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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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08-10 至 2023-08-17
撰写单位: 辽宁 (略) 撰写人: 苏羽
(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42061
项目名称: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02,000.00
最高限价(元):902,000
采购需求: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服务,在职 (略) 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障、 (略) 津贴、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医疗保障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退休 (略) 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 (略) 津贴。保险机构应切实根据理赔需要,简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材料、提高理赔效率。参保人员:在职人员168-186人之间,退休人员40-50人之间。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服务要求

★(一)项目保障需求

1、在职人员

(1)住院合理医疗保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 (略)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保险金额无上限。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2)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部分自付及全额自费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75%,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5万元。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3) (略) 津贴。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天。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日期。

(4)意外伤害保障。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60万元;意外医疗保障最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略) 津贴不低于200元/天;此外,还包括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5)门急诊医疗保障。门急诊责任应包括因意外及疾病产生的费用,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50%,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元/年。

(6)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种类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疾病种类,不低于38种,需详细描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0元/年。

2、退休人员

(1)住院合理医疗保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 (略)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保险金额无上限。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2)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部分自付及全额自费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70%,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5万元。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3) (略) 津贴。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天。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日期。

★(二)参保服务需求:保险机构应切实根据理赔需要,简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材料、提高理赔效率。

1.精简理赔材料。 (略) 材料、身份证和银行卡外,不应要求提供非必要材料。所需材料不多于7项。

2.配备专人负责。保险机构应设保险专管员,负责就理赔等相关事宜进行政策咨询解答;理赔完成后,及时将理赔情况告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等。理赔结案时间不超过14个自然日。

3.便捷高效服务。被保险人可根据就近原则,将理赔材料送至保险机构或投保人处,送至投保人处的由保险专管员上门收取。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投保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出具的全额正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完。但未完成付款不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及理赔。

★4、验收标准:按照《关 (略) 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603号】和《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701号】规定执行。验收程序:采购人要求。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出具验收报告。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8月17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 (略) ( (略) 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会议时,须携带具有操作权限的数字证书以及可进行解密操作的计算机,并按要求对网上投标报价进行报价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如供应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成功进行电子解密,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不负有任何责任。
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电子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PDF格式,并且具有目录标签。
3、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4、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和平区十三纬路18*2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 (略)
地 址: (略) 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63.com
开户行: (略) 沈阳兴顺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 (略)
账号: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雷冬、甘润之、张晓明、陈辰
电 话: 024-*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08-10 至 2023-08-17
撰写单位: 辽宁 (略) 撰写人: 苏羽
(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42061
项目名称: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02,000.00
最高限价(元):902,000
采购需求: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2023-2024年度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服务,在职 (略) 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障、 (略) 津贴、意外伤害保障、门急诊医疗保障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退休 (略) 合理医疗保障、住院自费医疗保 (略) 津贴。保险机构应切实根据理赔需要,简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材料、提高理赔效率。参保人员:在职人员168-186人之间,退休人员40-50人之间。具体参保人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服务要求

★(一)项目保障需求

1、在职人员

(1)住院合理医疗保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 (略)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保险金额无上限。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2)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部分自付及全额自费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75%,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5万元。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3) (略) 津贴。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天。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日期。

(4)意外伤害保障。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60万元;意外医疗保障最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略) 津贴不低于200元/天;此外,还包括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

(5)门急诊医疗保障。门急诊责任应包括因意外及疾病产生的费用,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50%,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元/年。

(6)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种类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疾病种类,不低于38种,需详细描述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0元/年。

2、退休人员

(1)住院合理医疗保障。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 (略)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保险金额无上限。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2)住院自费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部分自付及全额自费费用赔付比例不低于70%,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不低于15万元。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额。

(3) (略) 津贴。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天。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病史限制,不设等待期、免赔日期。

★(二)参保服务需求:保险机构应切实根据理赔需要,简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材料、提高理赔效率。

1.精简理赔材料。 (略) 材料、身份证和银行卡外,不应要求提供非必要材料。所需材料不多于7项。

2.配备专人负责。保险机构应设保险专管员,负责就理赔等相关事宜进行政策咨询解答;理赔完成后,及时将理赔情况告知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等。理赔结案时间不超过14个自然日。

3.便捷高效服务。被保险人可根据就近原则,将理赔材料送至保险机构或投保人处,送至投保人处的由保险专管员上门收取。

二、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投保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出具的全额正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5日内付完。但未完成付款不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及理赔。

★4、验收标准:按照《关 (略) 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603号】和《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701号】规定执行。验收程序:采购人要求。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出具验收报告。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环保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8月17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 (略) ( (略) 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会议时,须携带具有操作权限的数字证书以及可进行解密操作的计算机,并按要求对网上投标报价进行报价解密,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提供任何设备进行电子解密,如供应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成功进行电子解密,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不负有任何责任。
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电子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PDF格式,并且具有目录标签。
3、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4、供应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和平区十三纬路18*2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 (略)
地 址: (略) 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8号华利大厦23楼2301室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63.com
开户行: (略) 沈阳兴顺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 (略)
账号: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雷冬、甘润之、张晓明、陈辰
电 话: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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