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警用服装及设备(二)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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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警用服装及设备(二)招标变更



(略) 警用服装及设备采购

补遗公告(二)

一、采购编号:YXDD2015-ZB1107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警用服装及设备采购

三、首次公告日期: * 日

四、更改公告内容如下:

1. (略) “3.1投标人为能提供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持有效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内有允许销售警用装备或警用服装项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修改为:

“3.1投标人为能提供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持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均按此条款修改。

2. (略) “3.2生产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有效的销售代理权证明。” 修改为:

“3.2生产 (略) 或公安厅生产入围企业;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中的设备、装备、服装,提供公安检验报告或有效合格证等资料。”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均按此条款修改。

3.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17.(2)生产商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销商需提供生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及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或有效的销售证明材料原件;”

更改为:“(2)生产商 (略) 或公安厅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销商需提供生 (略) 或公安厅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

4.取消清单中的“2015年检测报告”,统一更改为设备、装备、服装有效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书。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延长至: * 日17:30时,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延长至 * 日16:00时,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日09:00时~09:30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日09:30 时。

五、 (略) (略) 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略) 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略) 为准。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彭海静、李志武

电话(传真): 点击查看>>

采购人: (略) 人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略) 警用服装及设备采购

补遗公告(二)

一、采购编号:YXDD2015-ZB1107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警用服装及设备采购

三、首次公告日期: * 日

四、更改公告内容如下:

1. (略) “3.1投标人为能提供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持有效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内有允许销售警用装备或警用服装项目)、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修改为:

“3.1投标人为能提供本项目采购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持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均按此条款修改。

2. (略) “3.2生产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有效的销售代理权证明。” 修改为:

“3.2生产 (略) 或公安厅生产入围企业;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针对本项目中的设备、装备、服装,提供公安检验报告或有效合格证等资料。”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均按此条款修改。

3.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中“17.(2)生产商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销商需提供生 (略) 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及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或有效的销售证明材料原件;”

更改为:“(2)生产商 (略) 或公安厅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销商需提供生 (略) 或公安厅警用服装入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单位公章。”

4.取消清单中的“2015年检测报告”,统一更改为设备、装备、服装有效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书。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延长至: * 日17:30时,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延长至 * 日16:00时,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日09:00时~09:30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日09:30 时。

五、 (略) (略) 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略) 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略) 为准。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彭海静、李志武

电话(传真): 点击查看>>

采购人: (略) 人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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