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8-03 14:54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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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66,96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复合碳源(液体)采购(第二次)——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2023年复合碳源(液体)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1、问题一 在招标文件第6页,3.投标人2021年、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要求“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在审计报告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不应该再要求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建议招标人删除“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二 在招标文件第36页,要求“提供:2022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期间,CMA或CANS或SGS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任意一期检测报告。” 建议招标人将检测报告的时间范围拓宽为复合碳源化工行业标准的实施起始时间2022年2月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 在招标文件第53页表格中12.1产品正式交货前验收的相关表述,要求进行上机实验。 请问是不是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上机实验,通过之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就取消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资格。 答:是的 。此条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2、请问*方,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3万元,为何第二次招标将投标保证金金额降到了6万元,我们严重怀疑对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修改是为了给特定投标人及他的陪标单位降低门槛与资金压力,请*方对第二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调整作出明确解释说明。 答: (略) 场竞争性,提高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踊跃性,同时按照招投标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即可。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3.2”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2.”均要求“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1项COD≥5.0×105Mg/L,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B商务部分业绩(1)、(2)、(3)、(4)”中也均要求“单项合同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请问招标人,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均未要求任何业绩的供货金额,第二次招标却突然增加“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要求,这是否在为第一次投标中未中标的特定投标人设置的排他条款, (略) 场行情,复合碳源的产品成本在1000元/吨左右,但按招标业绩要求换算出来的复合碳源单价达到了3000元/吨,另本次招标复合碳源的最高限价最高也才1810元/吨,请问招标人参照的什么规定设置了如此离谱、不合规、不合法、 (略) 场行情的招标业绩要求, (略) 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条款中只能设置业绩数量的要求,不能设置业绩金额的要求,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违规违纪要求,否则我们将以本次招标文件与答疑的内容作为 (略) 纪检委、 (略) 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4、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中对于资格要求业绩与商务部分业绩均要求了“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根据 (略) 场价与本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均不可能到达2000吨的复合碳源有600万的销售额,这样的要求没有投标人能达到,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要求。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2、招标文件中的1.4.1项的第3项审计报告要求“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条款,审计报告内容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报告附件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是不符合规范要求,请*方跟第一次招标的第一次答疑内容保持一致,删除“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要求。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需求2.1“所供货物须经生产厂商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复合碳源是散水包装、槽罐车运输,这类非固定包装规格的液体产品可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但不存在合格证,请*方删除对于合格证的要求。 答:此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4.1包装要求“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标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HG/T 5960-2021)标准要求进行包装”对于标准的描述有误,《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是复合碳源团体标准的名称,(HG/T 5960-2021)是复合碳源化工行业标准的标准号,请*方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HG/T 5960-2021)”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 答:此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5、业绩要求供货数量即可撒,为何还需要限制合同金额了。建议取消合同金额,核查合同数量即可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6、业绩金额和吨位不匹配,且业绩金额不宜超过本次招标控制价的75%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7、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准确的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期, 改为到项目招标公告发出的当天止。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8、根据我司以往的投标经验, (略) 之间相互合作开具发票,专职投标围标。建议项目业绩及发票日期的截止日期修改为2023年5月份(招标文件第一次发布日期前)。避免围标串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税务风险。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9、 (略) 场情况,为避免投标人恶意响应业绩数量和金额,在招标公告发布后采用发票对开、互开的方式,恶意获取招标资格条件,为维护招标人税务风险,建议招标业绩的发票开具要求至投标截止日止,修改为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0: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为了防止满投标人资格条件虚开发票后期作废,应该修改为“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招标文件上网日止”以此确保提供的业绩真实、有效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1:为了防止经 (略) 进行授权:代理商应该提供厂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工业、生活废水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及再生利用;生产、销售(污水处理剂)” 答:本项目资质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2:代理商拿了授权书,怎么证明授权方是有有生产资质:应该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 答:本项目资质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条修改为:“投标人从 2020 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 1 项 COD≥5.0×105 Mg/L,供货数量≥2000 吨且供货金额≥600 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2条修改为: “投标人从 2020 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 1 项 COD≥5.0×105 Mg/L,供货数量≥2000 吨且供货金额≥600 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提供:①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之间。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须包含供货内容、销售数量、COD 数值等),若合同无法体现以上项目情况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证明材料。②投标人需按每个业绩提供供货数量和发票金额统计表,供货数量与供货金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中的累计数量和金额为准。 ”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4条修改为: “4.经销商投标 (1)经销商参与投标的需出具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有效的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经销商参加本次投标,且制造商与所委托的经销商不能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提供:唯一授权书。” (2)提供制造商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涵盖生产、销售(污水处理剂)等。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1 资格评审标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商务部分(30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6.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4.1包装要求”相应内容修改为:
7.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12检验”相应内容修改为:
8. 第五章 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中“2.其他要求:”修改为: “2.其他要求: 2.1 所供货物须经生产厂商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 9.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2023年8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8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8月3日 |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3-08-03 14:5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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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66,96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复合碳源(液体)采购(第二次)——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2023年复合碳源(液体)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1、问题一 在招标文件第6页,3.投标人2021年、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要求“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 在审计报告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不应该再要求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建议招标人删除“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二 在招标文件第36页,要求“提供:2022年12月至投标截止日期间,CMA或CANS或SGS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任意一期检测报告。” 建议招标人将检测报告的时间范围拓宽为复合碳源化工行业标准的实施起始时间2022年2月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 在招标文件第53页表格中12.1产品正式交货前验收的相关表述,要求进行上机实验。 请问是不是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上机实验,通过之后才能签订合同,否则就取消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资格。 答:是的 。此条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2、请问*方,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3万元,为何第二次招标将投标保证金金额降到了6万元,我们严重怀疑对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修改是为了给特定投标人及他的陪标单位降低门槛与资金压力,请*方对第二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调整作出明确解释说明。 答: (略) 场竞争性,提高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踊跃性,同时按照招投标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即可。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一章3.投标人资格要求3.2”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2.”均要求“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1项COD≥5.0×105Mg/L,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B商务部分业绩(1)、(2)、(3)、(4)”中也均要求“单项合同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请问招标人,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均未要求任何业绩的供货金额,第二次招标却突然增加“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要求,这是否在为第一次投标中未中标的特定投标人设置的排他条款, (略) 场行情,复合碳源的产品成本在1000元/吨左右,但按招标业绩要求换算出来的复合碳源单价达到了3000元/吨,另本次招标复合碳源的最高限价最高也才1810元/吨,请问招标人参照的什么规定设置了如此离谱、不合规、不合法、 (略) 场行情的招标业绩要求, (略) 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条款中只能设置业绩数量的要求,不能设置业绩金额的要求,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违规违纪要求,否则我们将以本次招标文件与答疑的内容作为 (略) 纪检委、 (略) 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4、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中对于资格要求业绩与商务部分业绩均要求了“供货数量≥2000吨且供货金额≥600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根据 (略) 场价与本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均不可能到达2000吨的复合碳源有600万的销售额,这样的要求没有投标人能达到,请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中对于业绩供货金额≥600万元的要求。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2、招标文件中的1.4.1项的第3项审计报告要求“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条款,审计报告内容中已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报告附件中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的。要求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是不符合规范要求,请*方跟第一次招标的第一次答疑内容保持一致,删除“财务报表需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签章及财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要求。 答:此条要求不做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需求2.1“所供货物须经生产厂商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复合碳源是散水包装、槽罐车运输,这类非固定包装规格的液体产品可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但不存在合格证,请*方删除对于合格证的要求。 答:此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4.1包装要求“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标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HG/T 5960-2021)标准要求进行包装”对于标准的描述有误,《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是复合碳源团体标准的名称,(HG/T 5960-2021)是复合碳源化工行业标准的标准号,请*方将“《污废水处理用碳源药剂》(HG/T 5960-2021)”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废(污)水处理用复合碳源》(HG/T 5960-2021)”。 答:此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5、业绩要求供货数量即可撒,为何还需要限制合同金额了。建议取消合同金额,核查合同数量即可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6、业绩金额和吨位不匹配,且业绩金额不宜超过本次招标控制价的75% 答:本项目为生产性材料采购,主要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业绩的设定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7、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准确的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期, 改为到项目招标公告发出的当天止。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8、根据我司以往的投标经验, (略) 之间相互合作开具发票,专职投标围标。建议项目业绩及发票日期的截止日期修改为2023年5月份(招标文件第一次发布日期前)。避免围标串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及税务风险。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9、 (略) 场情况,为避免投标人恶意响应业绩数量和金额,在招标公告发布后采用发票对开、互开的方式,恶意获取招标资格条件,为维护招标人税务风险,建议招标业绩的发票开具要求至投标截止日止,修改为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0:投标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为了防止满投标人资格条件虚开发票后期作废,应该修改为“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招标文件上网日止”以此确保提供的业绩真实、有效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1:为了防止经 (略) 进行授权:代理商应该提供厂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工业、生活废水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及再生利用;生产、销售(污水处理剂)” 答:本项目资质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12:代理商拿了授权书,怎么证明授权方是有有生产资质:应该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 答:本项目资质要求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条修改为:“投标人从 2020 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 1 项 COD≥5.0×105 Mg/L,供货数量≥2000 吨且供货金额≥600 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2条修改为: “投标人从 2020 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具有 1 项 COD≥5.0×105 Mg/L,供货数量≥2000 吨且供货金额≥600 万元的复合碳源销售业绩。 提供:①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之间。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须包含供货内容、销售数量、COD 数值等),若合同无法体现以上项目情况的,还需提供项目业主证明材料。②投标人需按每个业绩提供供货数量和发票金额统计表,供货数量与供货金额以增值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结果截图)中的累计数量和金额为准。 ”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4条修改为: “4.经销商投标 (1)经销商参与投标的需出具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有效的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经销商参加本次投标,且制造商与所委托的经销商不能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提供:唯一授权书。” (2)提供制造商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涵盖生产、销售(污水处理剂)等。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1 资格评审标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B商务部分(30分)”中以下部分修改为:
6.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4.1包装要求”相应内容修改为:
7.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12检验”相应内容修改为:
8. 第五章 技术要求“二、技术要求”中“2.其他要求:”修改为: “2.其他要求: 2.1 所供货物须经生产厂商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类别、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 9.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2023年8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3年8月2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8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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