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答疑公告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3BFGBZ0158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项目补疑2
(2023BFGBZ01583)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4页建设规模中描述B1、B2地块 55.2 亩,第97页发包人要求描述B1、B2地块 45 亩,而地形CAD中B1、B2地块 共计42544.7㎡(约63.8亩),请问以哪个为准?若标书为准,请提供准确的CAD地形图。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2.项目补疑1中中图纸CAD中A地块北分为19.416亩和7.35亩两个红线范围,请问这是合并一个地块进行建筑设计还是两块地其中一块为建筑设计范围,另一块作其他用途,比如广场绿地等?
答:A地块仍作为一个地块进行设计,东侧为道路绿化毗邻区,景观绿化设计综合考虑。
3.纸质方案建议 A3 双面打印,总页数不超过 50 页,去掉封面,扉页,效果图等,剩下用于展示方案的页面较少,而评分标准涵盖了设计理念,造价,竖向,平面设计,景观,绿建等内容,请问是否可以根据方案需求增加页数?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4.投标资料中,招标公告文件中B1、B2地块用地面积为55.2亩,CAD文件显示B1、B2用地面积约为63.88亩,以哪项为准?如果以招标公告为准麻烦提供相应的CAD用地范围图。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5.三地块的指标是否可以总体平衡?
答:由于超高层设置在A地块中,建议A、B地块分别考虑指标,具体参数在后续报规中可能调整。
6.发包人要求中项目概况描述为“其中A地块26.8亩……”,
项目补疑1更新后的“新能源产业园设计范围参考示意图*”中A地块分成了两块,请问是否A地块范围有变?
答:没变,A地块仍作为一个地块进行设计。
7.我司业绩建筑类型为超高层办公群加配建商业MALL组合而成的大型商办项目(其中办公总建筑面积暨地上面积及配建地库面积超过20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商办园区的定义?。
答:符合商办园区定义,同时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8.项目初期提供的CAD名为“设计范围参考示意”,图中B1、B2地块总面积约为4.2W㎡,约63.8亩,与标书中“B1、B2地块45亩”的记载差异较大,此外,地块红线范围也与本区域控规有差异。请贵方明确本次设计范围,地块大小以何者为准,并提供相对准确的红线图为盼
答:本次设计范围为图中A、B1、B2地块阴影区域范围(其中A地块总面积约为26.8亩,B1、B2地块总面积约为55.2亩),绿化毗邻区景观绿化设计综合考虑(绿化毗邻区在CAD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有相关示意)。
9.标书中对设计成果的要求为:第24页,“建议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方案总页数不超过50页”第60页,“其中方案文本不超过50页”。这里的页面认定,是以单张纸张为一页,还是以单个打印页面为一页?请贵方明确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10.在控规图上,本次设计的三个地块标识均为红色,地块性质为商业用地,没有看到具体的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而标书上要求建工业厂房与相关辅助用房,性质与控规有所差异。
请问是否按标书设计,三个地块的具体容积率是否有单独要求?
答:按照标书要求设计,三个地块按照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2.0(其中A地块要求建设一栋高度不超过180m的超高层建筑,建议A地块设计参考容积率为4.0),具体指标参数在后续报规中可能调整。
11.在标书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多次提到“西区服务中心”这一概念,要求设计人策划并明确西部服务中心的功能及布局,请贵方明确“西区服务中心”的含义,以及它的设计范围与功能,与本次新能源产业园中要求的工业厂房、相关辅助用房的功能要求是否符合?
答:方案设计内容中有关“西区服务中心”概念有误,投标人无需考虑,按正常比例的园区配套用房考虑。
12.我单位项目牵头人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人,第57页项目团队人员考察能否以项目牵头人的个人能力作为评分标准?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高新 (略)
地 址: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楼
联 系 人:邱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8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3BFGBZ0158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项目补疑2
(2023BFGBZ01583)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4页建设规模中描述B1、B2地块 55.2 亩,第97页发包人要求描述B1、B2地块 45 亩,而地形CAD中B1、B2地块 共计42544.7㎡(约63.8亩),请问以哪个为准?若标书为准,请提供准确的CAD地形图。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2.项目补疑1中中图纸CAD中A地块北分为19.416亩和7.35亩两个红线范围,请问这是合并一个地块进行建筑设计还是两块地其中一块为建筑设计范围,另一块作其他用途,比如广场绿地等?
答:A地块仍作为一个地块进行设计,东侧为道路绿化毗邻区,景观绿化设计综合考虑。
3.纸质方案建议 A3 双面打印,总页数不超过 50 页,去掉封面,扉页,效果图等,剩下用于展示方案的页面较少,而评分标准涵盖了设计理念,造价,竖向,平面设计,景观,绿建等内容,请问是否可以根据方案需求增加页数?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4.投标资料中,招标公告文件中B1、B2地块用地面积为55.2亩,CAD文件显示B1、B2用地面积约为63.88亩,以哪项为准?如果以招标公告为准麻烦提供相应的CAD用地范围图。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5.三地块的指标是否可以总体平衡?
答:由于超高层设置在A地块中,建议A、B地块分别考虑指标,具体参数在后续报规中可能调整。
6.发包人要求中项目概况描述为“其中A地块26.8亩……”,
项目补疑1更新后的“新能源产业园设计范围参考示意图*”中A地块分成了两块,请问是否A地块范围有变?
答:没变,A地块仍作为一个地块进行设计。
7.我司业绩建筑类型为超高层办公群加配建商业MALL组合而成的大型商办项目(其中办公总建筑面积暨地上面积及配建地库面积超过20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商办园区的定义?。
答:符合商办园区定义,同时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8.项目初期提供的CAD名为“设计范围参考示意”,图中B1、B2地块总面积约为4.2W㎡,约63.8亩,与标书中“B1、B2地块45亩”的记载差异较大,此外,地块红线范围也与本区域控规有差异。请贵方明确本次设计范围,地块大小以何者为准,并提供相对准确的红线图为盼
答:本次设计范围为图中A、B1、B2地块阴影区域范围(其中A地块总面积约为26.8亩,B1、B2地块总面积约为55.2亩),绿化毗邻区景观绿化设计综合考虑(绿化毗邻区在CAD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有相关示意)。
9.标书中对设计成果的要求为:第24页,“建议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方案总页数不超过50页”第60页,“其中方案文本不超过50页”。这里的页面认定,是以单张纸张为一页,还是以单个打印页面为一页?请贵方明确
答:详见补疑1回复内容。
10.在控规图上,本次设计的三个地块标识均为红色,地块性质为商业用地,没有看到具体的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而标书上要求建工业厂房与相关辅助用房,性质与控规有所差异。
请问是否按标书设计,三个地块的具体容积率是否有单独要求?
答:按照标书要求设计,三个地块按照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2.0(其中A地块要求建设一栋高度不超过180m的超高层建筑,建议A地块设计参考容积率为4.0),具体指标参数在后续报规中可能调整。
11.在标书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多次提到“西区服务中心”这一概念,要求设计人策划并明确西部服务中心的功能及布局,请贵方明确“西区服务中心”的含义,以及它的设计范围与功能,与本次新能源产业园中要求的工业厂房、相关辅助用房的功能要求是否符合?
答:方案设计内容中有关“西区服务中心”概念有误,投标人无需考虑,按正常比例的园区配套用房考虑。
12.我单位项目牵头人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人,第57页项目团队人员考察能否以项目牵头人的个人能力作为评分标准?
答: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高新 (略)
地 址: (略) 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楼
联 系 人:邱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8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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