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1标段答疑公告
合肥市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1标段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3BFFBZ01384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1标段补疑1
(2023BFFBZ01384-1)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P51页“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现变更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二、原招标文件P125页“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现变更为:“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第二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招标文件P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 年 1月 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 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 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 (略) 、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1:如若为事业单位其附属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规定的要求情形,则对于同时提供拟投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时间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P2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5 人 | 均须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
注:投标人应提供上述所有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所有人员自 2023年 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所有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上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根据党中央、 (略) 、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2:如若为事业单位其附属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人员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试验检测工程师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规定的要求情形,则对于同时提供拟投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时间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滨湖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乔华文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7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3BFFBZ01384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朝阳路、外环西路、胡庙路等6条道路检测1标段补疑1
(2023BFFBZ01384-1)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一、原招标文件P51页“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现变更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予以评审。”
二、原招标文件P125页“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现变更为:“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表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上表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予以评审。”
第二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招标文件P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3 年 1月 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 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 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 (略) 、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1:如若为事业单位其附属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规定的要求情形,则对于同时提供拟投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时间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P25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5 人 | 均须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
注:投标人应提供上述所有人员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所有人员自 2023年 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所有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上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根据党中央、 (略) 、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2:如若为事业单位其附属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试验检测工程师人员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试验检测工程师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规定的要求情形,则对于同时提供拟投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时间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滨湖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西藏路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乔华文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7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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