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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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二次

公告公示信息
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01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内容:综合实力:2.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得 3 分,认证范围包含:板式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

质疑:招标文件已经从业绩、实力等多个方面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这些都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文件在此基础上又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该证书的意义何在,一方面超出了本次招标的实际需求,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另一方面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精神相悖。

建议:删除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1: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后期基地学员及工作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要求从多个方面体现综合实力就是对本次产品品质及性能最直接证明。其次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658号)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据考察了解国内有很多家的潜在供应商能满足本次招标要求,例如:北京 (略) 、广东 (略) 、广东 (略)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内容:履约生产必备能力: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的基本制作设备如下:智能裁板开料生产线、全自动涂胶设备、双贴面热压机、砂光机、全自动木皮拼缝机、全自动曲线封边机、自动送料六排钻、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四面木工刨床、数控加工中心。(注:若提供的设备名称叫法不一致,实则为同种设备或同种更先进的设备,应提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参数性能等证明材料)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扫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设备租赁的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租赁合同扫描,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全部提供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质疑:文件中要求的设备存在相互包含关系和功能重复,如自动送料六排钻包含了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功能,完全可以代替使用,本次要求的机械设备过多且功能重复,超出了本次招标的要求,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删除功能重复的设备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2:文件提到自动送料六排钻是单一对板式家具一次精准钻孔位;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为钻铁多功能设备如钻铣、板材开料、雕刻等功能,多用于家具定制。上述设备专业性能及使用精度、结构、刚性、转速方面并不重复。针对于体量大的货品需要配备不同工位工艺专业功能设备,此次要求均为本次生产的常规主要设备。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质疑内容:履约生产必备能力: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试验检验设备如下:板材*醛萃取检测仪,油漆检测仪、铰链耐久性试验机、办公椅座面靠背耐久性试验机。(注:若提供的设备名称叫法不一致,实则为同种设备或同种更先进的设备,应提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参数性能等证明材料)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扫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设备租赁的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租赁合同扫描,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全部提供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质疑:1、履约生产能力的评价标准,应当重点衡量是否与此次采购实际所需相符合,而过多的检验设备与本次采购产品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偏离了此次采购的主题,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

2、此次招标面向的是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在常规的产品检测方面都是直接承包给第三方检测机构去完成,很少能够自己成立实验室。文件中的要求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招标文件中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嫌疑,属于控标排斥中小企业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中小企业投标人,应当取消。

建议:删除供应商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试验检验设备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3:(1)、试验检验设备是材料和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后对其质量和性能按设计要求进行验证,保证检测更加全面而承包第三方检测只是其中一部分。生产厂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对产品进行生产、自我检测、生产环境更是保护措施,所以对投标人的要求试验检验设备是基本要求,此项是以评分项考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所要求设备符合本次采购实际需求特点,因此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质疑内容:“7、技术参数响应性:1、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2、标“★”号指标,为重要指标,带“★”项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满足(负偏离)的,有一项不满足按0分处理。3、标“▲”号指标,有一项负偏离扣2.5分,扣完为止。注:以采购技术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作为评审依据,无标识项不作为评审项,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但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给业主查验,如查验时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扫描件,承诺函格式自拟,但须明确体现上述内容,否则投标无效。”

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应该依据本次采购产品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报告过多,多于实际需求,其中对于原材料进行多次的检测,并不能证明就是本次采购产品使用到的原材料,如果想更好的把控产品的原材料质量,可以在中标后生产中进行不间断地抽检,更符合且更好的把控产品的质量。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么多的检测报告要求加重了企业投标成本,本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变成了加重企业负担,规避了企业竞争,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更没有起到给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的作用,不符合招标的本质要求,建议取消检测报告,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参与竞争,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让竞争更充分。

建议:取消招标时的检测报告要求,为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所有的检测报告中标后生产中进行不间断地抽检,或是供货后进行现场实物进行抽样检验,更符合业主及招标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评审因素是根据采购需求中所列货物与相关原材料的品类,为确保货物质量,考察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人货物采购需求已经明确,所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正是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来考核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主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本项目所采购产品或生产成品所需的常规原材料检验报告,满足以上各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有很多家,该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和办法是根据本次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 不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情况。

五、质疑内容:

检测报告:1、胶粘剂:采用环保胶粘剂,符合 GB18583-2008、HJ2541-2016 标准,游离*醛≤0.05g/kg;总挥发性有机物≤0.5g/L;苯≤0.05g/kg;*苯+二*苯≤0.05g/kg。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会议椅:投标人所投会议椅产品符合 QB/T2280-2016、GB/T35607-2017、HJ2547-2016 标准,*醛释放量≤0.05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0.05mg/m3;*苯≤0.1mg/m3;二*苯≤0.1mg/m3;TVOC≤0.3mg/m3;可接触的实木部件中五氯苯酚≤5mg/kg;理化性能,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密度:座面≥25kg/m3、其他部位≥18kg/m3,回弹性≥35%,75%压缩永久变形≤10%。))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塑粉:喷涂涂料:采用喷涂塑粉喷涂,其中可溶性镉含量≤10mg/kg、可溶性铬含量≤10mg/kg、可溶性汞含量≤10mg/kg、可溶性铅含量≤10mg/kg。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1、胶粘剂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0.5g/L 此项检测报告设置的数值并不合理,按照国家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10g/L 即可满足要求,所以在招标文件中为何要设置与国家标准相差如此悬殊的数值?此项要求完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应当取消。

2、招标文件要求会议椅检测报告中须体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而在GB/T35607-2017 的检测报告中并不能体现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招标文件在此项检测报告中设置的要求是错误的,应当取消。

3、塑粉的检测报告要求可溶性铬含量≤10mg/kg,而在塑粉的检测中并不能去做可溶性铬含量的测试,此项检测要求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设置的要求应当取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胶粘剂的应用广泛,成分中多是有机化学物,其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本次采购货品使用场地为办公场所,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可能将影响到使用者及办公环境。此调整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相关规定作出的调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2)经核实,GB/T35607-2017检测中可以体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此项无误。

(3)经核实,塑粉可以做可溶性铬检测,此项无误。

更正日期:2023年8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邵越*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来安县万城国际1栋2201

联系方式:储兆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邵越、储兆田

电 话:*、*

五、附件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业务提交
    2023/08/01 15:56:10
    0天0小时27分2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3/08/01 16:04:05
    0天0小时8分55秒

0天0小时27分2秒

0天0小时8分55秒

公告公示信息
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lacg*-01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半塔皖东新四军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教学设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内容:综合实力:2.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得 3 分,认证范围包含:板式家具、金属家具、软体家具;

质疑:招标文件已经从业绩、实力等多个方面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这些都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文件在此基础上又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提供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该证书的意义何在,一方面超出了本次招标的实际需求,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另一方面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精神相悖。

建议:删除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1: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后期基地学员及工作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要求从多个方面体现综合实力就是对本次产品品质及性能最直接证明。其次本项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658号)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据考察了解国内有很多家的潜在供应商能满足本次招标要求,例如:北京 (略) 、广东 (略) 、广东 (略)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内容:履约生产必备能力: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的基本制作设备如下:智能裁板开料生产线、全自动涂胶设备、双贴面热压机、砂光机、全自动木皮拼缝机、全自动曲线封边机、自动送料六排钻、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四面木工刨床、数控加工中心。(注:若提供的设备名称叫法不一致,实则为同种设备或同种更先进的设备,应提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参数性能等证明材料)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扫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设备租赁的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租赁合同扫描,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全部提供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质疑:文件中要求的设备存在相互包含关系和功能重复,如自动送料六排钻包含了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功能,完全可以代替使用,本次要求的机械设备过多且功能重复,超出了本次招标的要求,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删除功能重复的设备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2:文件提到自动送料六排钻是单一对板式家具一次精准钻孔位;智能木工钻铣加工中心(双工位)为钻铁多功能设备如钻铣、板材开料、雕刻等功能,多用于家具定制。上述设备专业性能及使用精度、结构、刚性、转速方面并不重复。针对于体量大的货品需要配备不同工位工艺专业功能设备,此次要求均为本次生产的常规主要设备。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质疑内容:履约生产必备能力: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试验检验设备如下:板材*醛萃取检测仪,油漆检测仪、铰链耐久性试验机、办公椅座面靠背耐久性试验机。(注:若提供的设备名称叫法不一致,实则为同种设备或同种更先进的设备,应提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参数性能等证明材料)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扫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设备租赁的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租赁合同扫描,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全部提供得 3 分,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质疑:1、履约生产能力的评价标准,应当重点衡量是否与此次采购实际所需相符合,而过多的检验设备与本次采购产品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偏离了此次采购的主题,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

2、此次招标面向的是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在常规的产品检测方面都是直接承包给第三方检测机构去完成,很少能够自己成立实验室。文件中的要求无疑是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招标文件中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嫌疑,属于控标排斥中小企业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中小企业投标人,应当取消。

建议:删除供应商具有完成本次项目所需试验检验设备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658 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3:(1)、试验检验设备是材料和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和使用后对其质量和性能按设计要求进行验证,保证检测更加全面而承包第三方检测只是其中一部分。生产厂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对产品进行生产、自我检测、生产环境更是保护措施,所以对投标人的要求试验检验设备是基本要求,此项是以评分项考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所要求设备符合本次采购实际需求特点,因此不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质疑内容:“7、技术参数响应性:1、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2、标“★”号指标,为重要指标,带“★”项技术参数出现一项不满足(负偏离)的,有一项不满足按0分处理。3、标“▲”号指标,有一项负偏离扣2.5分,扣完为止。注:以采购技术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作为评审依据,无标识项不作为评审项,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但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给业主查验,如查验时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函扫描件,承诺函格式自拟,但须明确体现上述内容,否则投标无效。”

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应该依据本次采购产品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报告过多,多于实际需求,其中对于原材料进行多次的检测,并不能证明就是本次采购产品使用到的原材料,如果想更好的把控产品的原材料质量,可以在中标后生产中进行不间断地抽检,更符合且更好的把控产品的质量。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么多的检测报告要求加重了企业投标成本,本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变成了加重企业负担,规避了企业竞争,限制了潜在的供应商,更没有起到给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的作用,不符合招标的本质要求,建议取消检测报告,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参与竞争,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让竞争更充分。

建议:取消招标时的检测报告要求,为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所有的检测报告中标后生产中进行不间断地抽检,或是供货后进行现场实物进行抽样检验,更符合业主及招标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和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评审因素是根据采购需求中所列货物与相关原材料的品类,为确保货物质量,考察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人货物采购需求已经明确,所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正是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来考核相关产品和原材料主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本项目所采购产品或生产成品所需的常规原材料检验报告,满足以上各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有很多家,该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和办法是根据本次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的, 不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情况。

五、质疑内容:

检测报告:1、胶粘剂:采用环保胶粘剂,符合 GB18583-2008、HJ2541-2016 标准,游离*醛≤0.05g/kg;总挥发性有机物≤0.5g/L;苯≤0.05g/kg;*苯+二*苯≤0.05g/kg。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会议椅:投标人所投会议椅产品符合 QB/T2280-2016、GB/T35607-2017、HJ2547-2016 标准,*醛释放量≤0.05mg/m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0.05mg/m3;*苯≤0.1mg/m3;二*苯≤0.1mg/m3;TVOC≤0.3mg/m3;可接触的实木部件中五氯苯酚≤5mg/kg;理化性能,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密度:座面≥25kg/m3、其他部位≥18kg/m3,回弹性≥35%,75%压缩永久变形≤10%。))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塑粉:喷涂涂料:采用喷涂塑粉喷涂,其中可溶性镉含量≤10mg/kg、可溶性铬含量≤10mg/kg、可溶性汞含量≤10mg/kg、可溶性铅含量≤10mg/kg。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1、胶粘剂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0.5g/L 此项检测报告设置的数值并不合理,按照国家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10g/L 即可满足要求,所以在招标文件中为何要设置与国家标准相差如此悬殊的数值?此项要求完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应当取消。

2、招标文件要求会议椅检测报告中须体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而在GB/T35607-2017 的检测报告中并不能体现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招标文件在此项检测报告中设置的要求是错误的,应当取消。

3、塑粉的检测报告要求可溶性铬含量≤10mg/kg,而在塑粉的检测中并不能去做可溶性铬含量的测试,此项检测要求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设置的要求应当取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事项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胶粘剂的应用广泛,成分中多是有机化学物,其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本次采购货品使用场地为办公场所,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可能将影响到使用者及办公环境。此调整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项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相关规定作出的调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2)经核实,GB/T35607-2017检测中可以体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此项无误。

(3)经核实,塑粉可以做可溶性铬检测,此项无误。

更正日期:2023年8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邵越*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来安县万城国际1栋2201

联系方式:储兆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邵越、储兆田

电 话:*、*

五、附件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
    业务提交
    2023/08/01 15:56:10
    0天0小时27分2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3/08/01 16:04:05
    0天0小时8分55秒

0天0小时27分2秒

0天0小时8分5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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