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澄清答疑-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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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澄清答疑-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澄清答疑

递交时间:2023-08-04 15:38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网上评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贵州天 (略) 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

澄清文件1

致各投标人:

现对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项目编号:E*KT001)澄清如下:

1、原《招标5.26-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清单》中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删除第24项,项目编码:01B003,项目名称:“车辆使用权”清单项。《主要清单表》删除第11项,项目编码:01B003,项目名称:车辆使用权”主要清单项。

删除项后的项目序号依序向前调整:“若删除的为第11项,则删除前的第12项改为第11项,依次类推”,请各投标人按删除后的清单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2.3“最高投标限价”修改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02元(含税)(其中土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06元,导向孔最高投标限价为*.20元,扩孔最高投标限价为*.06元,回拖最高投标限价为*.78 元。);成本警戒线:*.92元(含税)。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附件13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第三条,原文“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调整为“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投标人须按此有效期开立低价风险保函(若有);招标文件中关于递交风险保函有效期与本条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条为准。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部分第6.1.6条,原文“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附件12第16条,原文“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须专款专用,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的,发包方可以扣除这笔费用,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列的费率为准。”

调整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须专款专用,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的,发包人可以扣除这笔费用,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列的费率为准。”

招标人:贵州天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3年8月4日

递交时间

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澄清答疑

递交时间:2023-08-04 15:38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网上评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贵州天 (略) 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

澄清文件1

致各投标人:

现对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项目编号:E*KT001)澄清如下:

1、原《招标5.26-湄潭至瓮安天然气管道项目乌江定向钻穿越施工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清单》中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删除第24项,项目编码:01B003,项目名称:“车辆使用权”清单项。《主要清单表》删除第11项,项目编码:01B003,项目名称:车辆使用权”主要清单项。

删除项后的项目序号依序向前调整:“若删除的为第11项,则删除前的第12项改为第11项,依次类推”,请各投标人按删除后的清单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2.3“最高投标限价”修改如下:

最高投标限价:*.02元(含税)(其中土建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06元,导向孔最高投标限价为*.20元,扩孔最高投标限价为*.06元,回拖最高投标限价为*.78 元。);成本警戒线:*.92元(含税)。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附件13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如有)第三条,原文“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调整为“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投标人须按此有效期开立低价风险保函(若有);招标文件中关于递交风险保函有效期与本条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条为准。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部分第6.1.6条,原文“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附件12第16条,原文“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须专款专用,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的,发包方可以扣除这笔费用,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列的费率为准。”

调整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须专款专用,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的,发包人可以扣除这笔费用,费用按照投标报价计列的费率为准。”

招标人:贵州天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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