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牌证予以作废、注销登记的公告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牌证予以作废、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 (略)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略) 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 “对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年限严于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的使用年限为12年”。
现依法公告下列7台变型拖拉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号牌作废,并在“四川一体化政务平台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同时抄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车主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作废、注销登记,缴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如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法予以作废、注销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达到使用年限的变型拖拉机应停止使用,不得作业、上路行驶。如未及时交回号牌、行驶证和拆解车体,导致号牌、行驶证流失或被他人冒用,或者继续使用车辆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负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江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予以作废、注销登记的变
型拖拉机牌证名单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予以
作废、注销登记的变型拖拉机牌证名单
序号 | 拖拉机号牌 | 所有人 | 序号 | 拖拉机号牌 | 所有人 | |
1 | 川15-C0711 | 曾尚斌 | 2 | 川15-C0712 | 罗宏伟 | |
3 | 川15-C0713 | 陈礼中 | 4 | 川15-C0721 | 邱佳洪 | |
5 | 川15-C0933 | 邓伯华 | 6 | 川15-C0936 | 何均伦 | |
7 | 川15-C0939 | 黄章龙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 (略)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略) 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 “对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年限严于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的使用年限为12年”。
现依法公告下列7台变型拖拉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号牌作废,并在“四川一体化政务平台四川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同时抄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车主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作废、注销登记,缴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如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法予以作废、注销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达到使用年限的变型拖拉机应停止使用,不得作业、上路行驶。如未及时交回号牌、行驶证和拆解车体,导致号牌、行驶证流失或被他人冒用,或者继续使用车辆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负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江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予以作废、注销登记的变
型拖拉机牌证名单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江安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达到报废条件予以
作废、注销登记的变型拖拉机牌证名单
序号 | 拖拉机号牌 | 所有人 | 序号 | 拖拉机号牌 | 所有人 | |
1 | 川15-C0711 | 曾尚斌 | 2 | 川15-C0712 | 罗宏伟 | |
3 | 川15-C0713 | 陈礼中 | 4 | 川15-C0721 | 邱佳洪 | |
5 | 川15-C0933 | 邓伯华 | 6 | 川15-C0936 | 何均伦 | |
7 | 川15-C0939 | 黄章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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