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
采购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3年08月09日 11:59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年08月04日 | 更正日期 | 2023年08月09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汪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金寨路9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宣老师,05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鼎信数智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汪工,0551-*-861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B*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4.脱臭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和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均应低于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即:排风口臭气浓度<1000,氨<30mg/m3,硫化氢<5mg/m3;周界臭气浓度<10,氨<0.3mg/m3,硫化氢<0.03mg/m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中需体现以上气体的检测结果”。请问此处为什么采用上海地方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
答:本项修改为:“4.脱臭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和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均应低于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即:排风口臭气浓度<1000,氨<30mg/m3,硫化氢<5mg/m3;周界臭气浓度<10,氨<0.3mg/m3,硫化氢<0.03mg/m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中需体现以上气体的检测结果”。
2、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5.有机物处理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醇、*醛、*酮、非*烷总烃等可挥发有机物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因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未提及*酮的标准,请问本次对*酮要求对标准是多少?
答: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的“*酮”二字。
3、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6.废水排放:设备排放的废水应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公司认为地方标准应该大于国家标准,为何不要求废水符合DB34/2710-2016《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答:因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考虑到所投设备如未在巢湖流域应用过,则无法提供符合DB34/2710-2016标准的检测报告,故本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7臭氧排放:设备工作中不产生臭氧,出风口臭氧浓度不应高于设备周边环境空气臭氧浓度5%,且满足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一级限值,即臭氧<160μg/m3。”请问要求按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限值,是因为中科大动物实验室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地方吗?
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款是对所采购设备的臭氧排放作出要求,符合本项要求的设备,可视为不产生臭氧,不会提升周围环境的臭氧浓度。由于本项目动物实验室的排放口和新风口均位于实验室建筑顶部,本次采购的废气处理设备如果产生臭氧,则会被吸入新风系统而重新进入实验室内部,对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实验动物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动物实验室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中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须按照上述标准中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 (略) 金寨路96号
联系方式:宣老师,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 (略)
地 址: (略) 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汪工,0551-*-8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工
电 话: *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 ||
采购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3年08月09日 11:59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3年08月04日 | 更正日期 | 2023年08月09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汪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金寨路9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宣老师,05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鼎信数智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汪工,0551-*-861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B*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除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4.脱臭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和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均应低于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即:排风口臭气浓度<1000,氨<30mg/m3,硫化氢<5mg/m3;周界臭气浓度<10,氨<0.3mg/m3,硫化氢<0.03mg/m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中需体现以上气体的检测结果”。请问此处为什么采用上海地方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
答:本项修改为:“4.脱臭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和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均应低于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即:排风口臭气浓度<1000,氨<30mg/m3,硫化氢<5mg/m3;周界臭气浓度<10,氨<0.3mg/m3,硫化氢<0.03mg/m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志),检测报告中需体现以上气体的检测结果”。
2、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5.有机物处理效果:处理后的排风口*醇、*醛、*酮、非*烷总烃等可挥发有机物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因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未提及*酮的标准,请问本次对*酮要求对标准是多少?
答: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的“*酮”二字。
3、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6.废水排放:设备排放的废水应符合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公司认为地方标准应该大于国家标准,为何不要求废水符合DB34/2710-2016《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答:因本项目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考虑到所投设备如未在巢湖流域应用过,则无法提供符合DB34/2710-2016标准的检测报告,故本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中规定:“7臭氧排放:设备工作中不产生臭氧,出风口臭氧浓度不应高于设备周边环境空气臭氧浓度5%,且满足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一级限值,即臭氧<160μg/m3。”请问要求按照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限值,是因为中科大动物实验室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地方吗?
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条款是对所采购设备的臭氧排放作出要求,符合本项要求的设备,可视为不产生臭氧,不会提升周围环境的臭氧浓度。由于本项目动物实验室的排放口和新风口均位于实验室建筑顶部,本次采购的废气处理设备如果产生臭氧,则会被吸入新风系统而重新进入实验室内部,对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实验动物安全造成影响。因此动物实验室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中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须按照上述标准中的一级浓度限值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除上述内容外,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 (略) 金寨路96号
联系方式:宣老师,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鼎信数智 (略)
地 址: (略) 经开区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港澳广场A座17-20层
联系方式:汪工,0551-*-8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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