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尤溪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8-07 20:27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E**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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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3-08-23 09:00:00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36,23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3-08-23 09:00:00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线上开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尤溪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001 各投标人: 一、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 问题一:问题(1)招标文件P178的17.1.1(1):“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如超过中标价,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施工图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经审核后的预算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施工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经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审核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列入结算,结算金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发包人要求的招标范围外的变更及调差不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请明确。 问题(2)招标文件P287二、投标函附录要求:“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但招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合同条款号并未填入,是否无需填写?请明确。 回复:问题(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投标函附录》已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 问题二:问题(1)专用合同第15.4款“第15.4“暂定金额”名词对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名词“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第15.4“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可以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7.5 “竣工结算”规定执行。……”等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考虑到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可能分包由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即承包人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肢解发包,建议暂定金额专业工程可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自行承接完成或分包。 问题(2)专用合同第15.4.1款中“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表前供电工程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给当地有资质单位实施”,《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工程总承包招标最高限价计算表》的“表前供电工程”备注“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三明亿源 (略) 实施。”是否指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表前供水工程分包福建水投 (略) 实施、将表前供电工程分包三明亿源 (略) 实施? 问题(3)专用合同第15.4.1款中“第15.4“暂定金额”名词对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名词“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但“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中却无约定,是否可按照《 (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中对于暂列金的使用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暂列金。 问题(4)本项目是否只允许分包主体工程施工,不允许分包主体工程设计?请明确。 问题(5)招标文件P11中:“3.9.其他资格要求: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投标人将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给符合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单位;”违背了《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一个投标人、一个分包单位的规定,请修改。 回复:问题(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表前供电工程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当地有资质单位实施。本项目《最高限价计算表》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题(3):可以按照《 (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中对于暂列金的使用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暂列金。 问题(4):本项目只允许分包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 问题(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文)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条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三:问题(1)下地室坡道长度不够,且南边机动车坡道和非机动车坡道并行设置,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6.2.2的距离或安全隔离栏杆要求,望核对并调整,否则会对后端设计有实质性影响。 问题(2)请提供方案CAD图纸。 问题(3)规划条件要求“建筑高度、退让红线、停车泊位按照《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计算”,总平指标表中设计依据为“《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是否需要满足《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问题(4)规划条件要求夜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而招标范围不含夜景,是属于业主另行委托吗?请明确。 问题(5)停车计算表中“办公(含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为6011.80平方米,此项面积仅是办公面积,不含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是否有误?请明确。 问题(6)入口门廊北侧的建筑及连廊、亭子未见图纸,是否计入建筑面积?请明确。 问题(7)效果图上入口门廊基本采用玻璃封闭,平面图则为架空层,哪个为准?请明确。 问题(8)总平指标表,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含机械停车,而根据剖面图,地下室层高3.6米左右,不满足双层机械停车净高不小于3.65米的要求。请明确是否有机械停车,且当地住宅项目是否允许做机械停车?请明确。 问题(9)设计总说明的设计依据中多项规范有更新。因规范更新引起的图纸调整,规划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端设计,否则会有实质性影响,望核对调整。 问题(10) (略) 住建厅发布的《进一步做好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的通知》:18层及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各单元的电梯应至少有一组不少于2台成组布置。目前同一电梯厅内仅一部电梯,不满足要求。安全疏散存在问题,前室套合用前室,不符合规范要求。望核对调整。 问题(11)幼儿园为学校建筑,未体现是否按导则进行减隔震设计及采取其他措施,请明确是否需按上述规定设计,请明确。 问题(12)招标正文中,第四章第一部分 第一.6. 工程承包范围中,环网室、公共配电间、变配电房、开闭所、通讯机房、有线电视放大间、室外电力管缆建设及户表工程等专项内容,是否另行委托供电部门、相关通信部门设计及建设。 答:问题(1):本项目南侧入口位置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与机动车库出入口设置在一起,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问题(2):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题(3):停车配备综合《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两份规划条件函。 问题(4):含在招标文件景观内容中。 问题(5):此列表指标需含办公及公共设施配套用房指标。 问题(6):入口门廊建筑计入建筑面积,小区内连廊、亭子等为景观专项设计,不计入建筑面积。 问题(7):以效果图为准。 问题(8):本项目地下室为单层普通停车设计。 问题(9):本项目方案满足最新规范设计要求。 问题(10):本户型核心 (略) 面上已有的设计, (略) 份(浙江)认可的核心筒做法,具体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审查单位沟通确认。 问题(11):减隔震设计及采取其他措施由施工图阶段考虑。 问题(12):含在招标范围内。 ??二、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补充: 1、本项目《最高限价计算表》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尤溪县宏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期:2023年8月7日
附件1、 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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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3-08-07 20:27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E**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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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3-08-23 09:00:00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36,23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3-08-23 09:00:00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线上开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尤溪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商住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答疑纪要 招标编号:E*3001 各投标人: 一、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 问题一:问题(1)招标文件P178的17.1.1(1):“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如超过中标价,经发包人组织评审认定为系施工图设计不合理原因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时已遇到合同约定调整情形等原因造成,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经审核后的预算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施工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经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审核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列入结算,结算金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发包人要求的招标范围外的变更及调差不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请明确。 问题(2)招标文件P287二、投标函附录要求:“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但招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合同条款号并未填入,是否无需填写?请明确。 回复:问题(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投标函附录》已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 问题二:问题(1)专用合同第15.4款“第15.4“暂定金额”名词对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名词“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第15.4“暂定金额中,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且可以自行承接完成的专业工程,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7.5 “竣工结算”规定执行。……”等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考虑到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可能分包由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即承包人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肢解发包,建议暂定金额专业工程可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自行承接完成或分包。 问题(2)专用合同第15.4.1款中“关于暂定金额项目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约定:……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表前供电工程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给当地有资质单位实施”,《秀村组团XC-02地块秀水蓝庭工程总承包招标最高限价计算表》的“表前供电工程”备注“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三明亿源 (略) 实施。”是否指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表前供水工程分包福建水投 (略) 实施、将表前供电工程分包三明亿源 (略) 实施? 问题(3)专用合同第15.4.1款中“第15.4“暂定金额”名词对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名词“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但“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中却无约定,是否可按照《 (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中对于暂列金的使用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暂列金。 问题(4)本项目是否只允许分包主体工程施工,不允许分包主体工程设计?请明确。 问题(5)招标文件P11中:“3.9.其他资格要求:①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投标人将主体工程施工进行分包给符合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单位;”违背了《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一个投标人、一个分包单位的规定,请修改。 回复:问题(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2):专业工程表前 (略) 政进水、水泵房、生活给水管网等,由福建水投 (略) 实施;表前供电工程含进线、开闭所、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由当地有资质单位实施。本项目《最高限价计算表》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题(3):可以按照《 (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中对于暂列金的使用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使用暂列金。 问题(4):本项目只允许分包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的规定。 问题(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文)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条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三:问题(1)下地室坡道长度不够,且南边机动车坡道和非机动车坡道并行设置,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6.2.2的距离或安全隔离栏杆要求,望核对并调整,否则会对后端设计有实质性影响。 问题(2)请提供方案CAD图纸。 问题(3)规划条件要求“建筑高度、退让红线、停车泊位按照《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计算”,总平指标表中设计依据为“《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是否需要满足《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问题(4)规划条件要求夜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而招标范围不含夜景,是属于业主另行委托吗?请明确。 问题(5)停车计算表中“办公(含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为6011.80平方米,此项面积仅是办公面积,不含公共设施配套用房面积,是否有误?请明确。 问题(6)入口门廊北侧的建筑及连廊、亭子未见图纸,是否计入建筑面积?请明确。 问题(7)效果图上入口门廊基本采用玻璃封闭,平面图则为架空层,哪个为准?请明确。 问题(8)总平指标表,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含机械停车,而根据剖面图,地下室层高3.6米左右,不满足双层机械停车净高不小于3.65米的要求。请明确是否有机械停车,且当地住宅项目是否允许做机械停车?请明确。 问题(9)设计总说明的设计依据中多项规范有更新。因规范更新引起的图纸调整,规划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完成后方可进行后端设计,否则会有实质性影响,望核对调整。 问题(10) (略) 住建厅发布的《进一步做好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的通知》:18层及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各单元的电梯应至少有一组不少于2台成组布置。目前同一电梯厅内仅一部电梯,不满足要求。安全疏散存在问题,前室套合用前室,不符合规范要求。望核对调整。 问题(11)幼儿园为学校建筑,未体现是否按导则进行减隔震设计及采取其他措施,请明确是否需按上述规定设计,请明确。 问题(12)招标正文中,第四章第一部分 第一.6. 工程承包范围中,环网室、公共配电间、变配电房、开闭所、通讯机房、有线电视放大间、室外电力管缆建设及户表工程等专项内容,是否另行委托供电部门、相关通信部门设计及建设。 答:问题(1):本项目南侧入口位置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与机动车库出入口设置在一起,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问题(2):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问题(3):停车配备综合《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两份规划条件函。 问题(4):含在招标文件景观内容中。 问题(5):此列表指标需含办公及公共设施配套用房指标。 问题(6):入口门廊建筑计入建筑面积,小区内连廊、亭子等为景观专项设计,不计入建筑面积。 问题(7):以效果图为准。 问题(8):本项目地下室为单层普通停车设计。 问题(9):本项目方案满足最新规范设计要求。 问题(10):本户型核心 (略) 面上已有的设计, (略) 份(浙江)认可的核心筒做法,具体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审查单位沟通确认。 问题(11):减隔震设计及采取其他措施由施工图阶段考虑。 问题(12):含在招标范围内。 ??二、招标人现对招标文件做出以下补充: 1、本项目《最高限价计算表》已上传至本答疑纪要附件中,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略) 尤溪县宏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期:2023年8月7日
附件1、 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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