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澄清公告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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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澄清公告第1次

(略) 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WH21GC2023SZ0878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就“ (略) 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编号WH21GC2023SZ0878)发布澄清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标准中k值为0.1。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方法三M值修改为:

系数名称

系数取值

M值

房建类

13%

市政类

21%

轨道交通类

13%

其他类

/%

(略) 政类21%。

3、本项目计划工期由300日历天修改为240日历天。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1中第(5)、(6)条修改为: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

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

(6)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2中第(4)、(5)、(6)、(7)条修改为: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移出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有效期限内的;

(6)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税务机关公布,且在公布期内的。

(7)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8)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6、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3相关内容。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修改为:

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的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列为项目负责人,或因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资格要求中修改为: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9、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4.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见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要求。

10、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目前状态:

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情形。

本承诺书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 (略) 中标资格,接受信用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日期:

注:

1.投标文件中须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可不含医保)和身份证复印件。

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 (略) 公共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永光 (略)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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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WH21GC2023SZ0878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就“ (略) 公交候车亭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编号WH21GC2023SZ0878)发布澄清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审标准中k值为0.1。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方法三M值修改为:

系数名称

系数取值

M值

房建类

13%

市政类

21%

轨道交通类

13%

其他类

/%

(略) 政类21%。

3、本项目计划工期由300日历天修改为240日历天。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1中第(5)、(6)条修改为: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

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

(6)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2中第(4)、(5)、(6)、(7)条修改为: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移出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有效期限内的;

(6)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税务机关公布,且在公布期内的。

(7)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8)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6、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中10.6.3相关内容。

7、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修改为:

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的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列为项目负责人,或因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资格要求中修改为: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9、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4.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见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要求。

10、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目前状态:

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情形。

本承诺书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 (略) 中标资格,接受信用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日期:

注:

1.投标文件中须附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任意3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可不含医保)和身份证复印件。

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 (略) 公共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永光 (略)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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