权 对 * 方 提 供 的 外 包 服 务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 * 方 服 务 评 估 达 标 的 , 本 合 同继 续 履 行 * 方 服 务 不 达 标 的 , * 方 有 权 无 条 件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且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任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变 更 和 解 除11.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影 响 到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执 行 ,则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11.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如 提 出 变 更 和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30日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方 可 变 更 和 解 除 本 合 同 。11.3 发 生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 方 上 级 邮 政 企 业 政 策 变 化 等 情 形 , * 方 可 以 提 前 10
日 通 知 *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且 免 于 向 * 方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12.1 * 方 是 否 适 用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二 者 任 选 其 一 :自 * 方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7日 内 , 至 迟 本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 * 方 采 用 以 下第 种 方 式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作 为 *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保 证 。 1 向 * 方 一 次 性 缴 付 人 民 币 万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2 向 * 方 提 供 通 过 * 方 认 可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具 的 人 民 币 万 元 的 银 行 保 函 。双 方 约 定 :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 * 方 不 要 求 * 方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保 函 。12.2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 方 依 照 本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赔 偿 责 任 的 , * 方 可 以直 接 扣 留 部 分 /全 部 保 证 金 或 者 向 银 行 发 出 书 面 指 令 从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扣 划 资 金 以 抵 付 因
* 方 违 约 行 为 给 *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和 为 此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保 证 金 不 足 以弥 补 损 失 的 , * 方 可 以 继 续 向 * 方 追 偿 。12.3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后 , 保 证 金 或 者 保 证 金 账 户 金 额 不 足 的 , * 方 应 当 在 接 到 * 方 书面 通 知 后 7日 内 补 足 违 反 前 述 约 定 的 , 逾 期 1日 , * 方 按 照 保 证 金 总 额 0.5 向 * 方 支付 违 约 金 逾 期 超 过 30日 的 , *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当 月 应 支 付 的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中 扣 除 补 齐 ,或 者 直 接 解 除 合 同 , 并 保 留 向 * 方 索 赔 的 权 利 。12.4 因 * 方 过 错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 * 方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 方 全 部 保 证 金 。12.5 本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或 解 除 非 因 * 方 过 错 后 , 在 * 方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各 项 义 务的 情 形 下 , 双 方 不 再 续 签 合 同 的 , 结 清 各 项 款 项 费 用 后 , * 方 将 剩 余 保 证 金 退 还 给 *方 不 计 利 息 或 者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同 意 撤 销 保 证 金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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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条 反 商 业 贿 赂双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以 及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禁 止商 业 贿 赂 的 有 关 规 定 , 杜 绝 商 业 贿 赂 和 其 他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为 对 方 相 关人 员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任 何 利 益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的 解 决双 方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依 法 向 *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除 争 议 事 项 或 争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条 款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附 则15.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并 加 盖 双 方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15.2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以 及 经 双 方 一 致 认 可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签 署 的 补 充 文 件 合 同 备忘 录 招 投 标 文 件 等 ,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附 件 包 括 :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书 与 邮 政 企 业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人 员 花 名 册 。15.3 本 合 同 附 件 如 与 合 同 正 文 约 定 不 一 致 时 , 以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 不 同 文 件 就 同 一 事项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发 布 时 间 在 后 的 文 件 为 准 。15.4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 * 方 执 四 份 , * 方 执 二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5.5 本 合 同 年 月 日 订 立 于 * 方 住 所 地 。附 件 :
附 件 一 :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附 件 二 :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附 件 三 :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 书附 件 四 : 与 邮 政 企 业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人 员 花 名 册附 件 五 : 外 包 服 务 商 考 评 标 准 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本 合 同 签 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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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盖 章 : *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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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标 准 规 范1. 金 融 营 业 网 点 保 安 服 务 内 容 1 负 责 维 护 营 业 网 点 治 安 秩 序 , 防 范 外 部 侵 害 , 协 助 网 点 工 作 人 员 妥 善 处 置 各 类突 发 事 件 , 保 护 员 工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 2 负 责 款 箱 交 接 护 卫 工 作 , 在 早 晚 运 钞 车 到 达 前 , 对 营 业 网 点 门 前 进 行 安 全 巡 视 ,清 理 门 前 车 辆 , 保 证 运 钞 车 停 靠 在 指 定 位 置 , 接 送 款 时 需 提 高 警 惕 持 械 护 卫 。 3 负 责 日 间 巡 查 自 助 设 备 自 助 银 行 安 全 ,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安 装 针 孔 摄 像 机 假 键盘 读 卡 器 粘 贴 诈 骗 小 招 贴 封 堵 出 钞 口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4 负 责 自 助 设 备 加 钞 或 维 修 时 的 警 戒 。 5 对 大 额 存 取 款 用 户 及 疏 于 保 管 自 身 财 务 的 客 户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提 示 , 确 保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 6 对 可 疑 人 员 如 戴 有 遮 挡 面 部 的 墨 镜 口 罩 摩 托 车 头 盔 纱 巾 等 物 品 的 人 员 可 疑 物 品 要 提 高 警 惕 ,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 7 负 责 维 护 网 点 正 常 营 业 秩 序 , 及 时 劝 阻 用 户 不 文 明 行 为 , 对 无 理 取 闹 破 坏 营业 秩 序 人 员 要 严 格 制 止 。 8 负 责 热 情 文 明 迎 送 客 户 , 主 动 迎 接 问 候 进 入 网 点 的 客 户 , 询 问 客 户 需 求 , 对客 户 进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引 导 分 流 。 热 情 诚 恳 耐 心 解 答 客 户 业 务 咨 询 。 9 负 责 网 点 厅 堂 整 洁 , 设 施 宣 传 品 摆 放 有 序 。 维 护 厅 堂 客 流 秩 序 及 管 理 厅 堂 金融 机 具 设 备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10 不 得 从 事 与 营 业 场 所 保 安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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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为 保 障 * 方 区 域 安 全 ,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 * 方 同 意 * 方 按 照 此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进行 考 核 。 * 方 保 安 员 违 反 第 一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每 次 * 方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扣 减 * 方保 安 服 务 费 500元 1000元 。 * 方 保 安 员 违 反 第 二 条 至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每 次 *方 扣 减 * 方 保 安 服 务 费 100元 。第 一 条 工 作 责 任 制 , 纪 律 落 实 情 况1.维 护 好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及 正 常 的 工 作 生 活 秩 序 。 要 切 实 做 好 四 防 工 作 , 即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防 事 故 , 负 责 服 务 区 域 内 人 财 物 安 全 。 熟 悉 和 爱 护 公 共 设 施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器 材 , 并 掌 握 其 使 用 方 法 。 严 格 执 行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 外 来 车 辆 禁 止 入 内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 上 报 * 方 。
2.巡 逻 大 厦 各 楼 层 , 大 院 , 南 北 大 厅 南 院 及 负 责 车 辆 的 疏 导 。 对 * 方 单 位 内 部的 有 关 事 项 , 不 准 随 意 打 听 记 录 传 播 值 班 期 间 , 不 准 脱 岗 睡 岗 空 岗 串 岗 ,不 准 迟 到 早 退 , 不 准 上 岗 期 间 吃 零 食 闲 谈 打 闹 看 报 纸 会 客 打 扑 克 打 麻 将 下 棋 吸 烟 。3.负 责 服 务 区 域 内 执 勤 站 岗 楼 内 巡 逻 及 阻 止 闲 杂 人 员 入 内 。 每 30分 钟 一 轮 换 。4.遵 纪 守 法 , 不 得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认 真 维 护 责 任 区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防 范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发 生 , 制 止 外 来 人 员 引 发 的 各 类 纠 纷 和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对 现 场 发 现 的 违 法 犯 罪 人 员 及 时 报 警 或 协 助 公 安 保 卫 部 门 抓 获 , 扭 送 当 地 公 安 派 出 所处 理 。 对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现 场 和 灾 害 事 故 现 场 , 应 先 行 保 护 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维 护 秩 序 。第 二 条 一 切 行 动 听 指 挥 , 岗 容 岗 姿 仪 容 仪 表
1.保 安 人 员 在 岗 值 勤 时 , 应 着 装 整 齐 , 岗 姿 端 正 精 神 饱 满 。2.保 安 人 员 不 准 留 长 发 染 怪 发 和 留 胡 须 。3.上 岗 前 , 禁 止 吃 带 有 异 味 食 品 和 酒 后 上 岗 上 岗 时 , 禁 止 抄 手 , 弓 腰 驼 背 , 吃 东西 吸 烟 ,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废 弃 物 。第 三 条 按 照 标 准 着 装 要 求 整 齐 整 洁1.保 安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着 装 , 并 佩 带 保 安 标 志 。2.保 安 制 服 不 准 与 便 服 混 穿 , 不 同 季 节 制 服 不 准 混 穿 , 因 外 出 应 着 便 装 , 不 准 披 衣 敞 怀 卷 裤 角 。3.上 岗 时 , 不 准 穿 拖 鞋 赤 足 , 必 须 扎 武 装 带 , 上 岗 证 佩 戴 于 左 上 胸 处 , 禁 止 戴 有 色眼 镜 上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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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文 明 值 勤 礼 貌 值 勤1.值 勤 时 遇 有 领 导 , 受 到 领 导 接 见 慰 问 时 , 领 导 视 察 检 查 工 作 时 及 上 级 来 访 时 ,应 先 敬 礼 后 致 报 告 词 或 汇 报 工 作 。2.交 接 班 时 应 相 互 敬 礼 , 纠 正 违 章 或 客 户 来 访 时 ,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 升 国 旗 奏 国 歌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他 活 动 先 敬 礼 。3.在 值 勤 站 岗 时 应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 语 言 要 简 练 准 确 规 范 。 接 触 来 访 人 员 时 , 说话 要 和 气 , 使 用 礼 貌 用 语 。第 五 条 宿 舍 内 务 卫 生1.要 自 觉 维 护 环 境 执 勤 区 域 宿 舍 卫 生 。 每 天 必 须 打 扫 卫 生 一 次 , 保 持 清 洁 。 地面 无 烟 头 无 痰 纸 桌 面 台 面 无 杂 物 无 水 渍 无 油 污 。
2.床 铺 被 褥 干 净 整 洁 , 床 面 除 被 子 服 装 以 外 , 其 他 用 品 应 安 放 到 柜 内 。3.门 窗 清 洁 玻 璃 干 净 , 生 活 用 品 摆 放 整 齐 , 不 准 在 墙 壁 上 乱 涂 乱 画 , 张 贴 图 片 海 报 , 不 准 私 自 使 用 电 器 乱 拉 电 线 , 浪 费 水 电 。第 六 条 情 况 上 报 学 45 总 体 服 务 2 履 责 情 况 * 方 的 服 务 态 度 遵 守 * 方 规定 等 情 况 。 2 查 阅 外 包 合同 现 场 沟 通3 运 营 管 理 1.新 旧 外 包 商 切 换 期 外 包 服务 队 * 的 衔 接 配 合 情 况 。2.* 方 是 否 存 在 转 让 分 包 或者 类 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情 况 。 3 查 阅 外 包 合 同服 务 质 量 20 服 务 质 量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与 合 同附 件 XX: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准 对 比 。 基 本 分 20分 , 达 标 即满 分 。 每 发 生 1例 扣 分 项 事 件 ,扣 5分 , 扣 完 为 止 。 20 查 阅 统 计 数据 外 包 合 同安 全 生 产 20 安 全 作 业 外 包 保 安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执行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0 查 阅 制 度 安全 培 训 及 检 查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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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能力 40 日 常 管 理 15
应 急 处 理能 力 1.* 方 是 否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预 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未 指 定预 案 , 扣 1分 , 未 开 展 演 练 ,扣 1分 。2.发 生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断 等 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时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保 证 * 方 安 全 , 同 时报 告 * 方 。 未 按 要 求 做 到 , 扣 4分 。 6 查 阅 文 件 现场 查 询用 人 主 体方 面 1.* 方 向 * 方 提 供 外 包 用 工 劳动 合 同 备 案 情 况 , 提 供 的 , 得 3分 , 未 提 供 , 不 得 分 。2.一 票 否 决 条 件 , 如 发 现 外 包保 安 人 员 为 自 然 人 身 份 未 与* 方 签 订 合 同 , 二 级 指 标 管理 能 力 40分 均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劳 动 合 同备 案 台 账规 章 制 度
方 面 * 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报 备 * 方 应 标 文 件 列 明 或 者 中 标 后 报备 , 未 报 备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应 标 文 件和 外 包 商 制 度工 资 社 保方 面 * 方 提 供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员 工 薪酬 社 保 备 案 材 料 的 , 得 3分 ,不 能 提 供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外 包 商 备案 材 料现 场 管 理 20 业 绩 统 计台 账 外 包 保 安 业 绩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单独 造 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考 勤 台 账 外 包 保 安 考 勤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服 装 配 置 外 包 保 安 按 要 求 穿 保 安 制 服 ,得 5分 。 发 现 未 穿 保 安 制 服 的 ,1次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5 现 场 检 查
防 卫 器 械配 置 外 包 保 安 在 工 作 值 勤 期 间 随 身佩 带 防 卫 器 械 , 得 3分 。 发 现未 按 规 定 佩 戴 防 卫 器 械 的 , 1次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3 现 场 检 查培 训 情 况 是 否 开 展 外 包 保 安 员 工 岗 前 培训 及 安 全 教 育 , 有 培 训 记 录 的 ,得 5分 , 未 能 提 供 培 训 记 录 的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培 训 记 录台 账联 席 沟 通机 制 5 定 期 沟 通 建 立 联 席 沟 通 机 制 , * 方 与 *方 是 否 每 月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通过 联 席 沟 通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 建立 沟 通 机 制 的 有 会 议 记 录 的 , 5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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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5分 , 无 会 议 记 录 的 , 得 0分 。合 计 100加 分 项 外 包 保 安 受 到 县 级 以 上 媒 体 表 扬 每 发 生 1例 ,县 级 加 1分 ,市 级 加 3分 ,省 级 加 5分 。 二 考 评 频 次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开 展 , 一 年 四 次 。 三 考 评 应 用季 度 考 评 是 对 服 务 外 包 商 的 全 面 评 价 , 合 同 年 度 内 四 个 季 度 的 平 均 分 将 作 为 我 方 继续 与 外 包 商 第 二 年 合 作 的 依 据 之 一 。 我 方 按 季 度 对 外 包 商 进 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对 外 包 商 进 行 处 罚 ,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考 评 得 分 若 低 于 85分 , 每 低 1分 , 按 1000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外 包 商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我 方 划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补 足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年 度 内 , 2个 季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分 , 我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我 方 于 季 度 末 次 月 10日 前 对 外 包 商 进 行 考 评 ,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书 面 报 外 包 商 , 外 包 商
收 到 我 方 通 知 后 ,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处 罚 金 转 入 我 方 银 行 收 入 户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2023年代理金融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YZLFC2023-C3-026-FCQT
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2023年代理金融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无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中国邮政官方网站ww
http://**.cn云 (略) 网http://**。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防城区防城镇防港路182号
联系方式:谢尚江,07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07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小梅包文杰
电话:0770-*
4.监督部门
名称: (略) (略)
电话:0770-*
六附件
采购文件


云 (略)
2023年7月18日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26-FCQT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采 购 单 位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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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3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 ..................................... 5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23第 四 章 评 审 方 法 及 定 标 标 准 ..........................26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5第 六 章 合 同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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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外 包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9 点 30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3-026-FCQT项 目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采 购 项 目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金 额 : 166.14864万 元最 高 限 价 : 无采 购 需 求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023 年 代 理 金 融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1 项 , 具 体 详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4个 月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除 外 )依 法 注 册 ,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且 经 营 本 次采 购 服 务 的 公 司 。2.必 须 遵 守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的 规 定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诚 实 的 商 业 道 德 以 及 健 全 的 财务 会 计 制 度 。3.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企 业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4.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5.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6.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未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竞 标 。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7月 4日 至 2023年 7 月 11日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至 12时 00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至 6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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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现 场 售 卖 。售 价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价 每 本 300 元 , 售 后 不 退 , 不 含 其 它 资 料 费 。注 : 1.供 应 商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时 应 当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索 取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 须 将 收 据 或 者 发 票复 印 件 放 入 响 应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索 取 收 据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单位 名 称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7年 第 16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的规 定 , 索 取 发 票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2.已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供 应 商 不 等 于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购 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联 系 电 话 : 0770-*。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7 月 17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五 开 启1.时 间 : 2023年 7月 17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 中 国 邮 政 官 方 网 站 http://**.cn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http://**2.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万 元 整 10,000.00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防 城 镇 防 港 路 182 号联 系 方 式 : 谢 尚 江 , 0770-*.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0770-*.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吴 小 梅 包 文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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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770-*.监 督 部 门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电 话 : 0770-*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年 7月 4日
第 二 章 磋 商 须 知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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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http://**.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6.2 不 允 许 分 包 。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证 明 文 件 为 其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证 明 文 件 为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有 效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6 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6月 内 任 意 1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 或 者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企 业 竞 标 的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提 供 个人 信 用 报 告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出具 的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 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7.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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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凭 据 如 收 据 或 者 发 票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他 获 取 证 明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分 公 司 参 加 竞 标 的 , 应 当 取 得 总 公 司 授 权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报 价 表 必 须 提 供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项 目 需 求 响 应 表 必 须 提 供
6.商 务 要 求 响 应 表 必 须 提 供 7.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必 须 提 供 8.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自 拟 9.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格 式 自 拟 10.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以 上 文 件 均 须 加 盖 竞 标 单 位 公 章 应 该 有 的 必 须 提 供 , 如 未 提 供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其 响 应 文 件 。
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1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 装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15.2 竞 标 报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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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 漏 项 报 价 的 或 有 选 择 的 或 有 条 件 的 报 价 ,其 竞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办 公 费 设 备 费 管 理 费 税 费 成 交 人 所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保 险 金 服 装 费 , 水 电 费 , 岗 位 配 套 装 备 等 所 有 经 营 费 用 。3.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金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
17.1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万 元 整 10,000.00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 , 银 行 账 号 : *4676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 应 商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时 间 前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 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 者 未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 效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金 融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1.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1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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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的 扫描 件 PDF格 式 1份 。 3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 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 并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7 月 17日 9时 00分 至 9 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在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5 人 。
26.2 技 术 商 务 条 款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磋 商 的 顺 序 : 随 机 排 序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 照 的 其 中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
28.1 本 项 目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成 交 金 额 的 2%。履 约 保 证 金 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现 金 方 式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履 约 完 毕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项 目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详 见 附 件 , 保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前 向 成 交 人 提 供 。备 注 :1.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方 式 提 交 的 , 或者 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当 事 人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如 交 付 标 的 物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履 行 劳 务 完 成 工 作 的 时 间 界 限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 证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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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0770-*,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室 。业 务 时 间 : 每 天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双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不 办 理 业 务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发 布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后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2.1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准 服 务 类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收 取 。3. 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银 行 账 户账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合 同 主 文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主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 收 讫 章 现 金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 人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 上 的 负 责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在 文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 式 均 不 能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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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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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约 束 和 保护 。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对 象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2.7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 有 内 容 的文 件 。2.8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 者 不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9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 求 并 有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0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 要 求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2.11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2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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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7.特 别 说 明7.1 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2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3 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 应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4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 利 害 关 系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7.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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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 磋 商 文 件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合 同 主 文 及 附 件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 澄 清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前 ,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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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 性 响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磋 商 报 价15.1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
15.2竞 标 磋 商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要 求15.3.1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理 。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17.1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7.1.1未 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如 下 :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 2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方 式 的 , 以 转 账 方 式 退 回 到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户 或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 授 权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 3 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方 式 的 , 由 供 应 商 持 相 关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至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保 函 原 件 退 还 手 续 。17.1.2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还 方 式 同 未 成 交 人 的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退 还 方 式 。17.1.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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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7.2.1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17.2.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7.2.3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7.2.4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17.2.5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规定 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 人 身 份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 致 字 迹 潦 草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 独 递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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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条 的 规 定 密 封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 据 本须 知 正 文 17.4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响 应 文 件 。四 评 审 及 磋 商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含 5 人 单 数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采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26.1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
27.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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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27.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而 放 弃 签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活 动 。
28.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保 证 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28.3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内 容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7.3条 的 规 定 执 行 。30.采 购 合 同 公 告 : 无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
31.1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 个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1.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 须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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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 交 候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31.6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5 项 规 定 。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亿 元 0.05% 0.05% 0.05%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
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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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 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 万 元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 万 元 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 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 采 购 活 动 因 故 终 止 的 处 理 方 式
33.3.1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集 团 和 区 分 公 司 相 关 采 购 管 理 规 定 , 若 首 次 递 交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数量 不 足 3 家 , 则 重 新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 若 重 新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后 供 应 商 数 量 仍 不 足 3 家 , 为 2 家 时 转 为 竞争 性 磋 商 , 为 1 家 时 转 为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 若 通 过 初 审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判 定 报 价 具 有竞 争 性 , 则 继 续 进 行 评 审 。33.3.2 如 出 现 采 购 活 动 无 法 产 生 采 购 结 果 , 无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情 况 , 则 按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流 程 终 止 本次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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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合 同 验 收 书 格 式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编 号 : 的 约 定 , 我 单 位 对 项 目 名 称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或成 交 供 应 商 公 司 名 称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工 程 服 务 进 行 了 验 收 , 验 收 情 况 如 下 :验 收 方 式 : 自 行 验 收 委 托 验 收序 号 名 称 货 物 型 号 规 格 标 准 及 配 置 等 或 服 务 内 容 标 准 数 量 金 额
合 计合 计 大 写 金 额 : 仟 佰 * 万 仟 佰 * 元实 际 供 货 日 期 合 同 交 货 验 收 日 期验 收 具 体 内容 应 按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及 验 收 方 案 等 进 行 验 收 并 核 对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应 商 在 安 装 调 试 等 方 面 是 否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或 服 务 规 范 要 求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证 明 材 料 是否 齐 全 应 有 的 配 件 及 附 件 是 否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等 。 可 附 件 )
验 收 小 组 意见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和 说 明 理 由 :签 字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监 督 人 员 或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或 受 邀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采 购 人 或 受 托 机 构 的 意 见 盖 章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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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供应商申请 采 购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该 项 目 已 于 年 月 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该 项 目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期 限 于 年 月 日 已 满 , 请 将 履 约 保证 金 大 写 小 写 退 付 到 达 以 下 帐 户 。单 位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供 应 商 签 章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意见 退 付 意 见 : 是 否 同 意 退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退 付 金 额 出 纳 签 字 :会 计 签 字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采 购 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
注 : 供 应 商 凭 退 付 意 见 书 到 采 购 单 位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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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说 明 :一 项 目 需 求序 号 标 的 内 容 数 量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1 中 国 邮 政集 团 有 限公 司 防 城港 市 分 公司 2023年 代 理 金融 保 安 服务 外 包 采购 项 目 1项
一 服 务 内 容 : 一 外 包 内 容根 据 采 购 人 安 保 工 作 需 要 , 本 项 目 向 供 应 商 外 包 采 购 人 所 辖 区 域 范 围 内 的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 供 应 商 所 聘 用 的 员 工 , 与 采 购 人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关 系 或 者 与 之 类 似 的 关 系 , 供 应 商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供 应商 应 当 自 行 购 买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人 员 社 保 在内 的 足 额 保 险 并 且 承 担 相 应 成 本 。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设 施 装 备 器 材 等 , 并 且 其 所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准 。 因 供 应 商 保 安 员 自 动 离 职 辞 职 开 除 等 原 因 引 起 人 员 不 足 的 , 供 应 商 应及 时 补 充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安 员 , 不 得 出 现 空 岗 。
一 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主 要 工 作 是 维 护 采 购 人 方 营 业 厅 自 助 银 行 等 区域 内 的 现 场 秩 序 , 引 导 分 流 客 户 办 理 各 种 业 务 , 及 时 调 解 和 排 除 各 类 纠 纷 和 安全 隐 患 , 保 护 采 购 人 及 客 户 的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全 。 二 保 安 服 务 范 围 数 量 和 时 间 人 员 数 量1.防 城 港 市 分 公 司 下 辖 14个 网 点 。 服 务 地 点 包 含 防 城 港 市 企 沙 镇 那 梭镇 大 录 镇 公 车 镇 光 坡 镇 板 八 镇 那 良 镇 , 东 兴 市 北 仑 大 道 江 平 镇 ,上 思 县 朝 阳 路 团 结 路 在 妙 镇 平 福 乡 明 江 商 城 。 具 体 的 物 业 场 所 网 点名 称 地 址 等 信 息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采 购 人 提 交 给 供 应 商 。 配 置 保 安 人 员 不 少 于14人 负 责 14个 金 融 网 点 的 保 安 工 作 。2.代 理 金 融 网 点 保 安 工 作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网 点 服 务 时 间 全 时 衔 接 。
三 具 体 的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保 安 人 员 标 准需 求 等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格 式 合 同 草 案 。三 服 务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4个 月 内 。四 服 务 规 范 和 标 准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等 约 定 的 标 准 , 根 据 采购 人 区 域 内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抢 防 破 坏 防 灾害 等 工 作 , 确 保 采 购 人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秩 序 和 人 员 财 产 安 全 。1.负 责 维 护 营 业 网 点 治 安 秩 序 , 防 范 外 部 侵 害 , 协 助 网 点 工 作 人 员 妥 善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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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 保 护 员 工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2.负 责 款 箱 交 接 护 卫 工 作 , 在 早 晚 运 钞 车 到 达 前 , 对 营 业 网 点 门 前 进 行 安全 巡 视 , 清 理 门 前 车 辆 , 保 证 运 钞 车 停 靠 在 指 定 位 置 , 接 送 款 时 需 提 高 警 惕 持 械 护 卫 。3.负 责 日 间 巡 查 自 助 设 备 自 助 银 行 安 全 ,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安 装 针 孔 摄 像 机 假 键 盘 读 卡 器 粘 贴 诈 骗 小 招 贴 封 堵 出 钞 口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4.负 责 自 助 设 备 加 钞 或 维 修 时 的 警 戒 。5.对 大 额 存 取 款 用 户 及 疏 于 保 管 自 身 财 务 的 客 户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提 示 , 确 保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6.对 可 疑 人 员 如 戴 有 遮 挡 面 部 的 墨 镜 口 罩 摩 托 车 头 盔 纱 巾 等 物 品
的 人 员 可 疑 物 品 要 提 高 警 惕 ,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6.负 责 维 护 网 点 正 常 营 业 秩 序 , 及 时 劝 阻 用 户 不 文 明 行 为 , 对 无 理 取 闹 破 坏 营 业 秩 序 人 员 要 严 格 制 止 。7.负 责 热 情 文 明 迎 送 客 户 , 主 动 迎 接 问 候 进 入 网 点 的 客 户 , 询 问 客 户 需求 , 对 客 户 进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引 导 分 流 。 热 情 诚 恳 耐 心 解 答 客 户 业 务 咨 询 。8.负 责 网 点 厅 堂 整 洁 , 设 施 宣 传 品 摆 放 有 序 。 维 护 厅 堂 客 流 秩 序 及 管 理厅 堂 金 融 机 具 设 备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9.不 得 从 事 与 营 业 场 所 保 安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五 费 用 标 准 和 结 算 方 式 一 费 用 标 准
1.根 据 供 应 商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质 量 数 量 服 务 天 数 服 务 物 业 场 所 网 点 数 量 和 结 算 标 准 , 经 考 核 评 价 后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 费 用 标 准 : 月 外 包 费用 工 费 用 时 工 时 单 价 实 际 工 时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扣 减 费 用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详 见 附 件 一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2.临 时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采 购 人 委 托 供 应 商 提 供 临 时 安 保 服 务 的 , 每 小 时 ** 元 整 30 。3.若 因 政 府 调 价 物 价 上 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增 加的 ,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后 予 以 变 更 。 采 购人 同 意 变 更 前 , 外 包 服 务 费 是 合 同 中 固 定 不 变 费 用 , 供 应 商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4.结 算 金 额 包 含 税 金 及 其 他 费 用 。
二 结 算 方 式 :1.结 算 频 次 及 周 期 : 采 购 人 按 月 支 付 保 安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2.结 算 项 目 : 供 应 商 根 据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实 际 内 容 明 细 情 况 为 采 购人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真 实 有 效 的 且 经 采 购 人 认 可 的 正 式 发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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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 算 方 式 : 采 购 双 方 及 下 辖 机 构 需 指 定 专 人 作 为 服 务 费 用 核 对 联 系 人 ,供 应 商 于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日 前 10日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考 核 材 料 采 购 人 收 到 材 料 后 5日 内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并 将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及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务 费 金 额 书 面 通 知 供 应 商 , 服 务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盖 章 确 认 , 并 与 发 票 一 同 提交 给 采 购 人 。 若 供 应 商 有 异 议 , 应 在 3日 内 书 面 提 出 若 逾 期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视 为 供 应 商 同 意 。 供 应 商 按 时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采 购 双 方 应 再 次 核 对 , 核 对 仍达 不 成 一 致 时 , 以 采 购 人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准 。 因 供 应 商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等 合 同 约定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考 核 扣 款 及 赔 偿 金 , 采 购 人 可 以 从 结 算 费 用中 直 接 扣 除 。 因 采 购 双 方 核 对 考 核 情 况 而 造 成 付 款 逾 期 的 , 采 购 人 不 承 担 逾 期付 款 责 任 。
六 外 包 服 务 商 考 评 条 例 一 考 评 标 准 : 详 见 附 件 一 二 考 评 频 次 :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开 展 , 一 年 四 次 。 三 考 评 应 用季 度 考 评 是 对 服 务 外 包 商 的 全 面 评 价 , 合 同 年 度 内 四 个 季 度 的 平 均 分 将 作为 我 方 继 续 与 外 包 商 第 二 年 合 作 的 依 据 之 一 。 采 购 人 方 按 季 度 对 供 应 商 进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处 罚 ,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考 评 得 分若 低 于 85 分 , 每 低 1 分 , 按 1000 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供应 商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采 购 人 划 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保 证 金 补 足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年 度 内 , 2 个 季 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分 ,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采 购 人 于 季 度 末 次 月 10 日 前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评 ,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书 面 报 供应 商 , 供 应 商 收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处 罚 金 转 入 采 购 人 银 行 收 入户 。二 商 务 要 求合 同 签 订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报 价 要 求 1.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报 价 , 漏 项 报 价 的 或 有 选 择 的 或 有条 件 的 报 价 , 其 竞 标 将 视 为 无 效 。2.竞 标 报 价 包 含 办 公 费 设 备 费 管 理 费 税 费 成 交 人 所 聘 用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社 会 保 险 金 服 装 费 , 水 电 费 , 岗 位 配 套 装 备 等 所 有 经 营 费 用 。
3.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金 。三 其 他 1.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 否 则 竞标 无 效 。2.以 上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如 有 任 意 一 项 负 偏 离 的 , 竞 标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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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一 级 指标 一 级权 重 二 级 指 标 二 级权 重 三 级 指 标 评 估 标 准 分 值 得 分 指 标 说 明人 力 配置 15 人 员 配 置 15 保 安 人 数 外 包 保 安 人 数 是 否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进行 配 置 , 满 足 得 满 分 , 每 少 1人 /班次 ,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 6 查 阅 服 务 人 员 签到 表招 聘 及 时 率 * 方 按 补 员 通 知 时 间 要 求 距 离 到位 时 间 不 少 于 XX天 全 部 补 员 到 位的 得 6 分 , 只 补 员 到 位 90%-99%的 得5分 , 只 补 员 到 位 80%-99%的 得 3分 ,只 补 员 到 位 70%-79%得 1 分 , 低 于70%的 不 得 分 。 6 查 阅 服 务 人 员 签到 表
上 岗 资 格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外 包 合同 约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每 1 人 扣 0.5分 , 扣 完 为 止 , 如 合同 未 约 定 , 不 扣 分 。 2 查 阅 备 案 表 外包 合 同备 案 名 册 1.* 方 是 否 向 * 方 提 交 外 包 员 工 备案 花 名 册 含 日 常 变 动 。 报 备 得 1分 , 未 报 备 得 0 分 。 1 查 阅 外 包 员 工 备案 花 名 册服 务 水平 45 总 体 服 务 2 履 责 情 况 * 方 的 服 务 态 度 遵 守 * 方 规 定 等情 况 。 2 查 阅 外 包 合 同 现 场 沟 通3 运 营 管 理 1.新 旧 外 包 商 切 换 期 外 包 服 务 队* 的 衔 接 配 合 情 况 。2.* 方 是 否 存 在 转 让 分 包 或 者 类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合 同 项 下义 务 的 情 况 。 3 查 阅 外 包 合 同
服 务 质 量 20 服 务 质 量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与 合 同 附 件XX: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对 比 。基 本 分 20 分 , 达 标 即 满 分 。 每 发 生1 例 扣 分 项 事 件 , 扣 5 分 , 扣 完 为 止 。 20 查 阅 统 计 数 据 外 包 合 同安 全 生 产 20 安 全 作 业 外 包 保 安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执 行 各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0 查 阅 制 度 安 全培 训 及 检 查 记 录管 理 能力 40 日 常 管 理 15 应 急 处 理 能力 1.* 方 是 否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未 指 定 预 案 ,扣 1 分 , 未 开 展 演 练 , 扣 1 分 。2.发 生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 断 等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应急 处 置 工 作 ,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方 安 全 , 同 时 报 告 * 方 。 未 按 要求 做 到 , 扣 4 分 。 6 查 阅 文 件 现 场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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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主 体 方面 1.* 方 向 * 方 提 供 外 包 用 工 劳 动 合同 备 案 情 况 , 提 供 的 , 得 3 分 , 未提 供 , 不 得 分 。2.一 票 否 决 条 件 , 如 发 现 外 包 保 安人 员 为 自 然 人 身 份 未 与 * 方 签 订合 同 , 二 级 指 标 管 理 能 力 40分 均不 得 分 。 3 查 阅 劳 动 合 同 备案 台 账规 章 制 度 方面 * 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报 备 * 方 应 标文 件 列 明 或 者 中 标 后 报 备 , 未 报备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应 标 文 件 和外 包 商 制 度工 资 社 保 方面 * 方 提 供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员 工 薪 酬 社保 备 案 材 料 的 , 得 3 分 , 不 能 提 供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外 包 商 备 案材 料
现 场 管 理 20 业 绩 统 计 台账 外 包 保 安 业 绩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考 勤 台 账 外 包 保 安 考 勤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 册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服 装 配 置 外 包 保 安 按 要 求 穿 保 安 制 服 , 得 5分 。 发 现 未 穿 保 安 制 服 的 , 1次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5 现 场 检 查防 卫 器 械 配置 外 包 保 安 在 工 作 值 勤 期 间 随 身 佩 带防 卫 器 械 , 得 3 分 。 发 现 未 按 规 定佩 戴 防 卫 器 械 的 , 1次 扣 1分 , 扣 完为 止 3 现 场 检 查培 训 情 况 是 否 开 展 外 包 保 安 员 工 岗 前 培 训 及安 全 教 育 , 有 培 训 记 录 的 , 得 5 分 ,未 能 提 供 培 训 记 录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分 。 5 查 阅 培 训 记 录 台账联 席 沟 通 机制 5 定 期 沟 通 建 立 联 席 沟 通 机 制 , * 方 与 * 方 是否 每 月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通 过 联 席 沟通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 建 立 沟 通 机 制 的有 会 议 记 录 的 , 得 5 分 , 无 会 议 记录 的 , 得 0 分 。 5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合 计 100加 分 项 外 包 保 安 受 到 县 级 以 上 媒 体 表 扬 每 发 生 1 例 , 县级 加 1 分 , 市 级加 3 分 , 省 级 加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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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cn)。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网 (http://**.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份 共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 本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1.4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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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要 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判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 提 供 的 报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5 商 务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6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7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8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无 效 9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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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情 形 11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2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3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时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4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5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6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7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
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 择 有条 件 报 价 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项 目 规 定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3.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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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 修 改 。3.8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 124 号 的 规 定 ,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目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2 家 的 ,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社 会 资 本 只 有 1 家 的 , 采 购 人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3.9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4.1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 继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 或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转 化 项 目 和 本 章 第 3.8 条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 商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的审 查 。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9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4.10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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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 不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5.4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
5.5 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 组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 小 组 成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 评 审 标 准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 内 容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具 体 内 容 分 值1 技 术 部 分 27分
1.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评 委 根 据 响 应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服 务 方 案 及 应 急 预案 等 相 应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 无 方 案 不 档 。一 档 0.1 6分 : 提 供 的 制 度 和 方 案 不 健 全 甚至 出 现 缺 失 , 对 将 来 合 作 造 成 预 见 性 不 利 影 响的 , 为 一 档 二 档 6.1 13 分 : 具 有 较 完 善 的 考 核 方 案 绩效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手 册 培 训 手 册 准 入 退 出 机制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规 章 与 考 核 体 系 , 提 供 较 齐 全 的具 有 合 法 完 善 的 劳 动 用 工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保障 等 管 理 制 度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较 完 善的 服 务 方 案 及 进 度 措 施 , 应 对 劳 动 纠 纷 或 劳 动 争议 处 理 对 策 和 方 案 较 为 可 行 , 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复印 件 的 , 为 二 档 三 档 13.1 20分 : 具 有 完 善 的 考 核 方 案 绩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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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管 理 机 制 工 作 手 册 培 训 手 册 准 入 退 出 机制 等 一 系 列 管 理 规 章 与 考 核 体 系 , 提 供 具 有 合法 完 善 的 劳 动 用 工 薪 酬 福 利 保 险 保 障 等 管理 制 度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方 案 及 进 度措 施 , 应 对 劳 动 纠 纷 或 劳 动 争 议 健 全 的 处 理 对 策和 方 案 , 并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复 印 件 的 , 为 三 档 。
1.2 服 务 承 诺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和 比 较 ,在 各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 无 方 案 不 入 档 。一 档 0.1 3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基 本 齐全 , 陈 述 简 单 的 为 一 般 二 档 3.1 5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齐 全 ,陈 述 较 详 细 , 操 作 性 一 般 的 为 良 好 三 档 5.1 7 分 : 服 务 承 诺 书 各 项 目 内 容 齐 全 ,陈 述 详 细 , 承 诺 具 体 明 确 , 操 作 性 强 且 科 学 合 理为 优 秀 。 7 分2 商 务 部 分 3 分
2.1 经 营 业 绩 提 供 采 购 截 止 时 间 前 3年 内 同 类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业 绩 , 以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为 准 响 应 人 响 应 时 所 提 供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能 够 证 明 该 同 类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评 审 时不 予 加 分 , 同 一 个 编 号 的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分 标 成 交 的 只 算 一 次 , 提 供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提 供 1 项 得 1 分 , 每 增 加 1项 , 加 得1分 , 最 高 得 3分 。 3 分3 报 价 部 分 70分
1 价 格 分 1.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响 应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服 务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审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响 应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的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最 后 报 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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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为 基 准 价 3.某 响 应 人 价 格 分 响 应 人 最 低 评 审 报 价 金额 /某 响 应 人 评 审 报 价 金 额 70 分总 得 分 1 2 3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技 术 得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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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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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应文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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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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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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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 控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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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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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 定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6.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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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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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正 本 /副 本响应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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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 格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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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磋 商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 免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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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竞 标 报 价 元 /24个 月 单 项 合 价 备 注1 1项竞 标 总 报 价 人 民 币 大 写 :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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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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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 人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 委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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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需 求 响 应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4
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服 务 已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需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并 申 明 响 应 和 偏 离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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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要 求 响 应 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标 的 名 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具 体 响 应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4
说 明 : 应 对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商 务 要 求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内 容 已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商 务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并 申 明 响 应 和 偏 离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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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和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由 供 应 商 按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及 评 分 办 法 中 的 评 分 点 自 行 编 制 。
供 应 商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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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称 或 者职 业 资 格 或 者执 业 资 格 证 或者 其 他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工 作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注 :1.在 填 写 时 ,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附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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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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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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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
被 投 诉 人 1: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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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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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合 同 编 号 :保 安 服 务 外 包 合 同发 包 方 以 下 简 称 *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送 达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承 包 方 以 下 简 称 *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送 达 地 址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互 惠 互 利 协商 一 致 的 原 则 ,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双 方 声 明1.1 双 方 均 为 依 法 成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经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的 分 支 机 构 , 各 自 独 立 承 担责 任 享 有 权 利 履 行 义 务 双 方 无 隶 属 挂 靠 控 股 及 /或 实 际 控 制 等 类 似 的 关 系 。
1.2 * 方 具 有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 资 信 状 况 不 存 在 瑕 疵 , 没 有 不 良 信 用记 录 , 且 为 经 营 手 续 完 备 齐 全 的 合 法 经 营 者 * 方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和 国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已 经 办 理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服 务 项 目 有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登记 。 1.3 * 方 基 于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所 聘 用 的 员 工 , 与 * 方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关系 或 者 与 之 类 似 的 关 系 , * 方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 方 及 其 聘 用 的 员 工 不 得 以* 方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托 人 受 雇 人 或 者 类 似 名 义 /身 份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方 也 不 得 以 * 方 的 名 义 聘 用 员 工 对 外 承 诺 承 担 债 务 或 提 供 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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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方 若 属 于 中 小 企 业 , 应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主 动 告 知 于 * 方 , * 方 依 据 保 障 中小 企 业 款 项 支 付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协 助 配 合 * 方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条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和 期 限2.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 方 向 * 方 外 包 * 方 公 司 下 辖 14 个 网 点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保 安 服 务工 作 , 包 括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值 守 金 融 网 点 值 守 监 控 值 守 各 种 活 动 现 场 的保 安 服 务 等 工 作 。* 方 具 体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范 围 详 见 附 件 3。2.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2年 , 自 2023年 月 日 至 2025年 月 日 。第 三 条 服 务 规 范 和 标 准3.1 * 方 从 事 本 合 同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等 约 定 的 标 准 , 根 据 * 方 区 域 内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 提 供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 做 好 防 火 防 盗 抢 防 破 坏 防 灾 害 等 工 作 , 确 保 * 方 区 域 内 的 工 作 秩 序 和 人 员 财 产 安 全 。 * 方 保 安 服 务 管理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1。3.2 * 方 有 权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业 务 管 理 需 要 , 制 定 具 体 业 务 规 范 和标 准 , 并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 通 过 附 件 或 补 充 协 议 等 形 式 补 充 或 更 新 相 关 规 范 或 质 量标 准 。 * 方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 合 理 安 排 人 员 组 织 安 保 服 务 等 活 动 , 拥 有提 供 外 包 服 务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技 能 , 合 法 拥 有 或 者 可 合 法 使 用 为 双 方 合 作 之 目的 所 需 要 的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装 备 器 材 , 且 有 能 力 提 供 熟 练 和 充 分 的 服 务 , 保 质 保量 完 成 工 作 。第 四 条 费 用 标 准 和 结 算 方 式
4.1 * 方 根 据 * 方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质 量 数 量 服 务 天 数 服 务 网 点 数 量 和 结算 标 准 , 经 考 核 评 价 后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2。费 用 标 准 : 月 外 包 费 用 工 费 用 时 工 时 单 价 实 际 工 时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扣 减 费 用 。合 同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 若 国 家 增 值 税 税 率 发 生 调 整 , 不 含 税 价 款 不 变 , 增 值 税 和 合同 含 税 价 款 根 据 国 家 税 率 变 动 相 应 调 整 。外 包 服 务 费 为 *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其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 方 应 支 付 给 * 方 的 全部 价 款 , 该 价 款 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应 承 担 的 人 工 成 本 装 备 器 材 成 本 保 险 税 费 以及 其 他 成 本 费 用 和 营 业 外 支 出 如 侵 权 赔 偿 罚 款 等 。 除 此 以 外 , * 方 无 需 再 向 * 方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若 因 政 府 调 价 物 价 上 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增 加 的 , * 方 应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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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予 以 变 更 。 * 方 同 意 变 更 前 , 上 述 外 包 服 务 费是 固 定 不 变 费 用 , * 方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4.2 支 付 时 间 : * 方 应 当 按 月 支 付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4.2.1 * 方 付 款 前 , *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4.5 条 所 列 明 的 信 息 向 *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规 定 真 实 有 效 的 且 经 * 方 认 可 的 正 式 发 票 * 方 自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并 审 核 无 误 后3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支 付 ,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 方 迟 延 提 供 发 票 , * 方 付 款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4.2.2 * 方 应 于 * 方 付 款 日 前 10日 , 向 * 方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考 核 材 料 * 方收 到 材 料 后 5 日 内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 并 将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及 上 一 月 度 外 包 服 务 费 金 额 书 面 通知 * 方 , *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予 以 盖 章 确 认 , 并 与 发 票 一 同 提 交 给 * 方 。 若 * 方 有 异 议 , 应在 3日 内 书 面 提 出 若 逾 期 未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 视 为 * 方 同 意 。 * 方 按 时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的 ,
* * 双 方 应 再 次 核 对 , 核 对 仍 达 不 成 一 致 时 , 以 * 方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为 准 。 因 * 方 服 务 质量 问 题 等 合 同 约 定 的 *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考 核 扣 款 及 赔 偿 金 , * 方 可 以 从 结 算 费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因 双 方 核 对 考 核 情 况 而 造 成 付 款 逾 期 的 , * 方 不 承 担 逾 期 付 款 责 任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对 * 方 进 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 对 * 方 进 行 处 罚 ,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年 度 内 , 2个 季 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 分 , * 方 可 即 时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约 责 任 。 考 评 得 分 若 低 于 85分 , 每 低 1分 , 按 1000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除 ,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 方 划 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补 足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详 见 附 件 五 4.3 支 付 方 式 : * 方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向 * 方 支 付 。4.4 银 行 账 户 及 发 票 信 息 :
4.4.1 * 方 的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联 行 号 :账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上 述 账 户 信 息 有 变 更 的 , * 方 应 当 提 前 5 日 书 面 通 知 * 方 , 对 于 未 及 时 通 知 * 方 造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4.4.2 * 方 发 票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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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联 行 号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4.4.3 * 方 提 供 的 发 票 类 型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无 法 认 证 抵 扣 发 票 监 控 异 常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若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 方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条 *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5.1 * 方 有 权 对 * 方 完 成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和 业 务 指 导 , 发 现 * 方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有 权 要 求 * 方 限 期 改 正 或 采 取 *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5.2 基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需 要 , * 方 协 助 提 供 必 要 的 场 所 和 工 作 便 利 。5.3 有 权 审 定 *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目 而 制 定 的 服 务 制 度 方 案 , 对 于 不 符 合 * 方 需 求的 内 容 , 有 权 要 求 * 方 补 充 完 善 或 修 改 。5.4 根 据 * 方 实 际 需 要 , * 方 可 以 调 整 本 合 同 项 目 工 作 数 量 完 成 时 限 操 作 规 范 质 量 标 准 , * 方 应 按 照 * 方 调 整 后 的 要 求 履 行 , 更 新 后 的 规 则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若 需 要增 减 保 安 员 的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并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服 务 费 增 减 以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为 准 。
5.5 尊 重 * 方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 对 * 方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5.6 因 * 方 或 * 方 保 安 员 过 错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赔 偿 。5.7 * 方 应 当 按 照 外 包 业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向 * 方 支 付 保 安 服 务 费 用 。5.8 * 方 根 据 政 策 法 规 工 作 需 要 等 , 可 对 * 方 提 出 从 事 本 外 包 服 务 项 目 的 人 员 任 职资 格 标 准 以 及 服 务 管 理 建 议 。第 六 条 *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6.1 * 方 应 具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格 和 保 安 服 务 资 质 , 具 有 公 安 机关 核 发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依 照 保 安 服 务 业 服 务 标 准 提 供 规 范 的 保 安 服 务 。6.2 * 方 依 照 双 方 约 定 工 作 标 准 数 量 时 限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接 受 * 方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评 价 , 对 于 * 方 检 查 发 现 的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在 * 方 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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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1日 内 整 改 落 实 ,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 方 。6.3 * 方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和 * 方 要 求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并 根 据 * 方 要 求 及 时 补 充 修 改 和 完 善 , 并 提 交 * 方 备 案 。 * 方 根 据管 理 计 划 和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等 开 展 各 项 服 务 工 作 。6.4 * 方 保 安 员 执 勤 时 应 统 一 着 保 安 制 服 , 配 带 防 护 装 备 防 卫 器 材 , 保 持 仪 容 仪 表整 洁 , 费 用 全 部 由 * 方 承 担 * 方 保 安 员 行 为 言 语 应 当 文 明 规 范 , 依 法 实 施 与 履 行 职 务 有关 的 措 施 , 依 法 合 规 使 用 防 卫 器 材 。6.5 * 方 应 自 行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等 , 并 且 其 所 使 用 的 设备 设 施 装 备 器 材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6.6 * 方 应 保 证 保 安 员 的 稳 定 性 ,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 方 需 抽 调 或 调 整 保 安 员 的 , 需 提
前 5日 通 知 * 方 , 并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能 调 整 因 * 方 保 安 员 自 动 离 职 辞 职 开 除 等原 因 引 起 人 员 不 足 的 , * 方 应 及 时 补 充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的 保 安 员 , 不 得 出 现 空 岗 。6.7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财 物 损 毁 , 或 者 服 务 区 域 内 发 生 被 盗 抢 等事 件 造 成 的 人 身 财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 方 或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或 其 财 产 损 失 , * 方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6.8 遇 到 群 体 性 突 发 性 等 紧 急 事 件 时 , * 方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能 随 时 调 派 足 够 数 量 的保 安 人 员 无 条 件 迅 速 赶 到 * 方 指 定 地 点 , 协 助 * 方 做 好 安 全 秩 序 维 护 工 作 。6.9 * 方 保 安 员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区 域 内 且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时 , 因 抢 险 救 灾 或 与 违法 犯 罪 作 斗 争 而 发 生 的 伤 残 事 故 , 双 方 均 应 及 时 采 取 抢 救 措 施 。6.10 * 方 应 当 保 守 因 订 立 履 行 本 合 同 知 悉 的 * 方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需 要 保 密 的 信 息 。
6.1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若 发 生 疫 情 等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或 者* 方 应 对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要 求 , 需 * 方 提 供 保 安 服 务 的 , *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务 , 不 得 以 遭 遇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作 为 免 责 事 由 , 否 则 , *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6.12 * 方 有 权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正 确 完 全 地 履 行 本 合 同 后 获 得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第 七 条 用 工 主 体 责 任7.1 * 方 确 保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目 为 * 方 配 置 保 安 员 不 低 于 13名 , 具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的能 力 。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 详 见 附 件 3。7.2 * 方 保 安 员 属 于 * 方 的 员 工 , * 方 应 当 与 提 供 的 保 安 员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并办 理 各 种 用 工 手 续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居 住 证 手 续 , 保 安 员 的 工 资 奖 金 各 种 福 利 待 遇 社 会 保 险 以 及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 方 负 责 支 付 和 缴 纳 , 违 反 前 述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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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应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因 劳 动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纠 纷 , 由 * 方 负 责 处理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 将 其 与 保 安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保 险 缴 纳证 明 等 材 料 报 备 * 方 。7.3 * 方 保 安 员 应 当 具 有 与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身 体 素 质 技 能 和 资 质 , 国 家规 定 的 特 殊 工 种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 方 人 员 身 体 检 查 报 告 等 复 印 件 和 相 应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盖 * 方 公 章 应 提 供 给 * 方 留 存 * 方 应 当 向 * 方 提 供 选 派 员 工 的 名册 。 7.4 *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 方 的 工 作 纪 律 对 保 安 员 进 行 管 理 , 并 做 好 保 安 员 的日 常 考 勤 考 核 例 会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落 实 应 当 通 过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管 理 措 施 保证 * 方 员 工 遵 守 * 方 书 面 告 知 的 与 本 合 同 项 目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和 标 准 规 范 ,
不 得 对 * 方 正 常 的 工 作 秩 序 造 成 干 扰 。7.5 * 方 应 当 对 * 方 员 工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合 规 业 务 技 能 教 育 培 训 以 及 保 密 教育 ,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 若 因 * 方 人 员 泄 密 而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财 产 损 失 * 方 声 誉 损 失的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7.6 * 方 应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押 运 人 员 投 保 保 额 不 低 于 万 元 /人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将 保 险 单 复 印 件 盖 章 提 供 给 * 方 存 档 备 查 。7.7 * 方 保 安 员 在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有 损 害 * 方 利 益 行 为 或 者 出 现 与 完 成本 合 同 项 目 工 作 不 相 适 应 的 情 形 , * 方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 方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 * 方 接 到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 应 在 1 日 内 予 以 调 整 更 换 严 重 违 反 与 本 合 同 项 目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以及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不 利 影 响 的 , * 方 可 以 即 时 通 知 * 方 调
整 更 换 , * 方 应 当 在 8 小 时 内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 * 方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时 , 应 妥 善 处 理后 续 事 宜 , 不 得 对 * 方 工 作 秩 序 产 生 任 何 不 良 影 响 。7.8 * 方 确 保 按 照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保 安 员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若 因 *方 用 工 问 题 或 者 因 * 方 人 员 安 全 事 故 违 法 违 纪 等 原 因 引 发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若 因 * 方 保 安 员 原 因 造 成 * 方 或 第 三 方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 责 任 由 * 方 全 部 承 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赔 偿 * 方 及 第 三 人 受 到 的 全 部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第 八 条 安 全 管 理8.1 * 方 将 * 方 外 包 服 务 纳 入 * 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和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 方 有 权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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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方 应 当 遵 守 通 信 与 信 息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等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保 障 实 时 应 对 机 制 , 强 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8.3 * 方 承 诺 自 身 具 备 国 家 和 政 府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严 格 遵 守 相 关 之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 *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与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生 产信 息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落 实 等 制 度 , 强 化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与 技 能 的 培 训 教 育 , 使其 具 备 与 本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处 置 技 能 。 依 法 为 员 工 办 理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 并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8.4 * 方 及 * 方 保 安 员 对 保 安 服 务 中 获 知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以 及 工 作 信 息 , 应予 以 保 密 保 安 服 务 中 形 成 的 监 控 影 像 资 料 报 警 记 录 , 应 至 少 留 存 30日 备 查 , * 方 不
得 删 改 或 者 扩 散 * 方 履 行 职 务 使 用 监 控 设 备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8.5 * 方 应 当 依 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卫 生 突 发 事 件 安 全 防 控 措 施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严 格 落 实 有 关 防 控 指 南 规 范 。8.6 * 方 应 当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 断 等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同 时 报 告 * 方 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8.7 * 方 应 当 自 行 购 买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和 人 员 保 险在 内 的 足 额 保 险 并 且 承 担 相 应 成 本 , 无 论 * 方 是 否 购 买 保 险 , * 方 在 外 包 服 务 过 程 中 发生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 方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条 转 让 和 分 包9.1 除 非 经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 方 不 得 以 转 让 分 包 或 者 以 类 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9.2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 方 可 以 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服 务 工 作 分 包 给 分 包 商 承 担 。但 是 * 方 保 证 其 分 包 商 不 得 将 所 承 接 的 分 包 业 务 再 次 分 包 给 其 他 分 包 商 。9.3 * 方 同 意 * 方 分 包 的 , * 方 须 与 其 分 包 商 就 分 包 商 的 服 务 质 量 向 * 方 承 担 连 带责 任 。9.4 * 方 违 反 前 述 条 款 约 定 的 , 应 当 向 * 方 支 付 20%违 约 金 , * 方 并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由 于 * 方 违 反 前 述 条 款 约 定 对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金 不 足 补 偿 损 失 的 , * 方 保 留 继 续追 偿 的 权 利 。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0.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构 成 * 方 违 约 * 方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同 时 违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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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每 发 生 1 次 , 按 照 3%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向 * 方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1 * 方 提 供 的 保 安 服 务 , 经 * 方 考 核 评 估 不 达 标 的 2 *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的 , 每 延 迟 1小 时 3 * 方 选 派 的 保 安 员 数 量 条 件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 或 者 * 方 未 经 * 方 同 意 擅 自更 换 保 安 员 的 4 * 方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5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或 未 按 时 归 还 * 方 提 供 的 工 作 场 所 设 备 设 施 物 料 用 品的 6 导 致 * 方 生 产 经 营 指 标 出 现 重 大 异 常 或 * 方 被 企 业 内 部 责 任 考 核 扣 分 或 扣 减 费
用 的 7 * 方 发 生 第 10.2款 约 定 的 严 重 违 约 行 为 , 但 尚 未 达 到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的 10.2 * 方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或 引 发 后 果 之 一 的 , 构 成 * 方 严 重 违 约 * 方 按 照 前 款 约 定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 方 损 失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经 * 方 考 核 , * 方 连 续 2个 月 含 以 上 不 达 标 , 或 者 违 约 达 3 次 及 以 上 的 2 * 方 延 迟 完 成 保 安 服 务 工 作 达 12小 时 含 以 上 的 3 * 方 未 按 照 * 方 要 求 调 换 或 补 足 保 安 员 的 , 或 调 换 后 仍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4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用 户 投 诉 申 诉 3次 及 以 上 5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1次 及 以 上 6 因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 方 被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处 罚 1次 及 以 上
7 * 方 员 工 非 法 泄 露 出 售 服 务 信 息 工 作 信 息 , 或 者 冒 用 *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名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的 8 * 方 或 其 员 工 的 原 因 ,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或 者资 金 损 失 等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9 * 方 违 约 , * 方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但 * 方 拒 绝 整 改 的 10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 方 丧 失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具 备 的 经 营 资 质 有 效 性 的 11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12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13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给 * 方 或 实 现 本 合 同 目 的 带 来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10.3 * 方 无 故 中 断 服 务 或 者 采 取 整 改 等 补 救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满 足 本 合 同 外 包 服 务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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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质 量 的 情 况 , * 方 有 权 重 新 选 择 第 三 方 服 务 或 者 自 行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相 关 费 用 由 * 方 承担 。 10.4 *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完 成 外 包 服 务 工 作 的 , 或 导 致 * 方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被 监 管 处 罚 等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此 产 生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第三 方 替 代 服 务 费 罚 款 罚 金 等 , 均 由 * 方 承 担 或 赔 偿 给 * 方 , * 方 可 以 从 外 包 服 务 费或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前 款 赔 偿 金 的 范 围 包 括 * 方 受 到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间 接 损 失 商 誉 损 失 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业 务 收 入 损 失 因 赔 偿 客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 方 设 备 维 修或 更 换 费 用 企 业 内 部 考 核 扣 款 第 三 方 损 失 以 及 因 处 理 事 故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证 据 或 财 产 保 全 费 执 行 费 罚 款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鉴 定 费 调 查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 不 足 部 分 , * 方 向 * 方 另 行 支 付 。
10.5 在 * 方 完 全 适 当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延 迟 支 付 本 合 同 服务 费 用 的 , 每 延 迟 1 日 , 以 应 付 服 务 费 为 基 数 , 按 照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发 布 的 一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但 违 约 金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合 同 外 包 服 务 费 总额 的 5% 延 迟 30日 含 以 上 未 支 付 本 合 同 服 务 费 用 的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 方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10.6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 方 应 向 * 方 提 交 与 本 项 目 所 有 外 包 服 务 人 员 签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花 名 册 含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当 月 员 工 增 减 员 信 息 等 社 保缴 费 记 录 商 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进 行 备 案 。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交 或 * 方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 方存 在 用 工 不 规 范 问 题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未 按 时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启 用 无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等情 形 , * 方 有 权 即 时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有 权 全 部 扣 留 本 合 同 下 * 方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10.7* 方 与 * 方 不 存 在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关 系 , 非 *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本 合 同 被 法 院 确 认 为劳 务 派 遣 合 同 的 责 任 由 * 方 承 担 , 因 此 给 * 方 造 成 的 包 含 但 不 仅 含 连 带 承 担 工 伤 工 亡等 赔 偿 责 任 导 致 * 方 因 此 连 带 承 担 经 济 补 偿 金 赔 偿 金 诉 讼 费 用 保 全 费 用 保 全保 险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等 损 失 均 由 * 方 承 担 。10.8* 方 需 按 严 格 按 照 外 包 合 同 标 准 和 要 求 履 约 , * 方 与 * 方 员 工 不 存 在 任 何 的 劳动 合 同 劳 务 合 同 关 系 , 相 关 的 劳 动 合 同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由 * 方 自 行 处 理 , 与 * 方 无 关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 若 因 * 方 与 其 员 工 用 工 问 题 导 致 * 方 陷 入 劳 动 纠 纷 劳务 纠 纷 或 工 伤 工 亡 等 纠 纷 , 并 承 担 补 偿 赔 偿 罚 款 等 法 律 责 任 的 , * 方 需 在 * 方 赔付 相 关 款 项 之 日 起 30日 内 赔 偿 *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全 部 损 失 , * 方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本 合 同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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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终 止 而 解 除 。10.9* 方 有 权 对 * 方 提 供 的 外 包 服 务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 * 方 服 务 评 估 达 标 的 , 本 合 同继 续 履 行 * 方 服 务 不 达 标 的 , * 方 有 权 无 条 件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且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任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变 更 和 解 除11.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遇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影 响 到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的 执 行 ,则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11.2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如 提 出 变 更 和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30日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方 可 变 更 和 解 除 本 合 同 。11.3 发 生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 方 上 级 邮 政 企 业 政 策 变 化 等 情 形 , * 方 可 以 提 前 10
日 通 知 *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且 免 于 向 * 方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12.1 * 方 是 否 适 用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二 者 任 选 其 一 :自 * 方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7日 内 , 至 迟 本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 * 方 采 用 以 下第 种 方 式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 作 为 *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保 证 。 1 向 * 方 一 次 性 缴 付 人 民 币 万 元 履 约 保 证 金 2 向 * 方 提 供 通 过 * 方 认 可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具 的 人 民 币 万 元 的 银 行 保 函 。双 方 约 定 :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 * 方 不 要 求 * 方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保 函 。12.2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 方 依 照 本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或 者 赔 偿 责 任 的 , * 方 可 以直 接 扣 留 部 分 /全 部 保 证 金 或 者 向 银 行 发 出 书 面 指 令 从 保 证 金 账 户 中 扣 划 资 金 以 抵 付 因
* 方 违 约 行 为 给 *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和 为 此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保 证 金 不 足 以弥 补 损 失 的 , * 方 可 以 继 续 向 * 方 追 偿 。12.3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后 , 保 证 金 或 者 保 证 金 账 户 金 额 不 足 的 , * 方 应 当 在 接 到 * 方 书面 通 知 后 7日 内 补 足 违 反 前 述 约 定 的 , 逾 期 1日 , * 方 按 照 保 证 金 总 额 0.5 向 * 方 支付 违 约 金 逾 期 超 过 30日 的 , * 方 有 权 直 接 从 当 月 应 支 付 的 外 包 服 务 费 用 中 扣 除 补 齐 ,或 者 直 接 解 除 合 同 , 并 保 留 向 * 方 索 赔 的 权 利 。12.4 因 * 方 过 错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 * 方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 方 全 部 保 证 金 。12.5 本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或 解 除 非 因 * 方 过 错 后 , 在 * 方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各 项 义 务的 情 形 下 , 双 方 不 再 续 签 合 同 的 , 结 清 各 项 款 项 费 用 后 , * 方 将 剩 余 保 证 金 退 还 给 *方 不 计 利 息 或 者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同 意 撤 销 保 证 金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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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条 反 商 业 贿 赂双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以 及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禁 止商 业 贿 赂 的 有 关 规 定 , 杜 绝 商 业 贿 赂 和 其 他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为 对 方 相 关人 员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任 何 利 益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的 解 决双 方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依 法 向 * 方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除 争 议 事 项 或 争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条 款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附 则15.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并 加 盖 双 方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15.2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以 及 经 双 方 一 致 认 可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签 署 的 补 充 文 件 合 同 备忘 录 招 投 标 文 件 等 ,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附 件 包 括 :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书 与 邮 政 企 业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人 员 花 名 册 。15.3 本 合 同 附 件 如 与 合 同 正 文 约 定 不 一 致 时 , 以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 不 同 文 件 就 同 一 事项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发 布 时 间 在 后 的 文 件 为 准 。15.4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 * 方 执 四 份 , * 方 执 二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5.5 本 合 同 年 月 日 订 立 于 * 方 住 所 地 。附 件 :
附 件 一 : 保 安 服 务 标 准 规 范附 件 二 :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附 件 三 : 保 安 人 员 标 准 需 求 书附 件 四 : 与 邮 政 企 业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人 员 花 名 册附 件 五 : 外 包 服 务 商 考 评 标 准 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本 合 同 签 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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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盖 章 : *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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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标 准 规 范1. 金 融 营 业 网 点 保 安 服 务 内 容 1 负 责 维 护 营 业 网 点 治 安 秩 序 , 防 范 外 部 侵 害 , 协 助 网 点 工 作 人 员 妥 善 处 置 各 类突 发 事 件 , 保 护 员 工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 2 负 责 款 箱 交 接 护 卫 工 作 , 在 早 晚 运 钞 车 到 达 前 , 对 营 业 网 点 门 前 进 行 安 全 巡 视 ,清 理 门 前 车 辆 , 保 证 运 钞 车 停 靠 在 指 定 位 置 , 接 送 款 时 需 提 高 警 惕 持 械 护 卫 。 3 负 责 日 间 巡 查 自 助 设 备 自 助 银 行 安 全 , 防 范 不 法 分 子 安 装 针 孔 摄 像 机 假 键盘 读 卡 器 粘 贴 诈 骗 小 招 贴 封 堵 出 钞 口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4 负 责 自 助 设 备 加 钞 或 维 修 时 的 警 戒 。 5 对 大 额 存 取 款 用 户 及 疏 于 保 管 自 身 财 务 的 客 户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提 示 , 确 保 客 户 人
身 及 财 产 安 全 。 6 对 可 疑 人 员 如 戴 有 遮 挡 面 部 的 墨 镜 口 罩 摩 托 车 头 盔 纱 巾 等 物 品 的 人 员 可 疑 物 品 要 提 高 警 惕 , 必 要 时 向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报 告 。 7 负 责 维 护 网 点 正 常 营 业 秩 序 , 及 时 劝 阻 用 户 不 文 明 行 为 , 对 无 理 取 闹 破 坏 营业 秩 序 人 员 要 严 格 制 止 。 8 负 责 热 情 文 明 迎 送 客 户 , 主 动 迎 接 问 候 进 入 网 点 的 客 户 , 询 问 客 户 需 求 , 对客 户 进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引 导 分 流 。 热 情 诚 恳 耐 心 解 答 客 户 业 务 咨 询 。 9 负 责 网 点 厅 堂 整 洁 , 设 施 宣 传 品 摆 放 有 序 。 维 护 厅 堂 客 流 秩 序 及 管 理 厅 堂 金融 机 具 设 备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10 不 得 从 事 与 营 业 场 所 保 安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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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 准为 保 障 * 方 区 域 安 全 ,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 * 方 同 意 * 方 按 照 此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进行 考 核 。 * 方 保 安 员 违 反 第 一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每 次 * 方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扣 减 * 方保 安 服 务 费 500元 1000元 。 * 方 保 安 员 违 反 第 二 条 至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每 次 *方 扣 减 * 方 保 安 服 务 费 100元 。第 一 条 工 作 责 任 制 , 纪 律 落 实 情 况1.维 护 好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及 正 常 的 工 作 生 活 秩 序 。 要 切 实 做 好 四 防 工 作 , 即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防 事 故 , 负 责 服 务 区 域 内 人 财 物 安 全 。 熟 悉 和 爱 护 公 共 设 施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器 材 , 并 掌 握 其 使 用 方 法 。 严 格 执 行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 外 来 车 辆 禁 止 入 内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 上 报 * 方 。
2.巡 逻 大 厦 各 楼 层 , 大 院 , 南 北 大 厅 南 院 及 负 责 车 辆 的 疏 导 。 对 * 方 单 位 内 部的 有 关 事 项 , 不 准 随 意 打 听 记 录 传 播 值 班 期 间 , 不 准 脱 岗 睡 岗 空 岗 串 岗 ,不 准 迟 到 早 退 , 不 准 上 岗 期 间 吃 零 食 闲 谈 打 闹 看 报 纸 会 客 打 扑 克 打 麻 将 下 棋 吸 烟 。3.负 责 服 务 区 域 内 执 勤 站 岗 楼 内 巡 逻 及 阻 止 闲 杂 人 员 入 内 。 每 30分 钟 一 轮 换 。4.遵 纪 守 法 , 不 得 有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认 真 维 护 责 任 区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防 范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发 生 , 制 止 外 来 人 员 引 发 的 各 类 纠 纷 和 打 架 斗 殴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对 现 场 发 现 的 违 法 犯 罪 人 员 及 时 报 警 或 协 助 公 安 保 卫 部 门 抓 获 , 扭 送 当 地 公 安 派 出 所处 理 。 对 刑 事 治 安 案 件 现 场 和 灾 害 事 故 现 场 , 应 先 行 保 护 并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维 护 秩 序 。第 二 条 一 切 行 动 听 指 挥 , 岗 容 岗 姿 仪 容 仪 表
1.保 安 人 员 在 岗 值 勤 时 , 应 着 装 整 齐 , 岗 姿 端 正 精 神 饱 满 。2.保 安 人 员 不 准 留 长 发 染 怪 发 和 留 胡 须 。3.上 岗 前 , 禁 止 吃 带 有 异 味 食 品 和 酒 后 上 岗 上 岗 时 , 禁 止 抄 手 , 弓 腰 驼 背 , 吃 东西 吸 烟 ,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废 弃 物 。第 三 条 按 照 标 准 着 装 要 求 整 齐 整 洁1.保 安 人 员 按 照 规 定 着 装 , 并 佩 带 保 安 标 志 。2.保 安 制 服 不 准 与 便 服 混 穿 , 不 同 季 节 制 服 不 准 混 穿 , 因 外 出 应 着 便 装 , 不 准 披 衣 敞 怀 卷 裤 角 。3.上 岗 时 , 不 准 穿 拖 鞋 赤 足 , 必 须 扎 武 装 带 , 上 岗 证 佩 戴 于 左 上 胸 处 , 禁 止 戴 有 色眼 镜 上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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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文 明 值 勤 礼 貌 值 勤1.值 勤 时 遇 有 领 导 , 受 到 领 导 接 见 慰 问 时 , 领 导 视 察 检 查 工 作 时 及 上 级 来 访 时 ,应 先 敬 礼 后 致 报 告 词 或 汇 报 工 作 。2.交 接 班 时 应 相 互 敬 礼 , 纠 正 违 章 或 客 户 来 访 时 ,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 升 国 旗 奏 国 歌时 , 应 立 即 停 止 其 他 活 动 先 敬 礼 。3.在 值 勤 站 岗 时 应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 语 言 要 简 练 准 确 规 范 。 接 触 来 访 人 员 时 , 说话 要 和 气 , 使 用 礼 貌 用 语 。第 五 条 宿 舍 内 务 卫 生1.要 自 觉 维 护 环 境 执 勤 区 域 宿 舍 卫 生 。 每 天 必 须 打 扫 卫 生 一 次 , 保 持 清 洁 。 地面 无 烟 头 无 痰 纸 桌 面 台 面 无 杂 物 无 水 渍 无 油 污 。
2.床 铺 被 褥 干 净 整 洁 , 床 面 除 被 子 服 装 以 外 , 其 他 用 品 应 安 放 到 柜 内 。3.门 窗 清 洁 玻 璃 干 净 , 生 活 用 品 摆 放 整 齐 , 不 准 在 墙 壁 上 乱 涂 乱 画 , 张 贴 图 片 海 报 , 不 准 私 自 使 用 电 器 乱 拉 电 线 , 浪 费 水 电 。第 六 条 情 况 上 报 学 45 总 体 服 务 2 履 责 情 况 * 方 的 服 务 态 度 遵 守 * 方 规定 等 情 况 。 2 查 阅 外 包 合同 现 场 沟 通3 运 营 管 理 1.新 旧 外 包 商 切 换 期 外 包 服务 队 * 的 衔 接 配 合 情 况 。2.* 方 是 否 存 在 转 让 分 包 或者 类 似 的 形 式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情 况 。 3 查 阅 外 包 合 同服 务 质 量 20 服 务 质 量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与 合 同附 件 XX: 保 安 服 务 考 核 评 价 标准 对 比 。 基 本 分 20分 , 达 标 即满 分 。 每 发 生 1例 扣 分 项 事 件 ,扣 5分 , 扣 完 为 止 。 20 查 阅 统 计 数据 外 包 合 同安 全 生 产 20 安 全 作 业 外 包 保 安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执行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0 查 阅 制 度 安全 培 训 及 检 查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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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能力 40 日 常 管 理 15
应 急 处 理能 力 1.* 方 是 否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预 案 ,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未 指 定预 案 , 扣 1分 , 未 开 展 演 练 ,扣 1分 。2.发 生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和 服 务 阻断 等 突 发 事 件 后 , * 方 应 当 及时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保 证 * 方 安 全 , 同 时报 告 * 方 。 未 按 要 求 做 到 , 扣 4分 。 6 查 阅 文 件 现场 查 询用 人 主 体方 面 1.* 方 向 * 方 提 供 外 包 用 工 劳动 合 同 备 案 情 况 , 提 供 的 , 得 3分 , 未 提 供 , 不 得 分 。2.一 票 否 决 条 件 , 如 发 现 外 包保 安 人 员 为 自 然 人 身 份 未 与* 方 签 订 合 同 , 二 级 指 标 管理 能 力 40分 均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劳 动 合 同备 案 台 账规 章 制 度
方 面 * 方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报 备 * 方 应 标 文 件 列 明 或 者 中 标 后 报备 , 未 报 备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应 标 文 件和 外 包 商 制 度工 资 社 保方 面 * 方 提 供 外 包 保 安 人 员 员 工 薪酬 社 保 备 案 材 料 的 , 得 3分 ,不 能 提 供 的 ,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3 查 阅 外 包 商 备案 材 料现 场 管 理 20 业 绩 统 计台 账 外 包 保 安 业 绩 统 计 台 账 是 否 单独 造 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考 勤 台 账 外 包 保 安 考 勤 台 账 是 否 单 独 造册 , 未 单 独 造 册 的 , 该 项 目 不得 分 。 5 查 阅 台 账服 装 配 置 外 包 保 安 按 要 求 穿 保 安 制 服 ,得 5分 。 发 现 未 穿 保 安 制 服 的 ,1次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5 现 场 检 查
防 卫 器 械配 置 外 包 保 安 在 工 作 值 勤 期 间 随 身佩 带 防 卫 器 械 , 得 3分 。 发 现未 按 规 定 佩 戴 防 卫 器 械 的 , 1次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3 现 场 检 查培 训 情 况 是 否 开 展 外 包 保 安 员 工 岗 前 培训 及 安 全 教 育 , 有 培 训 记 录 的 ,得 5分 , 未 能 提 供 培 训 记 录 的 ,该 项 目 不 得 分 。 5 查 阅 培 训 记 录台 账联 席 沟 通机 制 5 定 期 沟 通 建 立 联 席 沟 通 机 制 , * 方 与 *方 是 否 每 月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通过 联 席 沟 通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 建立 沟 通 机 制 的 有 会 议 记 录 的 , 5 查 阅 会 议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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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5分 , 无 会 议 记 录 的 , 得 0分 。合 计 100加 分 项 外 包 保 安 受 到 县 级 以 上 媒 体 表 扬 每 发 生 1例 ,县 级 加 1分 ,市 级 加 3分 ,省 级 加 5分 。 二 考 评 频 次
合 同 年 度 内 按 季 度 开 展 , 一 年 四 次 。 三 考 评 应 用季 度 考 评 是 对 服 务 外 包 商 的 全 面 评 价 , 合 同 年 度 内 四 个 季 度 的 平 均 分 将 作 为 我 方 继续 与 外 包 商 第 二 年 合 作 的 依 据 之 一 。 我 方 按 季 度 对 外 包 商 进 行 考 评 , 根 据 考 评 得 分对 外 包 商 进 行 处 罚 ,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为 100分 , 考 评 得 分 若 低 于 85分 , 每 低 1分 , 按 1000元 /分 进 行 处 罚 ,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外 包 商 被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在 接 到 我 方 划扣 通 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补 足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 年 度 内 , 2个 季度 考 评 平 均 分 低 于 85分 , 我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我 方 于 季 度 末 次 月 10日 前 对 外 包 商 进 行 考 评 ,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书 面 报 外 包 商 , 外 包 商
收 到 我 方 通 知 后 , 5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处 罚 金 转 入 我 方 银 行 收 入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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