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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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质疑事项 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部分

LED 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电器电子产品ROHS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事实依据: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而本次比选文件中采用欧盟标准,明显限制了中国产品参与竞争,严重违反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强烈要求删除该条参数!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通知

质疑2: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7、灯具效能(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灯具效能≥95 lm/W得0.5分;灯具效能≥100 lm/W得1分;灯具效能≥110 lm/W 得1.5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灯具灯具效能≥95 lm/W得0.5分;灯具效能≥100 lm/W得1分;灯具效能≥110 lm/W得1.5分。

事实依据: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要求LED灯具效能不应低于80lm/W,且不应低于标称值。比选文件中对该参数数值设置要求为≥110 lm/W的数值,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国标要求,过于拔高数值来达到控标的目的,且110数值具有特殊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比选文件灯具效能的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删除该条参数。

答: 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切实减少学校电力消耗,满足学校照明节能需求,故择优选择效能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3: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3、功率因数(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功率因数≥0.95得 0.25 分,功率因数≥0.96 得 0.5 分,功率因数≥0.97 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功率因数≥0.95得 0.25 分,功率因数≥0.96 得 0.5 分,功率因数≥0.97 得 1.5 分。

事实依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灯具的标称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70,若灯具宣称高功率因数,则应不小于0.90;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功率因数低0.05。由此可见,在标准中,对高功率因数的灯具也只要求功率因数>0.90即可,那么以上比选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中设置功率因数≥0.97,是出于什么国家标准或科学依据?且该数值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不符合适当拔高参数要求。以此定制参数控标,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产品使用经济性,以降低使用成本,故择优选择功率因数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4: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2、灯具效率(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灯具效率≥80%的得 0.25 分,灯具效率≥83%的得 0.5 分,灯具效率≥85%的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灯具效率≥80%的得 0.25 分,灯具效率≥83%的得 0.5 分,灯具效率≥85%的得 1.5 分。

事实依据:依据国家标准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中只有对灯具效率的释义,并未对灯具效率做出响应的数值规定,比选文件中对灯具效率设定为80%、83%、85%的数值是依据什么科学依据或国标要求?教育照明灯具的主旨是降低学生的近视,保护学生视力,比选文件中的灯具效率跟这一点毫无关系,明显是为了控标而设定,本次产品采用这一要求,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在降低学生近视,保护学生视力的基础上,切实提升学校教室照明质量,满足学校照明节能需求,择优选择效率更优产品,符合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5:LED灯具的采购诉求应集中于光通量、色温、显色指数、蓝光无危害、照度均匀度、维持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等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涉及保护学生视力的重要光性能指标。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 灯具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览表”“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PMMA材质” 与灯具的光电色性能指标没有关系,各个潜在供应商有不同的灯具设计方案,且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以上技术参数所产生的效果就是最佳的一个方案。应根据教室实际现场环境进行的合理布灯及其安装位置,而不是追求其外观性的数据。设置特定的结构材质限制了其他规格设计的灯具产品参与项目的机会,具有严重倾向性,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为提升教室整体上下通透性,避免出现明显的上下明暗对比影响教室的光环境舒适度,切实保护学生视力,故相关要求符合实际需求。同时本项参数属技术部分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6:现行学校教室照明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T36876-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及《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内容,要求黑板灯配光光束角采用非对称设计,教室照明灯光光束角采用对称设计。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指标”用特定的光束角,且要求教室灯“在 C0-C180 面及 C90-C270 面的光束角(50%光强)均应满足≥88°”、黑板灯“C0-C180 面光束角为≥125°,在 C90-C270 面的光束角满足≥45°”,明显与标准不符,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倾向性,其本质就是为特定的产品制造商及供应商制的参数条款,此条款不合理不合法,性质恶劣,完全漠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此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国标《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及《GB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对教室桌面和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及眩光值作了下限限定,从照明技术角度而言,照度均匀度与眩光值存在相互制衡:要提高照度均匀度就要求提高灯具光束角,而光束角的过度提高则会导致眩光值增加;通过照明设计实践,灯具光束角有一合理区间值可有效解决这些参数的相互关系:因此,竞争性比选文件对不同应用场景灯具的光束角做出合理区间值设定,是在参考国家标准和专业照明设计的基础上做出的合理规定,以充分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且本项参数为技术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7根据《CQC3155 -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要求灯具效率≥80%,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指标”中,参数设定灯具效率≥85%才能得满分,远高于标准要求,明显是以特定高参数标准要求来达到其控分、控标目的,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室照明质量和照明节能需求,择优选择效率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同时本项目属于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8: 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4、色容差(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色容差≤3 SDCM得 0.25 分,色容差≤2 SDCM 得 0.5 分,色容差≤1 SDCM 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色容差≤4 SDCM得 0.25 分,色容差≤3 SDCM 得 0.5 分,色容差≤2 SDCM 得 1.5 分。

事实依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对色容差的限值是≤5SDCM。以上比选文件关于色容差的要求与标准严重不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而且教室灯和黑板灯的色容差≤2 SDCM,又是依据什么科学依据来限定教室灯和黑板灯的色容差?明显通过拔高数值来达到控标意图,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参数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切实打造准确度更高、颜色更为纯正的教室灯光环境,以进一步保护学生视力,降低学生近视率,择优选择色容差小的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9: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5、灯具寿命 30000h 光通维持率(4 分)

(1)LED 教室灯通过 30000 小时老化测试,光通维持率≥0.93 得 0.5 分;光通维持率≥0.95 得 1分;光通维持率≥0.98 得 2 分。

(2)LED 黑板灯通过 30000 小时老化测试,光通维持率≥0.93 得 0.5 分;光通维持率≥0.95 得 1分;光通维持率≥0.98 得 2 分。

事实依据: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规定:灯具点亮测试是为了测试灯具光衰情况,其标准为灯具持续点亮6000h后,光通维持率≥93%,设置0.98的这一数值是依据什么要求?以上规范并未要求30000h点燃测试,为什么要求30000小时,而不是10000小时,或者15000小时等。

3万小时老化测试相当于灯具不间歇燃点1250天,也就是说一款灯从设计、研发、生产、推广,再到寻找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这一系列动作需要将近4年时间以上。此次招标要求每一款灯都必须出具3万小时的报告不仅没有必要,也极大程度的限制了灯具的推陈出新。教育照明也需要更新换代,不能都用旧产品,旧技术。这也限制了新成立的灯具生产厂家参与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开招标原则。

答:光通维持率是衡量 LED 灯具寿命和产品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关系到灯具在使用一定年限时间后,其照度、色温等指标还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保证。本项目作为教室照明改造项目,具有使用强度大、产品整体更换时间长的具体现实,对产品优质耐用、一致性强有实际使用需求。择优选择光通维持率强的产品,以避免频繁维修、重复投资,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10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7、悬挂灯光通量(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整灯光通量≥3600 lm,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0%得 0.5 分;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1%得 1 分;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2%得2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整灯光通量≥3500 lm 得 0.5 分;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整灯光通量≥3600 lm 得 1 分。

事实依据:教室照明相关标准没有规定教室灯具“光通量”,业内众所周知光通量越大,眩光值越高,眩光值增高,会产生用眼疲劳,不符合健康光环境,预防近视的要求。且同为教室照明,为什么只有教室灯需要向上光通量,而黑板灯不需要,对这两者存在的差异,是依据什么科学标准?并且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2%是依据什么科学标准或者国标依据定的数值?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参数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DB44/T 2335-2021中小学校教师照明技术规范规定“教室灯具在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和照明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 10%以上的灯具”,本项参数设置参考此规范,以更优产品提升教室整体上下通透性,避免出现明显的上下明暗对比,以此提升整个教室的光环境舒适度,保护学生的视力。同时本项参数属技术部分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11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9、光束角(2 分)

(1)LED 教室灯光分布应采用宽光束角,对称型出光设计,在 C0-C180 面及 C90-C270 面的光束角(50%光强)均应满足≥88°得 1 分;

(2)LED 黑板灯应采用偏光设计,有效缩短光线投射距离,避免板书区域眩光干扰,即在 C0-C180 面光束角为≥125°,在 C90-C270 面的光束角满足≥45°得 1 分。

事实依据: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书写板灯具C0-180平面配光曲线应是对称的,C90-270平面的配光曲线宜是非对称的,黑板专用灯为典型的非对称配光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关于光束角或光束角(50%光强)的规定。而且每个灯具的光束角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比选文件中对该参数数值设置要求为88°、125°、45°如此特殊的数值,数值具有特殊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比选文件光束角的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删除以上所有条款关于光束角的规定。

答:详见质疑6回复。

质疑12质疑事项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1、显色指数(3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Ra≥90,R9≥80的,得0.25分;Ra≥95,R9≥90的,得0.5分;Ra≥96,R9≥95的,得1.5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Ra≥90,R9≥80的,得0.25分;Ra≥95,R9≥90的,得0.5分;Ra≥96,R9≥95的,得1.5 分。

事实依据:GB 40070-2021 《儿童青少年学整,无凹陷,毛刺,焊缝无透光现象,表面均匀,光洁,无流挂现象。并没有要求是微晶还是格栅,只要满足或优于国标要求就是合格且优秀的灯具。且产品材质等与产品性能无关,另外行业并无公模,以此作为控标不仅没有必要,反而限值更多优秀厂家。所投产品只要能够满足LED教室护眼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和国标要求的,都是合格的产品。以此定制参数控标,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4:1. 招标要求 LED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电器电子产品 ROHS 认证结果符合《 GB/T 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 、 ilac MRA 、 CMA 标志的 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其中有重大歧义:ROHS认证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为什么要用ROHS认证的结果来满足中国的《 GB/T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你说如果GB国标的要求低于ROHS认证,那合情理。但招标要求明细表明两个要求要不同级别,要不GB要高。所以建议招标人更新为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 、 ilac MRA 、CMA 标志的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 GB/T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通知

质疑15尊敬的点击查看>>,为了还点击查看>>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在此望点击查看>>站出来为点击查看>>还一片净土,在点击查看>>存在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状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多个项目中组织参与点击查看>>并且在点击查看>>……

答:此问题与本比选项目无关,不予回答。

质疑16点击查看>>难道是现场点击查看>>一致达成共识,让其点击查看>>为所欲为,不达目的不罢休吗?3.点击查看>>小区提升改造工程、点击查看>>小区居住环境改善工程于2023年6月30日在点击查看>>发布第一次招标失败公告……

答:此问题与本比选项目无关,不予回答。

二、补遗通知

1、将《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六章“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LED教室灯和LED黑板灯的“光通维持率”检测依据《GB/T9469-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调整为《GB/T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其余要求不变。

2、将《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六章“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LED教室灯灯具结构(无吊顶悬挂式)要求”和“LED黑板灯灯具材料要求”调整如下:

LED教室灯灯具结构 (无吊顶悬挂式)要求调整为:LED 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LED黑板灯灯具材料要求调整为:LED黑板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比选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CNAS、ilac-MRA、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 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注:本补遗与竞争性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竞争性比选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时,一律以本补遗通知为准。

特此说明。

比选人: (略) 渝中区教育房屋管理站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3年7月21日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pdf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质疑事项 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部分

LED 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电器电子产品ROHS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事实依据: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而本次比选文件中采用欧盟标准,明显限制了中国产品参与竞争,严重违反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强烈要求删除该条参数!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通知

质疑2: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7、灯具效能(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灯具效能≥95 lm/W得0.5分;灯具效能≥100 lm/W得1分;灯具效能≥110 lm/W 得1.5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灯具灯具效能≥95 lm/W得0.5分;灯具效能≥100 lm/W得1分;灯具效能≥110 lm/W得1.5分。

事实依据: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要求LED灯具效能不应低于80lm/W,且不应低于标称值。比选文件中对该参数数值设置要求为≥110 lm/W的数值,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和国标要求,过于拔高数值来达到控标的目的,且110数值具有特殊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比选文件灯具效能的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删除该条参数。

答: 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切实减少学校电力消耗,满足学校照明节能需求,故择优选择效能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3: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3、功率因数(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功率因数≥0.95得 0.25 分,功率因数≥0.96 得 0.5 分,功率因数≥0.97 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功率因数≥0.95得 0.25 分,功率因数≥0.96 得 0.5 分,功率因数≥0.97 得 1.5 分。

事实依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灯具的标称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70,若灯具宣称高功率因数,则应不小于0.90;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功率因数低0.05。由此可见,在标准中,对高功率因数的灯具也只要求功率因数>0.90即可,那么以上比选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中设置功率因数≥0.97,是出于什么国家标准或科学依据?且该数值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不符合适当拔高参数要求。以此定制参数控标,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产品使用经济性,以降低使用成本,故择优选择功率因数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4: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 2、灯具效率(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灯具效率≥80%的得 0.25 分,灯具效率≥83%的得 0.5 分,灯具效率≥85%的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灯具效率≥80%的得 0.25 分,灯具效率≥83%的得 0.5 分,灯具效率≥85%的得 1.5 分。

事实依据:依据国家标准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中只有对灯具效率的释义,并未对灯具效率做出响应的数值规定,比选文件中对灯具效率设定为80%、83%、85%的数值是依据什么科学依据或国标要求?教育照明灯具的主旨是降低学生的近视,保护学生视力,比选文件中的灯具效率跟这一点毫无关系,明显是为了控标而设定,本次产品采用这一要求,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在降低学生近视,保护学生视力的基础上,切实提升学校教室照明质量,满足学校照明节能需求,择优选择效率更优产品,符合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5:LED灯具的采购诉求应集中于光通量、色温、显色指数、蓝光无危害、照度均匀度、维持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等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涉及保护学生视力的重要光性能指标。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 灯具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一览表”“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PMMA材质” 与灯具的光电色性能指标没有关系,各个潜在供应商有不同的灯具设计方案,且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以上技术参数所产生的效果就是最佳的一个方案。应根据教室实际现场环境进行的合理布灯及其安装位置,而不是追求其外观性的数据。设置特定的结构材质限制了其他规格设计的灯具产品参与项目的机会,具有严重倾向性,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为提升教室整体上下通透性,避免出现明显的上下明暗对比影响教室的光环境舒适度,切实保护学生视力,故相关要求符合实际需求。同时本项参数属技术部分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6:现行学校教室照明国家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T36876-2018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及《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内容,要求黑板灯配光光束角采用非对称设计,教室照明灯光光束角采用对称设计。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指标”用特定的光束角,且要求教室灯“在 C0-C180 面及 C90-C270 面的光束角(50%光强)均应满足≥88°”、黑板灯“C0-C180 面光束角为≥125°,在 C90-C270 面的光束角满足≥45°”,明显与标准不符,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倾向性,其本质就是为特定的产品制造商及供应商制的参数条款,此条款不合理不合法,性质恶劣,完全漠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此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国标《GB/T 9468-200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及《GB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对教室桌面和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及眩光值作了下限限定,从照明技术角度而言,照度均匀度与眩光值存在相互制衡:要提高照度均匀度就要求提高灯具光束角,而光束角的过度提高则会导致眩光值增加;通过照明设计实践,灯具光束角有一合理区间值可有效解决这些参数的相互关系:因此,竞争性比选文件对不同应用场景灯具的光束角做出合理区间值设定,是在参考国家标准和专业照明设计的基础上做出的合理规定,以充分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且本项参数为技术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7根据《CQC3155 -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要求灯具效率≥80%,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指标”中,参数设定灯具效率≥85%才能得满分,远高于标准要求,明显是以特定高参数标准要求来达到其控分、控标目的,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室照明质量和照明节能需求,择优选择效率更高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同时本项目属于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8: 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4、色容差(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色容差≤3 SDCM得 0.25 分,色容差≤2 SDCM 得 0.5 分,色容差≤1 SDCM 得 1.5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色容差≤4 SDCM得 0.25 分,色容差≤3 SDCM 得 0.5 分,色容差≤2 SDCM 得 1.5 分。

事实依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对色容差的限值是≤5SDCM。以上比选文件关于色容差的要求与标准严重不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而且教室灯和黑板灯的色容差≤2 SDCM,又是依据什么科学依据来限定教室灯和黑板灯的色容差?明显通过拔高数值来达到控标意图,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参数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推荐值,作为行业准入性指标,属最低限值。为切实打造准确度更高、颜色更为纯正的教室灯光环境,以进一步保护学生视力,降低学生近视率,择优选择色容差小的产品,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9: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5、灯具寿命 30000h 光通维持率(4 分)

(1)LED 教室灯通过 30000 小时老化测试,光通维持率≥0.93 得 0.5 分;光通维持率≥0.95 得 1分;光通维持率≥0.98 得 2 分。

(2)LED 黑板灯通过 30000 小时老化测试,光通维持率≥0.93 得 0.5 分;光通维持率≥0.95 得 1分;光通维持率≥0.98 得 2 分。

事实依据:GB7793-2010《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规定:灯具点亮测试是为了测试灯具光衰情况,其标准为灯具持续点亮6000h后,光通维持率≥93%,设置0.98的这一数值是依据什么要求?以上规范并未要求30000h点燃测试,为什么要求30000小时,而不是10000小时,或者15000小时等。

3万小时老化测试相当于灯具不间歇燃点1250天,也就是说一款灯从设计、研发、生产、推广,再到寻找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这一系列动作需要将近4年时间以上。此次招标要求每一款灯都必须出具3万小时的报告不仅没有必要,也极大程度的限制了灯具的推陈出新。教育照明也需要更新换代,不能都用旧产品,旧技术。这也限制了新成立的灯具生产厂家参与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开招标原则。

答:光通维持率是衡量 LED 灯具寿命和产品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关系到灯具在使用一定年限时间后,其照度、色温等指标还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保证。本项目作为教室照明改造项目,具有使用强度大、产品整体更换时间长的具体现实,对产品优质耐用、一致性强有实际使用需求。择优选择光通维持率强的产品,以避免频繁维修、重复投资,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略) 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10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7、悬挂灯光通量(3 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教室灯整灯光通量≥3600 lm,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0%得 0.5 分;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1%得 1 分;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2%得2 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整灯光通量≥3500 lm 得 0.5 分;比选申请人所投 LED 黑板灯整灯光通量≥3600 lm 得 1 分。

事实依据:教室照明相关标准没有规定教室灯具“光通量”,业内众所周知光通量越大,眩光值越高,眩光值增高,会产生用眼疲劳,不符合健康光环境,预防近视的要求。且同为教室照明,为什么只有教室灯需要向上光通量,而黑板灯不需要,对这两者存在的差异,是依据什么科学标准?并且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12%是依据什么科学标准或者国标依据定的数值?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参数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DB44/T 2335-2021中小学校教师照明技术规范规定“教室灯具在满足教室照明质量指标和照明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向上半球发射光通量占总光通量 10%以上的灯具”,本项参数设置参考此规范,以更优产品提升教室整体上下通透性,避免出现明显的上下明暗对比,以此提升整个教室的光环境舒适度,保护学生的视力。同时本项参数属技术部分加分项,非准入性指标,市场上能够达到该技术参数的厂商众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故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11质疑事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9、光束角(2 分)

(1)LED 教室灯光分布应采用宽光束角,对称型出光设计,在 C0-C180 面及 C90-C270 面的光束角(50%光强)均应满足≥88°得 1 分;

(2)LED 黑板灯应采用偏光设计,有效缩短光线投射距离,避免板书区域眩光干扰,即在 C0-C180 面光束角为≥125°,在 C90-C270 面的光束角满足≥45°得 1 分。

事实依据: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书写板灯具C0-180平面配光曲线应是对称的,C90-270平面的配光曲线宜是非对称的,黑板专用灯为典型的非对称配光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关于光束角或光束角(50%光强)的规定。而且每个灯具的光束角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比选文件中对该参数数值设置要求为88°、125°、45°如此特殊的数值,数值具有特殊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

从以上可以看出,以上比选文件光束角的规定,严重与国家标准规定不一致;明显是为某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参数,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要求:删除以上所有条款关于光束角的规定。

答:详见质疑6回复。

质疑12质疑事项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技术指标部分1、显色指数(3分)

(1)比选申请人所投LED教室灯:Ra≥90,R9≥80的,得0.25分;Ra≥95,R9≥90的,得0.5分;Ra≥96,R9≥95的,得1.5分。

(2)比选申请人所投LED黑板灯:Ra≥90,R9≥80的,得0.25分;Ra≥95,R9≥90的,得0.5分;Ra≥96,R9≥95的,得1.5 分。

事实依据:GB 40070-2021 《儿童青少年学整,无凹陷,毛刺,焊缝无透光现象,表面均匀,光洁,无流挂现象。并没有要求是微晶还是格栅,只要满足或优于国标要求就是合格且优秀的灯具。且产品材质等与产品性能无关,另外行业并无公模,以此作为控标不仅没有必要,反而限值更多优秀厂家。所投产品只要能够满足LED教室护眼灯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和国标要求的,都是合格的产品。以此定制参数控标,控标意图明显,具有严重的指向性与限制性,严重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控标嫌疑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建议删除!

答:详见质疑5回复。

质疑14:1. 招标要求 LED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电器电子产品 ROHS 认证结果符合《 GB/T 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 、 ilac MRA 、 CMA 标志的 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其中有重大歧义:ROHS认证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为什么要用ROHS认证的结果来满足中国的《 GB/T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你说如果GB国标的要求低于ROHS认证,那合情理。但招标要求明细表明两个要求要不同级别,要不GB要高。所以建议招标人更新为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 、 ilac MRA 、CMA 标志的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 GB/T26572 2011 》及《 GB/T 26125 2011 》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通知

质疑15尊敬的点击查看>>,为了还点击查看>>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在此望点击查看>>站出来为点击查看>>还一片净土,在点击查看>>存在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状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多个项目中组织参与点击查看>>并且在点击查看>>……

答:此问题与本比选项目无关,不予回答。

质疑16点击查看>>难道是现场点击查看>>一致达成共识,让其点击查看>>为所欲为,不达目的不罢休吗?3.点击查看>>小区提升改造工程、点击查看>>小区居住环境改善工程于2023年6月30日在点击查看>>发布第一次招标失败公告……

答:此问题与本比选项目无关,不予回答。

二、补遗通知

1、将《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六章“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LED教室灯和LED黑板灯的“光通维持率”检测依据《GB/T9469-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调整为《GB/T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其余要求不变。

2、将《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第六章“二、比选项目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LED教室灯灯具结构(无吊顶悬挂式)要求”和“LED黑板灯灯具材料要求”调整如下:

LED教室灯灯具结构 (无吊顶悬挂式)要求调整为:LED 教室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采用一体式上下出光设计,采用铝合金边框+高透光 PMMA 材质。(比选申请人须提供封面带有 CNAS、ilac-MRA、CMA 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LED黑板灯灯具材料要求调整为:LED黑板灯所用材料全部环保无危害,认证结果符合《GB/T 26572-2011》及《GB/T 26125-2011》标准要求。(比选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由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CNAS、ilac-MRA、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 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原件带至比选现场备查)。

注:本补遗与竞争性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竞争性比选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时,一律以本补遗通知为准。

特此说明。

比选人: (略) 渝中区教育房屋管理站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3年7月21日




(略) 大坪中学校等8所学校教室照明LED灯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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