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大院保洁及会务保障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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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大院保洁及会务保障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SXM[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保洁及会务保障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8-17 09:30:00,更正为:2023-08-28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08-17 09:30:00,更正为:2023-08-28 09:30:00。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现更正为:

节能产品: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本项目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 ”增加

加分项(F4×A4)

项目

分值

描述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7.76

(1)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次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具体品目以“★”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内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本次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若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则按以下优惠内容及幅度进行评审: ①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②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③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注: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本文件中其他有关附加部分评审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以此处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公告内容的地方均作相应变更。以上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次更正公告内容有针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潜在投标人需要重新通过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晋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 (略)

地址: (略) 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大厦11层05、06室

联系方式: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丹萍、黄炜、林鹭

电话:0591-*

福建 (略)

2023年08月10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SXM[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保洁及会务保障采用社会化购买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8-17 09:30:00,更正为:2023-08-28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08-17 09:30:00,更正为:2023-08-28 09:30:00。

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现更正为:

节能产品: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本项目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 ”增加

加分项(F4×A4)

项目

分值

描述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7.76

(1)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即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次采购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具体品目以“★”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内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2)本次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人若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则按以下优惠内容及幅度进行评审: ①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②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③若同一采购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采购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注: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本文件中其他有关附加部分评审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以此处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正公告内容的地方均作相应变更。以上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次更正公告内容有针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潜在投标人需要重新通过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晋安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 (略)

地址: (略) 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75号永同昌大厦11层05、06室

联系方式: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丹萍、黄炜、林鹭

电话:0591-*

福建 (略)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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