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7-27 11:38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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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9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661,998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阳离子型聚*烯酰胺采购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阳离子型聚*烯酰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关于开标一览表(分项产品含税投标总价(万元))保留几位小数点,建议更改为元。无论大写小写更能清楚直观报价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人民币单位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2、1、招标文件中关于1.4.1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重庆招标规范,要求除去”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3、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金额单位可以统一为元吗?因为报价有小数点,跟总价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人民币单位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4、招标文件业绩只对数量进行了要求, (略) (略) 之间相互合作开具发票,专职投标围标。建议项目业绩增加相应的合同金额。避免围标串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税务风险。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5、如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发票对开”的计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点第三条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针对“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情形的,才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满足该公告所述的“货物流、资金留、发票流”(三流)须保持一致的情况,其交易方可具备真实性。否则视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开发票”对购买方可能造成无法扣税凭证,还会面临补税,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偷税行为。于招标人而言,该行为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一旦被开票方中标,可能引起投诉异议,按规定被视为项目招投标活动无效,同时招标人面临巡视审查的风险。 投标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改进措施。 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修改为:需同时要求投标的业绩包括合同金额;销售货物的数量(以发票汇总数量为准)和销售金额(以发票汇总金额为准)。 特别说明:发票和银行流水证明材料中的付款(收款)方必须为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一致,其中物流证明材料的运输方(委托运输方)必须体现为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6、质疑一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9 付款方式 9.1.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卖方每季度完成最后一次供货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提交以下付款资料,买方审核并完成相应的支付手续后按每季度应付货款金额的 100%支付给卖方。 请问招标人。投标人在实际供货的时候,因投标产品聚*烯酰胺阳离子的单价员高于其他水处理药剂产品,投标人三个月才能结算一次费用,再加上招标人走财务审批程序,实际上投标人四个月才能结算到一次费用,给投标人产生了较大的财务成本,且招标人其他采购的水处理药剂均是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顾聚*烯酰胺阳离子一个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鼓励投标人参与该投标项目,建议调整为每月完成最后一次供货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提交相应的付款资料,买方审核并完成相应的支付手续后按每月应付货款金额的 100%支付给卖方。 答: 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7、质疑三: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投标人 2021 年、2022 年财务均不亏损。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特别说明:a. (略) 成立时间在 2021 年,提供 2021 年、2022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b.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 2022 年,提供 2022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c.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 2023 年以后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表)的,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重庆招标规范,建议去除”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8、一、质疑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进行质疑。 二、建议 2、因本次招标经销商可以参加本项目,是否可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变更为经销商参加本项目的,可以提供制造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 答: 此条不做调整,生厂商和经销商均可以参与投标。此条设定主要考察参与投标的单位业绩,确保供货能力。同时业绩部分有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9、、质疑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 商务部分(20分)业绩(10 分)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且用于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 4 分。 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10 吨且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进行质疑。 二、建议 根据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或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 这样的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会使大量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被拒之门外,不利于贵司选择更优质的供货企业,故建议更改为: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 2.如果是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建议将生产企业的业绩也纳入代理商的业绩。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0:质疑 1 第二章 1.4.1 项3.投标人 2021 年、2022 年财务均不亏损。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1 年和 2022 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审计报告内容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报告附件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是不符合规范要求,要求去掉该条内容。 招标文件中关于 1.4.1 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审计报告出具要求和重庆招标的规范。要求除去”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11:质疑一:第五章 技术要求 二、技术要求 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产品满足上述 (略) 级或以上具备CMA 资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CMA的检验报告主要是证明产品的质量,据我司调研,当地具有阳离子聚*烯酰胺 GB/T31246-2014的检验资质不仅有质量监督部门,还有第三方CMA资质的非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机构,同样具有检测能力,且检测周期更短,可以保质保量的获取报告,故建议招标人,第三方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均认可。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检测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2:质疑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 商务部分(20分)业绩(10 分)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且用于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 4 分。 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10 吨且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进行质疑。 请问招标人:根据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或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才能进行商务业绩得分。据我司调研,市场中具有类似的企业不高于三家,因此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会阻碍大量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的参与,故建议取消行业要求。且为吸引经销商的参与,产生价格竞争,更有利于招标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药剂,建议当经销商参与投标时,授权的生产企业业绩也纳入经销商的业绩范畴。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3:质疑一: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 本次招标对经销商业绩要求太高,阻碍了经销商的参与。若经销商中标,后期主要是为招标人提供良好的配送以及售后服务,药剂采购全部来源于授权的生产企业,顾授权生产企业的供货能力更能体现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请问业主能否将授权的生产企业业绩纳入经销商的业绩范畴之内。且较多的经销商参与进来,引入价格竞争,也更有利于业主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药剂。 答:此条不做调整,生厂商和经销商均可以参与投标。此条设定主要考察参与投标的单位业绩,确保供货能力。同时业绩部分有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14:财务要求防伪二维码与规定冲突。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条修改为: “3.2 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备 1 项销售量≥200 吨且供货金额≥570万元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2条修改为: 3、“2.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销售量≥200 吨且供货金额≥570万元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提供:1、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须包含合同签订时间、供货内容、销售数量、合同金额等),若合同无法体现以上项目情况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证明材料。 2、投标人需按每个业绩提供供货数量和发票金额统计表,供货数量与供货金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中的累计数量和金额为准。”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3条修改为: “投标人2021年、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 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2021年和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特别说明:a. (略) 成立时间在2021年,提供2021年、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b.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2022年,提供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c.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2023年以后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表)的,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商务部分(20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6、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二、技术要求”第3点修改为: “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产品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具备CMA资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招标文件第六章“一、投标函部分”中“3、开标一览表” 调整如下:详见附件。 8、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2023年8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8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7月27日
附件:3、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编号及名称: (价格单位: 人民币元)
注:1、产品含税单价应与投标函的报价一致。 2、本项目货物投标报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人工费、折旧费、过路费、检测费(若有)、利润、管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本次招标货物的数量(为暂定计划)及运输次数均可能发生变化,其变化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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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3-07-27 11:38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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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9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7,661,998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阳离子型聚*烯酰胺采购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阳离子型聚*烯酰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关于开标一览表(分项产品含税投标总价(万元))保留几位小数点,建议更改为元。无论大写小写更能清楚直观报价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人民币单位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2、1、招标文件中关于1.4.1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重庆招标规范,要求除去”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3、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金额单位可以统一为元吗?因为报价有小数点,跟总价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人民币单位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4、招标文件业绩只对数量进行了要求, (略) (略) 之间相互合作开具发票,专职投标围标。建议项目业绩增加相应的合同金额。避免围标串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税务风险。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5、如何杜绝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发票对开”的计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点第三条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针对“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下情形的,才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满足该公告所述的“货物流、资金留、发票流”(三流)须保持一致的情况,其交易方可具备真实性。否则视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对开发票”对购买方可能造成无法扣税凭证,还会面临补税,会被视为串通开票方偷税行为。于招标人而言,该行为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不公正,一旦被开票方中标,可能引起投诉异议,按规定被视为项目招投标活动无效,同时招标人面临巡视审查的风险。 投标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改进措施。 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修改为:需同时要求投标的业绩包括合同金额;销售货物的数量(以发票汇总数量为准)和销售金额(以发票汇总金额为准)。 特别说明:发票和银行流水证明材料中的付款(收款)方必须为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一致,其中物流证明材料的运输方(委托运输方)必须体现为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6、质疑一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9 付款方式 9.1.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卖方每季度完成最后一次供货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提交以下付款资料,买方审核并完成相应的支付手续后按每季度应付货款金额的 100%支付给卖方。 请问招标人。投标人在实际供货的时候,因投标产品聚*烯酰胺阳离子的单价员高于其他水处理药剂产品,投标人三个月才能结算一次费用,再加上招标人走财务审批程序,实际上投标人四个月才能结算到一次费用,给投标人产生了较大的财务成本,且招标人其他采购的水处理药剂均是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顾聚*烯酰胺阳离子一个季度结算一次费用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鼓励投标人参与该投标项目,建议调整为每月完成最后一次供货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提交相应的付款资料,买方审核并完成相应的支付手续后按每月应付货款金额的 100%支付给卖方。 答: 此条不做调整,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7、质疑三: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投标人 2021 年、2022 年财务均不亏损。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特别说明:a. (略) 成立时间在 2021 年,提供 2021 年、2022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b.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 2022 年,提供 2022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c.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 2023 年以后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表)的,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重庆招标规范,建议去除”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8、一、质疑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进行质疑。 二、建议 2、因本次招标经销商可以参加本项目,是否可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变更为经销商参加本项目的,可以提供制造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 答: 此条不做调整,生厂商和经销商均可以参与投标。此条设定主要考察参与投标的单位业绩,确保供货能力。同时业绩部分有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9、、质疑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 商务部分(20分)业绩(10 分)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且用于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 4 分。 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10 吨且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进行质疑。 二、建议 根据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或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 这样的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会使大量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被拒之门外,不利于贵司选择更优质的供货企业,故建议更改为: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 2.如果是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建议将生产企业的业绩也纳入代理商的业绩。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0:质疑 1 第二章 1.4.1 项3.投标人 2021 年、2022 年财务均不亏损。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1 年和 2022 2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审计报告内容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报告附件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是不符合规范要求,要求去掉该条内容。 招标文件中关于 1.4.1 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 2021 年和 2022 年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带防伪二维码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该条款不符合审计报告出具要求和重庆招标的规范。要求除去”带防伪二维码标识“这一条要求。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问题11:质疑一:第五章 技术要求 二、技术要求 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产品满足上述 (略) 级或以上具备CMA 资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CMA的检验报告主要是证明产品的质量,据我司调研,当地具有阳离子聚*烯酰胺 GB/T31246-2014的检验资质不仅有质量监督部门,还有第三方CMA资质的非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机构,同样具有检测能力,且检测周期更短,可以保质保量的获取报告,故建议招标人,第三方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均认可。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检测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2:质疑一: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 商务部分(20分)业绩(10 分) 1.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10吨且用于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2分,最多得 4 分。 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10 吨且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业主证明材料(须体现该项业绩用于餐厨垃圾污水处理或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业绩不得分。资格部分业绩不纳入该项评审进行质疑。 请问招标人:根据商务部分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垃圾渗沥液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或餐厨垃圾污水处理的阳离子聚*烯酰胺销售业绩才能进行商务业绩得分。据我司调研,市场中具有类似的企业不高于三家,因此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会阻碍大量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的参与,故建议取消行业要求。且为吸引经销商的参与,产生价格竞争,更有利于招标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药剂,建议当经销商参与投标时,授权的生产企业业绩也纳入经销商的业绩范畴。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3:质疑一: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1项销售量≥200 吨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提供: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 本次招标对经销商业绩要求太高,阻碍了经销商的参与。若经销商中标,后期主要是为招标人提供良好的配送以及售后服务,药剂采购全部来源于授权的生产企业,顾授权生产企业的供货能力更能体现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请问业主能否将授权的生产企业业绩纳入经销商的业绩范畴之内。且较多的经销商参与进来,引入价格竞争,也更有利于业主采购到物美价廉的药剂。 答:此条不做调整,生厂商和经销商均可以参与投标。此条设定主要考察参与投标的单位业绩,确保供货能力。同时业绩部分有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14:财务要求防伪二维码与规定冲突。 答:取消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带防伪二维码要求,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条修改为: “3.2 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备 1 项销售量≥200 吨且供货金额≥570万元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2条修改为: 3、“2.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具备 1 项销售量≥200 吨且供货金额≥570万元的阳离子聚*烯酰胺(固体)销售业绩。 提供:1、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须包含合同签订时间、供货内容、销售数量、合同金额等),若合同无法体现以上项目情况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证明材料。 2、投标人需按每个业绩提供供货数量和发票金额统计表,供货数量与供货金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中的累计数量和金额为准。”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3条修改为: “投标人2021年、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 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2021年和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特别说明:a. (略) 成立时间在2021年,提供2021年、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b.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2022年,提供202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c.若投标人成立时间在2023年以后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表)的,可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商务部分(20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6、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中“二、技术要求”第3点修改为: “3.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产品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具备CMA资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7、招标文件第六章“一、投标函部分”中“3、开标一览表” 调整如下:详见附件。 8、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2023年8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8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7月27日
附件:3、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编号及名称: (价格单位: 人民币元)
注:1、产品含税单价应与投标函的报价一致。 2、本项目货物投标报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人工费、折旧费、过路费、检测费(若有)、利润、管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本次招标货物的数量(为暂定计划)及运输次数均可能发生变化,其变化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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